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發自簡書App
4. 無待令式和有待令式以及三種實踐令式
4.1 有待令式和無待令式
一個有待令式說:假如要達到意志取為目的(或至少意志可以取為目的)的東西,那么,一定要做某一件事。無待令式說:這一件行為是客觀地必須實行的,就是說,不用說到其他目的,它自身就是必須實行的。
我們明確下令式和實踐原則之間的聯系和區別。以生物為例,我們分為動物和植物兩大類,動物和植物又分為不同的種類。令式在概念層級上與生物類似,包含了所有的實踐原則;有待令式和無待令式是令式的兩大類,同時有待令式和無待令式下還分有許多實踐原則。有待令式下的實踐原則又分成或然的和必然的實踐原則兩類實踐原則,無待令式下只分出了絕對的實踐原則這一類。
所以,實踐原則就是實際中要遵守的行為準則,令式是對準則的統稱。
康德后續還將令式分為三類,實際上就是對應或然、必然、絕對三種實踐原則。
一切令式都是決定按照那在某些方面是好的意志必須實現的行動的公式。假如行為所以好,只因為它是得到什么別的東西的工具,那么,這個令式就是有待的;假如這件行動是被認為本身是好的,那么這個令式,因其是本就合乎理性的意志所必有的是這個意志的原則,就是無待的。這樣,令式就是說我的可能行動,什么是好的。
從甲地到乙地有許多條路,有待令式的意思就是說只能從這條路到乙地,或者說不能從這條路到乙地。比如獲取財富的途徑有許多,有待令式說不可以貪小便宜獲取財富。無待令式是任何一個人,無論何目的,都必須保有的行為準則。比如誠實是每個人都應該有的品質,無待令式說無論何目的,每個人都有誠實的義務。
有待令式只說:一種行為對某一個可能的或必然有的目的說是好的。假如目的只是可能的,這個令式就是疑問的實踐原則;假如是必然有的,它就是記實的實踐原則。那個不用說到目的(那就是說,除了它自身是目的之外,不用說任何其他目的),就斷定一件行為本身或客觀地是必須要做的無待令式,就是自明的實踐原則。
“目的的可能”的意思是這個目的不是必然的。比如目的地,有人去這兒,有人去哪兒,那么目的就是可能的;如果說有個地方是所有人必定要去的,那目的地就是必然的真有的。因此,疑問的實踐原則,不是指這個實踐原則是否存在疑問,而是指這個實踐并非一定出現,比如我沒有這個目的,或者舍棄了這個目的,那關于這個目的的有待令式就不需要遵守了。有什么目的是人人必然有的呢?比如幸福(幸福是否是必然的目的,值得商榷,因為中國的古人似乎并沒有以幸福為目的。但是康德既然如此提了,那么我們暫且認為幸福是人人都有的,必然的目的)。
因此,有待令式分為兩種,一種是疑問的實踐原則,一種是記實的實踐原則。實踐原則就是令式,所以稱呼上并沒有問題,只是“疑問的”和“記實的”的這兩個詞真是別扭,還不如稱為“或然的”和“必然的”。“或然的實踐原則”意思是實踐中可能用不到,“必然的實踐原則”是實踐中必定用到的。有“或然”和“必然”之分的原因是目的分為人生可能有的目的,和人生必然有的目的兩種。針對可能有的目的的實踐原則,就是“或然的實踐原則”;針對必然有的人生目的,就是“必然的實踐原則”。
還有一種實踐原則是“絕對的實踐原則”,是無論目的如何,甚至沒有目的,這個實踐原則也必定是要有要遵守的。這個就是無待令式的實踐原則。
4.2 技術的令式
一切科學都有個實用的部分,包括著表示我們可以有某個目的那些問題,以及指點這個目的怎樣可以達到的令式。這些令式可以統統叫做技術的令式。在這些地方,目的是否合理并善好,是不成問題的,問題只在于要達到這個目的,一定要做什么。醫生把病人弄得完全健康,和下毒的人要把毒的人弄得非死不可,他們倆的令式,從它宜于完全達到目的這方面看,是具有同等價值的。
科學極大地拓寬了人類的視野,為人類帶來了新的目的,比如合成藥物、發現新事物、發明交通工具、飛向太空、探索宇宙等,除了新的目的,還有新的技術。技術是對實踐的指導,也是一類行為的原則,因此也是實踐原則,也是一類令式。這類令式就是我們要達成某個目的,應該怎么做,比如應該怎么做才能制造飛機,該有怎樣的精細操作才能完成外科手術,該有怎樣的技巧才能讓賽車更快。這些科學技術,統稱為技術的令式,屬于有待令式。并且由于科學的目的總是或然,不是每個人都有的,因此屬于有待令式中疑問的實踐原則,或者說是或然的實踐原則。。
4.3 幸福的令式
