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總論——法學階梯》
[羅馬]查士丁尼?著;
張企泰?譯;
商務印書館;19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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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編,原書無)
1.正義是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的這種堅定而恒久的愿望。
2.法學是關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于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
3.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別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
4.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給一切動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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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以我主耶穌基督的名義
? ? 愷撒·弗拉維·查士丁尼皇帝,征服阿拉曼、哥特、弗朗克、日耳曼、安特、阿蘭、汪達爾、亞非利加的虔敬的、幸運的、光榮的、凱旋的、永遠威嚴的勝利者,向有志學習法律的青年們致意。
? ? 皇帝的威嚴光榮不但依靠兵器,而且須用法律來鞏固,這樣,無論在戰時或平時,總是可以將國家治理得很好;皇帝不但能在戰場上取得勝利,而且能采取法律手段排除違法分子的非法行徑,皇帝既是虔誠的法紀伸張者,又是征服敵人的勝利者。
? ? 1.朕以不懈的努力,極度審慎的態度,并得到上帝的保佑,達到了上述雙重目的。朕所統治下的各野蠻民族都能認識到本皇帝的武功,亞非利加和許多其他行省的情況也都證實了這一點,經過了一個很長時期,并由于上蒼保佑,我們終于獲得了勝利,把它們重新置于羅馬統治之下,歸入我們帝國的版圖。此外,各族人民現在都受治于我們已經頒行的或編纂的法律了。
? ? 2.朕將已往雜亂的大量皇帝憲令加以整理使之協調一致以后,①就將注意力轉向浩繁的古法書籍。我們好象橫渡大海一樣,由于上蒼保佑,終于完成了一件曾經認為是無望的工作。②
? ? 3.得到上帝保佑而完成了這件工作之后,朕召見了最杰出的人物、法官、前宮廷財務大臣特里波尼以及兩位卓越人士,即法學教授亞奧斐里斯和多羅西斯,他們三人早已不止一次地向我們證明了他們的才能、法律知識和對我們命令的忠誠;朕特別委任他們,在本皇帝的權威和指導下,編寫《法學階梯》。這樣,你們便可以不再從古老和不真實的來源中去學習初步法律知識,而可以在皇帝智慧的光輝指引下學習;同時,你們的心靈和耳朵,除了汲取在實踐中得到的東西之外,不致接受任何無益的和不正確的東西。因此,從前須先學習三年之后,才能勉強閱讀皇帝憲令,現在你們一開始就將閱讀這些憲令。你們是這樣的光榮,這樣的幸運,以致你們所學到的法律知識,從頭至尾,都是你們皇帝親口傳授的。
? ? 4.因此,在把全部古法書籍編輯為《學說匯纂》共計50卷以后(這是在一些杰出人物特里波尼亞和其他卓越而有才識的人協助下完成的),朕又命令把這部《法學階梯》分為四卷,其中包括全部法學的基本原理。
? ? 5.在這四卷里,簡要闡述一些古代法律,以及那些歷久不用而湮沒,經由皇帝權力而重見天日的內容。
6.這四卷乃是根據古代各卷法學階梯,尤其根據我們蓋尤斯③所著的幾部釋義——《法學階梯》和《日常事件法律實踐》等——以及許多其他釋義④編成,由上述三位學者向朕提出。朕詳加閱讀審核之后,賦予這部著作本皇帝憲令所具有的全部效力。
? ? 7.因此,應該熱心接受和不懈努力學習我們這些法律。你們要表明自己學得很精通,因此可以懷有美好的希望,在完成全部學業之后,你們能夠在可能委托給你們的不同地區內,治理我們的帝國。
