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文元
No.68/第六章/4-3-4
第六章 中俄蒙舉行恰克圖會議,簽訂《中俄蒙協約》;外蒙古依約取消“獨立”,改稱“自治”
第四節 中俄蒙恰克圖會議過程
(三)談判第三階段:中俄蒙三方對涉及外蒙實際權利的條文進行談判,中方一再妥協讓步,在蒙實際權利喪失殆盡
(接上篇)
4、關于內蒙問題
在恰克圖談判中,還涉及到純屬中國內政的內蒙古問題。庫倫當局在將內蒙并入外蒙的企圖被中俄否決后,仍不甘心,于是退而贊同俄國駐庫總領事密勒爾在談判前提出的建議,與俄國聯手干涉中國在內蒙的施政,力圖盡一切可能向內蒙滲透。因此,俄蒙兩方在談判草案中提出了超出《中俄聲明文件》(也就是本次談判范圍)的一系列條款,主要包括:(一)寬赦內蒙叛附外蒙人員; (二)保護內蒙人宗教信仰自由;(三)中國在內外蒙交界地帶不殖民。
俄蒙上述條款是對中國內政的無理干涉,遭到了中國專使的強烈反對。中國專使表示:這些議題超出本次談判所依據的《中俄聲明文件》及聲明另件的范圍以外,一概不能討論。
在這種情況下,俄國政府決定拋開恰克圖的中國專使而與北洋政府直接交涉。4月15日,北洋政府外交總長孫寶琦表示:關于不準中國在外蒙交界地帶殖民一項,因涉及內蒙,中國不能同意,故請求俄國放棄這一要求;至于內蒙人宗教信仰自由,中國對這一要求不加以限制,但也很難承擔國際義務。對此,俄國政府大為惱火。俄外交大臣薩佐諾夫指使俄國駐華公使庫朋斯齊威脅北洋政府:基于俄國好不容易才說服外蒙放棄了吞并內蒙的打算,所以為了免生枝節,希望中國趁蒙古和俄國政府都表現出的肯于接受意見之機,盡快按俄方的意見,結束拖延已久的三方會談。
4月17日,恰克圖談判俄方專使密勒爾與中國專使會晤,向中方提出了中蒙雙方互赦逃犯、中國不在內外蒙交界處殖民、中國不阻止蒙人前往庫倫參拜外蒙活佛等要求,強迫中國接受。陳菉以“條款超出會議權限范圍,中方無權討論”加以拒絕。隨后,密勒爾竟以罷議相逼。中方不得不中斷了此項談判。
隨著中日交涉的日趨緊張,北洋政府在恰克圖談判中的妥協傾向也日益明顯。4月27日,北洋政府外交總長孫寶琦表示原則上同意俄方的條件。29日,雙方在恰克圖重開談判。5月8日,中俄商妥:將內外蒙交界地,留作當地人民游牧之地;里數范圍待劃界時詳議;雙方在《中俄蒙協約》簽字時,在京互換照會解決赦罪、巡拜問題。5月10日,中方同意:赦罪由中國政府單方面辦理;巡拜一項并入赦罪文本中;因顧及國體關系,不列入協約,用照會互換。
關于內蒙問題的談判以中方讓步而告終。
1915年,德軍由于西線馬恩河會戰失敗,決定先集中兵力擊潰俄國,迫其停戰,從而結束東線戰事,避免繼續陷入兩線作戰的困局。于是,東線變成主要戰場。5月,德軍重兵進擊俄軍。沙俄政府全力應付德軍進攻,亟思早日了結中俄蒙恰克圖會議。正是中俄雙方均遭到外力打壓,故恰克圖談判雖一波三折,卻有驚無險,終趨和緩。假若俄國未卷入一戰,則中國專使在恰克圖會議上所遇局面必定會更加艱難。
5月28日,第四十八次會議,中俄蒙三方正式通過《中俄蒙協約》二十二條及互換照會稿二件,并定于6月7日簽約。
第五節中俄蒙正式簽訂《中俄蒙協約》,并互換照會二件;外蒙隨后聲明:取消“獨立”,改稱“自治”
1915年6月7日9時,《中俄蒙協約》正式簽字。全文如下: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大俄羅斯帝國大皇帝,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誠愿將外蒙古因現勢發生之各問題公同協商解決,各派全權專使如左: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特派都統銜中卿畢桂芳,少卿銜上大夫駐墨西哥特命全權公使陳箓;大俄羅斯帝國大皇帝特派駐蒙古外交官兼總領事國務正參議官亞力山大·密勒爾;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特派司法副長額爾德尼卓囊貝子希爾寧達木定,財務長土謝圖親王察克都爾札布,為全權專使。各專使將所奉全權文憑互相校閱,俱屬妥協,議定各款如下:
第一條??外蒙古承認民國二年十一月五日(俄歷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號)《中俄聲明文件》及《中俄聲明另件》。
