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Pascal
叔本華《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的基本主張是,平常的世界是由四類對象構成的,它們都是表象。第一類由“現實對象”組成,如桌椅木石之類;第二類是些概念以及由這些概念組合而成的判斷;第三類是時間和空間;第四類是人類行為。這四類對象的存在都必定有根據或理由,因此可以說每一個類都受制于充足理由律的一種特別的形式。充足理由律以其最普泛的形式宣稱,凡事物無不具有關于它為什么如其所是而非非其所是的理由或解釋。充足理由律的這四種形式于是變為:(1)一個現實對象中的每一變化有一個原因;(2)每一真實判斷的真理基于某種外在于它的東西;(3)一切數學性質基于其他數學性質;(4)每一行為都有一個動機。說得更簡潔一些,在平常的世界上存在著四種必然聯系,每一種都構成充足理由律的一個根。因此,普泛形式的充足理由律擁有四重根。
下面,我們將對這四種必然性一一予以說明:
1. 因果關系:關于變化的充足理由律
叔本華首先把第一類對象描述成一些直覺的、完全的、經驗的現實對象。和概念相比,它們是特殊的。因果關系的解釋原則只適用于這類對象。
《四重根》的大部分篇幅用來討論因果關系的解釋原則。因果關系原則宣稱:在由物質性的東西構成的世界中,每一變化必有一個原因,“每一出現的事態必定繼起于前于它的一個變化,或者說是這個變化致使的。”(《四重根》53節)。這一原則不準有例外:我們通常稱之為某一事件的原因的那個東西,僅僅是這個事件前邊的一個特別的變化,但是這一變化本身必定繼起于更前的變化。原因和結果就是以這種方式聯系著的:如果第一個發生,那么第二個不可能不發生。這種關系被視為必然性的一種。
叔本華堅持,一個事件的原因只能是另一個事件:原因不可能是一個物體或者一種事態。物體和事態是由以因果方式聯系起來的序列而帶入或者推出存在的,這些事件放在一起就構成了正在進行的自然世界的歷史,就是說整個的物理世界。舉個簡單的例子就可以說明他的想法。我輪起錘子打一個釘子,把釘子打進了木頭。錘子的運動,即錘子的狀態中的一個相關變化,是原因。釘子的運動,即釘子的狀態中的一個相關變化,是結果。在這個簡單的例子中,原因和結果是現實對象中的一些變化。叔本華認為對于一切原因和結果而言也是如此:一切變化,并且也只有變化,才是原因和結果;因而現實對象本身既不是原因,也不是結果。他的道理是,現實對象是實體——就是說,它們是由物質構成的——由于物質是永恒不變的,因此他相信實體是無始無終的。結論是,現實對象不是變化,因此也就既不是原因,也不是結果。但是,有一種誘惑,誤認為現實對象是原因,比方說,以為錘子是釘子鉆進木頭的原因。但是,稍作思考就可以看出這是不對的。如果作為對象的錘子是釘子運動的原因,那就沒法解釋為什么釘子的運動發生在錘子運動之后而不是之前,而在錘子開始運動之前仍然是那樣一把錘子。
正是由于叔本華認為變化而且只有變化才是原因和結果,因此他把因果律叫作“關于變化的充足理由律”。按照這一根據律,在一個現實對象的狀態E中的每一變化都是一個結果,它緊跟著在它前邊的一個變化的發生而發生,這前邊的變化就是E的充足根據,這充足根據構成了它的原因。這種原因是一種包含著許多事件的復雜的事態;那些事件的每一個對E都是必要的,那些事件都湊齊了對E才是充分的。由于這原因本身也是一個變化,它就也有原因,而這個原因又有原因,如此等等,以至于無窮。舉例來說,我用一個凸透鏡把陽光聚焦在棉花上,于是棉花起火,于是我們將趨向于說僅僅是我把這個凸透鏡放在合適的位置上才引起了棉花的起火——然而,這是錯誤的。因為,如果那時正有一片云彩擋住了陽光,那么棉花還是不會起火的。那片云彩移開,棉花就起火,這樣一來,僅僅是云彩的移動才是棉花起火的原因——但是,這也不對,因為我們還需要知道是什么使云彩發生了位移。很顯然,這種追問是無窮無盡的,也就是說,這個因果鏈條是無窮無盡的。