? ? 制定于君士坦丁堡,533年12月11日,查士丁尼皇帝第三任執政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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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 指初版《法典》(Codex),公元528年查士丁尼帝指定一個十人委員會編纂歷代皇帝憲令,歷時一年而成。已失傳。534年初,特里波尼亞奉命重加編訂,同年11月16日公布,12月29日施行,所有未經輯入的憲令,一概失效。
② 指《學說匯纂》(Digesta 或Pandectae);公元530年查士丁尼帝命令編纂,由以特里波尼亞為首包括西奧斐里和多羅西斯在內的一個委員會,歷時三年編成。533年12月16日公布,同月30日施行。這部匯纂反映了法學著作中體現的古法。編纂人員摘錄這些著作中一切實用的東西,剔除過時和多余的東西,消除法學家之間存在著的意見上的矛盾,必要時對原文進行修改,前人學說未經摘錄輯入的,一律喪失法律效力。這部反映古法的《匯纂》與反映新律的皇帝《法典》并立,連同這本《法學階梯》(Institutiones)和《新憲令補編》(Novellae)是構成《國法大全》(CorpusJurisCivilis)的四大部分。
③?Gaius,帝國前期法學家。我們至今連他的家姓還無從查考,因為Gatus是名而不是姓。他大約出生于哈德里安帝時代,看來是一位教師,生前默默無聞,公元五世紀初公布的《引證法》把他列為五大法學家之一,與伯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等齊名,著作甚多。所著《法學階梯》,被采用為本《法學階梯》的藍本,1816年始被德國史學家尼布爾在意大利弗羅那圖書館中發現,系五世紀抄本,用羊皮紙寫成,僅缺三張,但上面又寫著后人作品,故字跡不易辨認。
④?指弗洛倫丁著《法學階梯》12卷,保羅著《法學階梯》2卷,烏爾比安著《法學階梯》2卷和馬其安著《法學階梯》16卷,均失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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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皇帝欽定法學階梯①
第一卷
第一篇 正義和法律
?正義是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的這種堅定而恒久的愿望。
?1.法學是關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識;是關于正義和非正義的科學。
? ? 2.在一般地說明了這些概念之后,朕認為開始闡明羅馬人民法律的最適宜的方法,看來只能是首先作簡明的解釋,然后極度審慎地和精確地深入細節。因為如果一開始就用各種各樣的繁復題材來加重學生思想的負擔,這時候學生對這些還很陌生而不勝負擔,那么就會發生下列兩種情況之一:或者我們將使他們完全放棄學習,或者我們將使他們花費很大工夫,有時還會使他們對自己喪失信心(青年們多半就因而被難倒),最后才把他們帶到目的地;而如果通過更平坦的道路,他們本可既不用費勁,也不會喪失自信,很快地被帶到那里。
?? 3.法律的基本原則是:為人誠實,不損害別人,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
? ? 4.法律學習分為兩部分,即公法與私法。公法涉及羅馬帝國的政體,私法則涉及個人利益。這里所談的是私法,包括三部分,由自然法、萬民法和市民法的基本原則所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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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 全書系用查士丁尼皇帝口吻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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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自然法、萬民法和市民法