世上有一件,我們可以穩穩地說定他們不僅可能把它做目的,并且由他們本性的必需,實在把它做目的。這一件就是幸福。斷定要增進幸福必須做某一件行為的有待令式是記實的有待令式;因為我們不應該把幸福認為只是可能的不必然的目的,應該認為是我們不待經驗就可以斷定人人照本性必定會有的目的。說到得到個人自己的最大幸福,對于達到這個目的之方法上善于采擇,可以叫做明哲——從最狹義的說。因此,只是關于用什么方法可以得到一己的幸福的令式(即明哲的格準)一定是有待的,因為它不是絕對地命令人行為,不過以這件行為求達其他的目的罷了。
對中國傳統文化足夠了解的人,就會發覺幸福不是中國人的目的,“學而優則仕”才是,自己做不到了,希望兒子做到,兒子做不到了,希望孫子做到,總是希望有一個后代能夠考取功名,光宗耀祖。即使不是“學而優則仕”,至少也不會是幸福,或者一大部分不是幸福。所以如果康德能夠將眼光擴展到中國,對中國的文化也能有深刻的理解,也許他對幸福的理解,對人生目的的理解也許就很不同了。但是,為了理解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學,我們暫時先按照他的思路進行理解和分析——即幸福是每個人都有的來自本性的目的。
如果幸福是每個人本性必然有的目的,那么我們就可以不因為幸福這個目的,而出于本性的判定某個行為是一定要做的,也就是這個行為不需要說到目的,就可以認為是必須要做的。既然如此,那么幸福的令式應該就是無待令式。只是,幸福是一個經驗的概念,是一個屬于個體的概念,也就是雖然幸福是一個名稱,但是這個名稱的所指是隨著個體的人的不同而不同個,從這點來說,雖則目的的名稱都是幸福,目的的本質卻是不同的。也就是說,實現某個人的幸福的一定要的做的事情,只有在實現這個人的幸福的的時候才是一定要做的,對于另一個人,則不是一定要做的,所以幸福的令式本質上是有待的令式。
幸福的令式作為有待令式,和技術的令式又有所不同。通常的目的因人而異,幸福做為一個雖然因人而異,卻總是必不可少的,因而,幸福的令式不是或然 ,是必然的,即幸福的令式是必然的令式,是記實的令式。這是康德的論述。不過從名實的角度來看,幸福僅僅是一個名稱,以幸福為目的是以幸福這個名稱的所指為目的,而不是為了幸福的虛名。那么,康德既然認為幸福的目的是經驗的是個人的,就應該斷定每個人的幸福的所指是不同的,即雖然都是以幸福為目的,實際上是以某種個人的感受或者理解為目的的。從這點來看,幸福的令式應該是或然的有待令式,因為幸福的令式必須確定其幸福真正的目的,才認為是一定要做的,幸福的真正的目的是什么,這是或然的。
4.4 道德的令式
假如行為者的動機是好的,無論結果怎樣,行為根本是好的。這個令式可以稱為道德的令式。
不管目的如何,這個行為本身就是好的,就是一定要做的,這是無待令式的定義,因此道德的令式就是無待的令式。
為什么只稱無待令式為道德的令式,而不稱有待令式為道德的令式,這個康德后文論到時在討論。
4.5 三種實踐令式的強制力
依據上述三種實踐原則的立志作用還有一個顯著的分別,就是意志的強制力有不同。
因為只有定律才包含著無條件的客觀的必要(所以這個必要當然是普遍有效的);命令就是必須遵守的規律,那就是說,縱使這命令反乎愛好也必須遵守。勸告固然也包含著必要,但這種必要只在偶然的主觀的條件之下才適用,這個條件就是到底是否有人把這個或那個認為它的幸福的成分。反之,無待的令式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它雖是只在實踐上必要,卻是絕對地必要,所以它可以十分正當地叫做命令。我們也可以把第一種命令叫做專門的(屬于技術的),第二種叫做實利的(屬于福利的),第三種叫做道德的(屬于一切自由的行為,即德行的)。
三種實踐原則,即技術的令式,幸福的令式,道德的令式。令式是理性對意志的行為命令,帶有強制性。三種實踐原則的強制性的來源是不同的。
有待令式的強制性來自于其目的,目的確立,它對行為就有了強制性。有一點需要明白,有待令式的強制性雖然來自目的,但其道德的價值不在于目的,還是在于實現該目的所一定要做的事。康德認為幸福是所有人本性必有的目的,但是幸福的目的雖然都冠以幸福之名,其實質的目的是因人而異的,因此與有待令式并無差別。康德所說的勸告,指的是有待令式;勸告中包含的必要就是實現某目的一定要做的事一定不能做的事。
無待令式來自行為的客觀規律,它的強制性也來自客觀規律。客觀規律是先驗的,對于人是無差別的,因此無待令式的強制性是必然的,與目的無關,任何人都一定要做的。
有待令式的強制性是有條件的,這條件就是目的的確立;無待令式,即道德的令式的強制性,是無條件的。令式的強制性不是說,不按照令式的行為將受到懲罰,而是某個令式是有理性的人在行為中應當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