第二條??外蒙古承認中國宗主權。中國、俄國承認外蒙古自治,為中國領土之一部分。
第三條??自治外蒙無權與各外國訂立政治及土地關系之國際條約。凡關于外蒙古政治及土地問題,中國政府擔任按照民國二年十一月五日(俄歷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中俄聲明另件》第二條辦理。
第四條??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名號,受大中華民國大總統冊封。外蒙古公事文件上用民國年歷,并得兼用蒙古干支紀年。
第五條??按照中華民國二年十一月五日(俄歷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號)《中俄聲明文件》第二及第三兩條,中國、俄國承認外蒙自治官府有辦理一切內政并與各外國訂立關于自治外蒙工商事宜國際條約及協約之專權。
第六條??按照聲明文件第三條,中國、俄國擔任不干涉外蒙古現有自治內政之制度。
第七條《中俄聲明文件》第三條所規定中國駐庫倫大員之衛隊,其數目不過二百名。該大員之佐理專員分駐烏里雅蘇臺、科布多及蒙古恰克圖各處,每處衛隊不過五十名。如與外蒙古自治官府同意在外蒙古他處添設佐理專員時,每處衛隊不過五十名。
第八條??俄國政府遣派在駐庫倫代表之領事衛隊不過一百五十名,其在外蒙古他處已設或將來與外蒙古自治官府同意添設俄國領事署或副領事署時,每處衛隊不得過五十名。
第九條??凡遇有典禮及正式聚會,中國駐庫倫大員應列最高地位。如遇必要時,該大員有獨見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之權。俄國代表亦享此獨見之權。
第十條??中國駐庫倫大員及本協約第七條所指在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得總監視外蒙自治官府及其屬吏之行為,使其不違犯中國宗主權及中國暨其人民在自治外蒙古之各種利益。
第十一條??自治外蒙區域,按照民國二年十一月五日(俄歷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號)《中俄聲明另件》第四條,以前庫倫辦事大臣、烏里雅蘇臺將軍、科布多參贊大臣所管轄之境為限。其與中國界線,以喀爾喀四盟及科布多所屬,東與呼倫貝爾,南與內蒙,西南與新疆省,西與阿爾泰接界之各旗為界。中國與自治外蒙之正式劃界,應另由中、俄兩國及自治外蒙古之代表會同辦理,并在本協約簽字后二年以內開始會勘。
第十二條中國商民運貨入自治外蒙古,無論何種出產,不納關稅,但須按照自治外蒙古人民所納自治外蒙古已設及將來添設之各項內地貨捐一律交納。自治外蒙商民運入中國內地各種土貨,亦應按照中國商民一律交納已設及將來添設之各項貨捐。但洋貨由自治外蒙運入中國內地者,應按照光緒七年(一千八百八十一年)陸路通商條約所定之關稅交納。
第十三條??在自治外蒙古中國屬民民刑訴訟事件,均由中國駐庫大員及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審理判斷。
第十四條??自治外蒙古人民與在該處之中國屬民民刑訴訟事件,均由中國駐庫大員及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或其所派代表,會同外蒙古官吏審理判斷。如中國屬民為被告者或加害人,自治外蒙古人民為原告者或被害人,則在中國駐庫大員及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處,會同審理判斷。如自治外蒙古人民為被告者或加害人,中國屬民為原告者或被害人,亦照以上會同辦法,在蒙古衙門審理判斷。犯罪者,各按自己法律治罪。兩造有權各舉仲裁,和平解決爭議之事。
第十五條??自治外蒙古人民與在該處之俄國屬民民刑訴訟事件,均按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號《俄蒙商務專條》第十六條所載章程審理判斷。