?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給一切動物的法律。因為這種法律不是人類所特有,而是一切動物都具有的,不問是天空、地上或海里的動物。由自然法產生了男與女的結合,我們把它叫做婚姻;從而有子女的繁殖及其教養。的確我們看到,除人而外,其他一切動物都被視為同樣知道這種法則。
? ? 1.市民法與萬民法①有別,任何受治于法律和習慣的民族都部分適用自己特有的法律,部分則適用全人類共同的法律。每一民族專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這個國家所特有的,叫做市民法,即該國本身特有的法。至于出于自然理性而為全人類制定的法,則受到所有民族的同樣尊重,叫做萬民法,因為一切民族都適用它。因此,羅馬人民所適用的,一部分是自己特有的法律,另一部分是全人類共同的法律。組成我們法律的這兩部分的性質,我們將在適當場合闡述。
? ? 2.每一國家的市民法是以它適用的國家命名的,例如雅典的市民法。如果把梭倫或德累科的法律稱為雅典的市民法,也沒有錯。因此,我們把羅馬人民或奎利迭人民適用的法律叫做羅馬人的市民法或奎利迭人的市民法。其實羅馬人亦稱奎利迭人,這名稱是從奎利努斯(Quirinus)一字而來的。但若談到法律而不加上哪個民族時,那么,所指的是我們自己的法,正如我們談到“詩人”而不說姓名,在希臘人那里就是指杰出的荷馬,在我們這里是指維吉爾。至于萬民法是全人類共同的。它包含著各民族根據實際需要和生活必需而制定的一些法則;例如戰爭發生了,跟著發生俘虜和奴役,而奴役是違背自然法的(因為根據自然法,一切人都是生而自由的)。又如幾乎全部契約,如買賣、租賃、合伙、寄存、可以實物償還的借貸以及其他等等,都起源于萬民法。
? ? 3.我們的法律或是成文的,或是不成文的,正如希臘的法律,有些是成文的,有些是不成文的。成文法包括法律、平民決議、元老院決議、皇帝的法令、長官的告示和法學家的解答。
4.法律是羅馬人民根據元老院長官例如執政官的提議制定的。平民決議是平民根據平民長官例如護民官的提議而制定的。平民之不同于人民正象人種之不同于人類;因為人民是指全體公民,包括貴族和元老在內,而平民則是指貴族和元老以外的其他公民而言。但從豪而頓西法②通過以來,平民決議已經開始具有與法律相等的效力。
? ? 5.元老院決議③是元老院所命令的和制定的,因為羅馬人口已增長到了這樣的程度,以致很難把他們召集在一起來通過法律,所以向元老院咨詢以代替向人民咨詢,似乎是對的。
6.皇帝的決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根據賦予他權力的王權法④,人民把他們的全部權威和權力移轉給他。因此,凡是皇帝的批復中的命令,在審理案件時的裁決,在詔令中的規定,當然都是法律,所有這些統稱憲令⑤。顯然其中有些是個人性質的,而不構成先例,因為皇帝無意使其成為先例。如皇帝因某人有功而給予恩賞,或因某人有罪而予以懲罰,或賜與某人額外救助,這些行為都不超越這一特定人的范圍。至于其他憲令,由于它們是普遍的,無疑地對于一切人都有約束力。
7.大法官告示⑥同樣具有法律權威。我們慣常把這些告示叫做長官法⑦,因為這種法是由佩戴勛章的人,即長官的批準而生效的。市政官⑧就某些事項有時也發布告示,這種告示構成長官法的一部分。
8.法學家的解答⑨是那些被授權判斷法律的人們所作出的決定和表示的意見。古時規定應該有人公開解釋法律,這些人由皇帝賦予權力就法律問題作出解答,稱為法學家。他們的一致決定和意見具有這樣的權威,根據憲令規定,審判員也不得拒絕遵從。
? ? 9.不成文法是習慣確立的法律,因為古老的習慣經人們加以沿用的同意而獲得效力,就等于法律。
? ? 10.因此,把市民法區分為兩種,是合宜的。這看來是導源于雅典和拉塞戴蒙這兩個國家的不同習慣,因為這兩個國家的一貫做法是:拉塞戴蒙人寧愿把作為法律來遵守的東西,記在心里,至于雅典人則寧愿把在成文法中所載的東西妥善地保存下來。
? ? 11.各民族一體遵守的自然法則是上帝神意制定的,因此始終是固定不變的。至于每一國家為自身所制定的法律則經常變動,其變動或由于人民的默示同意,或由于以后制定的其他法律。