2. 邏輯必然性:關于認識的充足理由律
構成第二類眾多表象的那些對象是概念。概念都是抽象的,而且是一般的,把無數特殊的存在歸在自己之下。概念若處于孤立之中就毫無用處,僅當其聯合起來以形成真判斷并且表達知識的時候才有用。但判斷從自己的資源中卻什么也提供不了;就是說,沒有什么判斷內在地就是真實的。叔本華堅持每一真判斷必然地具有外在于它的某種理由,這理由構成了它的真理根據。
叔本華把構成真理根據的理由分為四類,他據此主張存在四類真理:邏輯的、經驗的、先驗的和元邏輯的真理。一個具有邏輯真理的判斷是一個基于另外一個或一些邏輯判斷的真理之上的判斷;比方說,一個三段論基于它的兩個前提的真理之上而具有真理。一個具有經驗真理的判斷是一個基于由經驗的現實對象所構成的世界之上的判斷。比方說,“貓在墊子上”具有經驗真理,乃是因為它基于這個事實:一個經驗的現實對象(一只貓)處于另一個經驗對象(一個墊子)上面。一個具有先驗真理的判斷是一個基于時間、空間和因果關系(感覺力和理解力的形式)的存在或者性質之上的判斷。比方說,“兩條直線不能圍成一個空間”,具有先驗真理,它基于空間的性質;“若無原因,則沒有事件能夠發生”也具有先驗真理,它基于因果關系的性質。最后,一個具有元邏輯真理的判斷是一個基于全部思想的形式條件的判斷。這就是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
3. 時間和空間必然性:關于存在的充足理由律
構成第三類表象的對象是時間和空間。時間和空間,鑒于它們得依賴于智力而存在,就和現實對象和概念一樣,也是些表象。時間和空間是內感受力和外感受力的形式,存在于大腦之內,并加之于感覺材料之上,始有對現實對象的感知。然而,從另一種觀點看,作為感受力向外的投射,時間和空間本身也是被感知的,是時間和空間組成了純然的、先驗的和被直接感受的那些對象;既然如此,時間和空間就是特殊存在,而不是概念。
和特殊存在一樣,時間和空間也是由部分組成的,這些部分之間有系統地相互連結,組成了充足理由律的第三種形式的根,名為存在的充足理由律。時間是由無限數目的秩序井然的時刻組成的,頗像一條線上的點,每一時刻都與其他點相關也依賴于其他點而具有確定無移的位置,這一切一起組成了時間的充足理由。與此相對應,空間是由無限數目的秩序井然的點構成的,形成了線、角、面積、體積,這一切都各在其所在,是其所是,因為其他的點、線、角、面積、體積也各在其所在,是其所是。換言之,任何給定的空間部分的幾何學屬性都各有其充足理由,那就是空間的其他一個或多個部分的幾何學屬性。進而言之,相關的充足理由既非因果關系性質,也非概念性質,而為存在論性質(ontological)。就是說,如果我們問任何空間部分何以是其所是(it is as it is),那么在原則上,我們可以找到答案,這答案無非是說其他的空間部分何以是其所是。比方說,如果我們問,為什么一個給定的三角形的三個角是其所是,我們就發現這是因為的三條邊如其所是。
叔本華認為,數的存在,因而算術的存在,依賴于在時間中計數的可能性,由此他得出結論說:算術是對時間關系的系統性的和直覺性的把握,此與對空間關系的把握而成就了幾何學是一樣的道理。
4. 動機和行為之間的必然性:關于行為的充足理由律
構成第四類表象的對象是我們個體的自我。在自我意識的經驗中,我們對這些對象得以直接認識。但是,雖然我們可以如此直接認識我們自己,我們卻不把我們自己看作認識的主體,而是意欲著的主體或者意志主體。換言之,在自我意識中,我們面對著自己,卻不把我們自己看作認識別的東西的東西,而是看作發出意志行為的東西。叔本華爭辯說,此論的理由是:認識著的主體不可能認識到他們是認識著的主體,這是因為如果某物是被認識的,它就被認作客體。用另一種方式來表述這一點,就是:客體,也只有客體,才是被認識的;因此,當我們認識我們自己的時候,我們所認識的自我就不是認識著的自我,而是別的什么東西;叔本華說,那是些意志。
