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案件基本情況】
W男子自2011年入職廣州BL家具公司后從事技術類相關工作,其于2012年、2014年兩次在工作時受傷,均被認定為工傷、九級傷殘。2016年1月W于從公司離職。雙方就工傷發生后的補助金、醫療費、慰問費問題,以及工作期間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后的賠償金問題產生糾紛。W于2016年1月20日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案的焦點在于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并由此確認是否應進行經濟補償或非法解雇賠償,以及應當給付的數額。在應當補償/賠償的情形下,再進一步確定申請人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此案另一個焦點在于確認用人單位是否應同時發放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并且還應確定對申請人兩次工傷應發放補助金的次數。
【律師講解】
第一、被申請者不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幾類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包括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因用人單位過失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無過失性辭退與經濟性裁員、以及勞動合同終止的幾種情況。此外還有規定若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以上述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此案中,申請人指出系被申請人無故口頭解除勞動關系,意在申請兩倍的賠償金,被申請人則不承認其為非法解雇,并指解除合同系因申請人無故離職,公司沒有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人也沒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拒絕支付經濟補償。
此案中,申請人稱系被申請人口頭解除勞動關系??陬^傳遞信息往往事發突然,且通常只能通過錄音錄像將證據保留,申請人很難提供相關證據。被申請人提供了關于催促返廠的通知以及快遞憑證、快遞查詢。但申請人不承認其收到返廠通知,認為此項證據有瑕疵,其已在先前向仲裁機關提起勞動糾紛仲裁。由于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被申請人提出的自動解除勞動關系不是法定可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因此仲裁委最終認定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被申請者不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但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此案中共支付20707.5元(4141.5元/月*5月)。
第二、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就業補助金由被上訴人支付。
關于用人單位是否應同時發放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申請人在兩次工傷時均已經參加了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決定書及工傷保險償付核定單可證明),因此解除勞動關系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向工傷保險基金請求。就業補助金則由被上訴人支付。
第三、申請人只能得到一次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
對于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應如何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規定: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因此申請人只能得到一次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與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其中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被申請人支付,共30488元。(3811元/月*8月)
此外,此案還涉及后續醫療費、慰問費問題,申請人應提供證據證明。
工作期間的工資被申請人應如實支付。
【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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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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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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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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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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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條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的,符合《條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條規定領取相關待遇時,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