? ? 12.我們所適用的全部法律,或是關于人的法律,或是關于物的法律,或是關于訴訟的法律。首先考察人,因為如果不了解作為法律的對象的人,就不可很好地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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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 羅馬人一直堅持市民法專適用于羅馬公民,而不適用于外國人或異邦人,因此在羅馬的外國人基本上是沒有權利的。這種限制,由于以后羅馬與異邦接觸日益頻繁,交換日益發展,已屬無法維持。公元前242年外事大法官的設置,說明涉外案件已極紛繁,須由專職處理。在不斷解決外國人間以及外國人和羅馬公民間因交換關系所產生的實際問題的同時、逐漸形成了一套規范,稱萬民法(jusgentium),大部分是在大法官告示中固定下來的。
? ? 就其實際涵義來說,萬民法是羅馬法中既適用于羅馬公民也適用于羅馬的外國人的那部分法律。萬民法還具有理論涵義,指產生于自然理性的法而言;由于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所以這種法是全人類共同的。亞里士多德早已提出這一思想。斯多葛派竭力主張這種思想,它傳到羅馬以后,西塞羅又詳加闡明。羅馬法學家蓋尤斯在所著《法學階梯》中一開始就寫道:“..一國人民為自己制定的法律是這一國人民所特有的,它叫做市民法,是這一國家特有的法。但是自然理性為全人類所作出的規定,在全世界各國人民中間應予一律遵守的,叫做萬民法,它是一切民族都適用的法。因此羅馬人所適用的,一部分是他們本身特有的法,一部分是全人類共同的法律”。
? ? 致力解決實際問題的羅馬法律專家只對實際涵義的萬民法感覺興趣,其余一切,他們認為都是哲學詞藻。自從卡拉卡拉帝(Caracalla)于公元212年公布了有名的安東尼尼安憲令(ConstitutioAntoniniana)而把羅馬公民權賦予一切異邦人以后,市民法與萬民法之間的區別,已無實際意義。
②LexHortensia,公元前287年通過。
③Senatus-consultum,到了帝國時期,元老院的決議被認為已表達了人民的意志,法案無須經人民大會通過了;但是形式上元老院仍保持為咨詢機關,其決議也保持建議文件的表述方式。元老院決議以提案人的名字命名。皇帝可以備文向元老院提出動議,他的咨文照例會被采納。后世法學家們在引證時,往往單指某某皇帝咨文,而不提批準咨文的某某元老院決議,可見其決議最終也只是一種形式罷了。
④Lexregia,亦稱Lexcuriatadeimperio(王權法)。蓋尤斯寫道:“皇帝本人是根據法律而享有最高權力的”(見《法學階梯》,1.5);又烏爾比安論述;“皇帝所決定的都有法律效力,因為人民已把他們的全部權力通過王權法移轉給他”(見《學說匯纂》,1.4.1.首節)。
⑤皇帝作為國家最高長官有權公布詔令(edictum),系一般性的規定,且多半屬于公法范圍。他可以對帝國官吏,尤其各省總督,在執行職務上作出指示,稱訓令(mandatum),但在私法發展上并無重要意義。他還可以就具體訴訟事件,在御前會議顧問下,作出裁決(decretum)。至于批復(rescriptum)是他對于官吏或個人提出的法律疑問所作的解答,事前經有著名法學家參加的御前會議審議,對官吏以書翰(epistula)答疑,必要時得令將書翰公布,對個人就在申請書上寫下批復。以上種種統稱憲令(constitutiones)。
⑥Edictum(告示)一詞系由ex 和dicere 兩詞組成,意即“大聲說出”。大法官于接任之初,即在告示牌上向公眾公布他的施政綱領,表明他將怎樣行使他的職權。由于告示限于大法官一年任期內有效,故稱常年告示(edtctum perpetuum)。此外有臨時告示(edictumrepentinum),用于臨時發生的個別事件。就實質言,告示包含法律準則,但在形式上它僅是一種諾言。告示所采用的表達方式如下:在某種情形下,“我將給予遺產占有”或“我將賦予訴權”等等,“我”字是大法官自稱,這顯然與一般立法文件的表達方式有別。