第十六條??所有在自治外蒙古中、俄人民民刑訴訟事件,均照以下規定審理判斷。如俄國屬民為原告或被害人,中國屬民為被告者或加害人,俄國領事或親往,或由其所派代表會審,與中國駐庫大員或其代表或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有同等權利。俄國領事或其所派代表在法庭審訊原告者及俄國證見人,其被告者及中國證見人經由中國駐庫大員或其代表或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間接審訊。俄國領事或其代表審查證據,追求償債保證,如認為必要時,得請鑒定人證明兩造事實之真偽,并與中國駐庫大員或其代表或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會同擬定及簽押判決詞。中國官吏有執行判決之義務。
如俄國屬民為被告者或加害人,中國屬民為原告者或被害人,中國駐庫大員及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或親往,或由其所派代表,亦可在俄國領事署觀審。俄國官吏有執行判決之義務。
第十七條??因恰克圖、庫倫、張家口電線之一段經過自治外蒙古境內,故議定將該段電線作為外蒙自治官府之完全產業。凡關于在內、外蒙交界設立中、蒙派員管理之轉電局,詳細辦法并遞電收費章程及分派進款等問題,另由中國、俄國及自治外蒙古所派代表組織之特別專門委員會商定。
第十八條??中國在庫倫及蒙古恰克圖之郵政機關仍舊保存。
第十九條??外蒙自治官府給與中國駐庫大員及駐烏里雅蘇臺、科布多、蒙古恰克圖之佐理專員暨其屬員人等必要之駐所,作為中華民國政府之完全產業,并為該大員等之衛隊在其住所附近處,給與必要之地段。
第二十條??中國駐庫大員及駐自治外蒙古各地方之佐理專員暨其屬員人等使用外蒙古臺站時,可適用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號《俄蒙商務專條》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民國二年十一月五日(俄歷一千九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三號)《中俄聲明文件》、《聲明另件》及一千九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一號《俄蒙商務專條》均應繼續有效。
第二十二條??本約用中、俄、蒙、法四文合繕各三份,于簽字日發生效力。四文校對無訛,將來文字解釋以法文為準。
大中華民國四年六月七日
俄歷一千九百十五年五月二十五號訂于恰克圖。
《中俄蒙協約》主要內容可歸納如下:外蒙古承認中國宗主權;中俄承認外蒙古自治,為中國領土一部分;外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號由中華民國總統冊封,外蒙古公文用民國年歷并得兼用蒙古干支紀年;外蒙古無權與各外國訂立政治與土地關系之國際條約,但有權辦理一切內政及與各外國訂立工商事宜條約;中俄不干涉外蒙古現有內政制度;中蒙、中俄人民訴訟事宜均由中蒙、中俄雙方會同審理;《俄蒙商務專條》繼續有效;外蒙古自治區域以前庫倫辦事大臣、烏里雅蘇臺將軍、科布多參贊大臣所管轄之境為限;等等。
同日,中俄蒙三方還互換照會二件。其一:中華民國政府特準將所有附從外蒙自治官府之各蒙人,加恩完全赦罪,并準內外蒙人民照舊在該地方自由往來居住,蒙人前往庫倫為宗教上之巡拜外蒙古博克多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汗時,中華民國政府并不加以阻止。其二:按照《中俄蒙協約》第十七條所載,張家口、庫倫、恰克圖電線內,經由外蒙段落之各電局,應于《中俄蒙協約》簽定后,最多不得過六個月,由中國局員劃歸蒙古局員管理。又,中、蒙電線連接點,應由該《中俄蒙協約》第十七條所載之專門委員會定之。
就在《中俄蒙協約》簽訂后的第三日(6月9日),原大蒙古國皇帝哲布尊丹巴呼圖克圖致電中央政府,依約聲明:取消“獨立”、國號、帝號和年號,改稱“自治”。
轟動一時的外蒙古“獨立”事件暫告一段落。
另外,受外蒙古取消“獨立”,改稱“自治”的影響,呼倫貝爾于《中俄蒙協約》簽訂當年的11月6 日,亦取消“獨立”,改稱“自治”,為直屬中華民國中央政府的特別區域。當然,實際上仍由沙俄控制。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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