按照叔本華的說法,這卻不意味著我們每一個人都勉為其難地擁有兩個不同的存在:一個身體,一個意志。恰恰相反,我們每一個人都是一個,而且是不可分的。然而,當我們是一個的時候,我們卻知道我們自己在各自獨立的兩種方式中。我們從外面認識我們自己,從這個方便的角度,知道我們自己是些身體;我們也從里面認識我們自己,從這個方便的角度,知道我們自己是些意志。于是,這種存在于作為身體的我們自己和作為意志的我們自己之間的區別,是認識論上的區別,而不是存在論上的區別。
叔本華稍后又補充道:主體把自己作為意志來認識,這和說主體就是意志是等同的,兩者都是相同的“我”。可是,他將這一等同說成宇宙中終極的統一,是不可能解釋的;它可在直接知識(immediate knowledge)中呈現(given)。這之所以不可能解釋,乃是因為,凡是解釋,必定是關于對象以及對象之間關系的解釋,可這里的問題是一個對象和必然地不是對象的一個什么東西之間的等同。因此,這種等同根本是超越于解釋之外的,我們只能把它說成眾多奇跡中最杰出的一個。
叔本華對行為的解釋,完成并鞏固了從知識的角度把我們自己解釋為雙重的存在的說法。叔本華是這樣解釋行為的:我們確切地知道,每一行為的前邊都發生了一件事,稱為動機。確實,我們發現,一個行為若無動機,則殊難想象,那就和一具死尸沒有原因地動起來相似。我們之所以這么想的理由是,動機就是原因:動機似乎是從內部看的原因,就好象從外面看意志則意志為身體一樣。
大多數因果關系的實例,即機械的、化學的等等,我們知道因果關系是出現在那兒的,甚至看得清楚其必然性;但是,我們呆在那些事件的外邊,對其內里的性質毫無所知。但是,說到我們自己的行為,事情就不同了。我們對我們自己的行為,確實具有從外面看的知識;但是對它們我們也有來自內部的知識。“我們可以說是站在情境的后邊而得以發現一個原因產生了它的結果的這一過程的最隱秘而深刻的性質。”
動機和行為之間的關系于是就等同于現實對象中的原因和結果之間的關系;但是,因為前者是從不同的途徑認識的,叔本華就認為它構成了充足理由律的一個獨特形式的根,這一次他名之為行為的充足理由律。它堅定地宣稱:每一行為都有動機。
關于個體的意志,叔本華說的那些話,聯系到他的要求一種明顯的理由這樣一種思想體系看,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意志等同于身體,那么由此可以推論:像其他現實對象一樣,意志也是智力的創造物,因此也不能提供關于物自體的直接知識。與此同時,如果動機和行為就是原因和結果,那么動機和行為就是現實對象中的一些變化,與之相關的推論就是:一些對象中的變化導致另一些對象中的變化,如此而已,永遠不會超過這個范圍。
還有一個理由,其對叔本華所說的思想體系沒有明顯的重要性。我們的身體,從內部看來,是我們的意志,他告訴我們說,這一事實構成了他的“整個形而上學”的基石。他說這話的意思是:關于我們作為意志的自我的直接知識,為我們提供的不僅是對于我們自己身體的內部性質的把握,而且提供了對任何表象性的現實的內部性質的把握;我們每一個人都可作為一個可以揭示整體的具體而微的部分。他同時相信,這種知識可以引導我們掌握物自體;因為“這個物自體,這個全部表面現象的根基,不是別的,只是我們直接地、非常親密地就知道的,我們發現它就是在我們內部意志。”(《四重根》35節)這種從關于眾多個體意志(wills)的知識到關于唯一意志(the Will)的知識的躍遷是可能的,因為個體意志是唯一意志的客體化,也是對唯一意志的某種揭示。
綜上所述,充足理由律的四個方面也就是現實中的四種必然性,因此,按照叔本華的說法,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