? ? 前任大法官告示對于后任無約束力,但后任大法官認為適宜的話,可予采用,否則徑予擯棄或加以修改。以后各任大法官又在各自前任告示的基礎上,作必要的改進,如此新舊接替,愈到后來,告示中承受前任的部分愈多,新創的部分愈少。因此,事實上某些大法官告示,不僅在一年內而且成為永久有效。到了共和國末期,由于長期積累,大法官告示成為廣泛的,固定的和統一的整體,在對市民法的關系上,它是一個獨立的體系,稱大法官法或長官法(包括大法官以外的其他長官的告示在內,詳見下注)。
? ? 大法官法完全是在大法官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告示中的任何新創部分,目的都是為求適應剝削階級的某種實際需要;在一年有效期間,它將受到考驗,法學家們也會對它提出批評。如不合用,后任大法官會把它廢棄。這種辦法,把立法和習慣法各自的優點相結合,把固定性與靈活性相結合,使羅馬法既扎根在過去的經驗中,又善于適應目前形勢的變化。在奴隸制社會及其經濟生活迅速發展中,這種辦法對于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起著很大作用。
? ? 到了帝國時期,大法官的權力顯得和皇帝的最高權力相抵觸。哈德里安帝終于解決了這一矛盾。他諭知杰出法學家薩爾維·猶里安把歷年來的常年告示全部加以整理校訂,并予以必要的修改。這一編纂工作完成于公元130 年到138 年間,經哈德里安帝咨請元老院決議通過,并予公布,稱哈德里安或猶里安告示。三百年左右期間發展起來的長官法就這樣地被固定下來了。此后,大法官只能采用業已固定的方式,不得擅作修改,也不加添新詞句。如有疑難問題,則呈由皇帝批復。總之,僅皇帝有修改和補正之權。因此,告示已非大法官自身意志的體現,而是皇帝意志的表達;作為法律淵源,大法官告示也就喪失其原有意義了。
⑦Jushonorarium,honorarium 從honos 一詞而來,意即長官。羅馬法之發展成為世界性的法,長官之一的大法官(praetor)曾起了非常巨大的作用。大法官制度是古代羅馬所特有的。大法官是國家司法民事部門的長官,設于公元前167年,其職權是從執政宮的職權中分出的,其地位僅次于執政宮,也同后者一樣,由民眾大會選舉,任期一年,并享有最高權力。
? ? 大法官不是現代意義的法官。他除了可以駁回原告的起訴以外,對于所受理的案件,從來不親自裁判,而是把它交給審判員去審理。因此,羅馬的民事訴訟可以分為先后兩個階段:大法官受理的階段(jus)或在大法官前進行的程序(injure),主要是確定訴訟當事人間法律上或事實上的爭論焦點,并指示審判員對個別案件應適用的法(jurisdictio);以及審判員審判的階段(judicium)或在審判員前進行的程序(apudjudicem),旨在就爭論焦點予以解決,作出裁判。
? ? 審判員(judex)不是國家官吏,而是由大法官就預定名單(最初限于元老,隨后加上騎士,最后加上擁有一定財產的人)選定之,并經大法官授權以處理特定案件的公斷人(故亦稱arbiter),原則上為一人,但亦得為多數人。由此可見,羅馬法中的民事訴訟是以國家司法原則和古代公斷原則相結合的。
? ? 自從艾布第法(Lex A ebutia ,年代不詳,據稱在公元前二世紀)創設了書面公式程序以來,訴訟的書面公式,即由大法官協同訴訟當事人制定之。在書面公式中,大法官指定審判員,并明確規定應裁判事項。舉例說明如下:“茲指定鐵提為審判員。如果看來被告應給予原告一百的話,判令支付一百;如果看來不是如此的話,把他開釋”。其中“如果看來應給予一百”是公式的主要部分,稱intentio(請求標的),揭示原告請求的內容;“判令支付一百”是公式的最后部分,稱con.demnatio(裁判事項)。這兩部分一問一答,互相呼應。
? ? 公式還可以包括其他部分。例如關于寄存之訴,公式開頭表述:“由于原告將本案爭執的銀臺而寄存被告保管,為了這個緣故,如果根據誠實信用,看來被告應給予或作為的話,在這一點上判令被告給予或作為;如果看來不是如此的話,把他開釋”,其中“由于……”這一短句,亦即列在公式之首的部分,稱demonstratio(請求原因)。
? ? 公式還可以包括為被告著想而利用他防御的部分,最常見的是exceptio(抗辯),例如“如果看來被告應給予原告一百,又如果以本案而言原告從未有欺詐或惡意行為的話,判令被告支付;如果看來不是如此的話,把他開釋”,其中“又如果……”一句,系屬抗辯部分。
? ? 由此可見,大法官可以運用賦予訴權(或拒不給予權)、賦予抗辯權或準許回復原狀等手法,使他認為合法而不合理的權利喪失其法律保障;合理而不合法的關系則獲得事實上保護,如同合法權利一樣。形式上大法官雖然不享有立法權,但通過上述那些手法,他事實上具有創造新的法律規范的可能性。例如大法官誠然不能改變市民法的效力,使某甲不通過要式轉移(mancipatio)而僅通過交付(tra.ditio)取得對要式轉移物(resmancipi)的合法所有權(dominiumexju reQui ritium),但由于市民法的實際運用是在他掌握中,所以他可以賦予某甲必要的訴權或抗辯權,使其權利得到保障。雖然某甲不是正式所有人,但他可以保持其物作為自己財產的一部,任何人不得非法奪取之。又如大法官誠然不能指定依法無權繼承的人為繼承人,但他可使他取得遺產占有,并使他享受繼承人應享有的保護。大法
官是創造性地運用十二表法,以適應奴隸主不斷提出的新要求的。羅馬杰出法學家伯比尼安說:大法官“在保證市民法適用的同時,補充市民法和修改市民法”。另一法學家馬其安稱長官法是“市民法的活的聲音”。
⑧curulesaediles,古羅馬掌管公共建筑物警務,交通、市場、戲院和公共娛樂等事的官員。
⑨法學家實際活動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1)對于具體法律問題提出解答(respondere)。法學家間發生意見分歧時,往往公開進行激烈論戰;(2)撰擬契據(cavere),并在當事人進行法律上活動時擔任他的顧問;(3)協助當事人為訴訟行為(agere),并向他指示應采用的訴訟程式。法學家并不替他出庭辯護,這是辯護士(orator)分內之事!后者能言善辯,但不一定是出色的法學家,西塞羅是最好的例子。到了帝國時期,法學家的獨立地位,畢竟與皇帝的權力有所抵觸。因此奧古斯都帝特對于某些卓越的法學家賦予官方解答權,使其解答因素出于元首的授權而具有比通常法學家的解答更大的價值。事物的發展自然而然導致下列情形:特許法學家的解答意見往往被引證而應用于其他類似訴訟事件;特許法學家所享有的威望使他們的任何其他意見都受到同樣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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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總論——法學階梯》
[羅馬]查士丁尼?著;
張企泰?譯;
商務印書館;1989-12。
出版說明
? ? 《查士丁尼法學總論》(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是東羅馬帝國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Flavius Anlcius Justinianus,公元483—565年)在位期間(527—565年)下令編寫的一部法學教科書,一譯《法學階梯》。? ? “法學階梯”一名取自羅馬帝國鼎盛時期大法學家蓋尤斯(Gaius,公元117—180年)、保羅《Paultls,公元121—180年)、烏爾比安(Uipianus,公元170—228年)以及其他法學家弗洛倫丁(Floreldinus)和馬其安(Marcienus)的同名著作,并以它們為藍本,其中特別是以蓋尤斯的《法學階梯》和《日常事件法律實踐》為藍本于533年底編寫而成。所謂“法學階梯”,即法學入門之意。
? ? 查士丁尼于公元483年生于伊利里亞一個農民的家庭。他早年去君士坦丁堡,投靠其擔任高級將領的伯父查士丁(Justinus,公元450—527年),并在那里受教育。他伯父做皇帝(公元518—527年)后,因為無嗣把他收為養子,并授與他要職。公元523年,他與多謀善斷的費奧多拉結婚,倚為智囊。公元527年,他與其伯父共執朝政,號稱“奧古斯都”。同年8月,查士丁去世,他成為唯一的皇帝。
? ? 查士丁尼從即位起就竭力維護帝國的奴隸制生產關系并企圖恢復昔日強大的羅馬帝國。為達到這一目的,他一方面對內加強法制建設,擴充軍隊和強化國家官僚機構;另一方面對外則進行大規模掠奪戰爭,從公元533年至554年,先后侵占了北非、撒丁、科西嘉、意大利和西西里。他說:“皇帝的威嚴光榮不但依靠武器,而且須用法律來鞏固,這樣,無論在戰時或平時,總是可以將國家治理得很好。”(本書第1頁)因此,他在即位之后特別重視法律工作,計劃先行整理已往的大量皇帝憲令,然后整理浩繁的古法書籍。
? ? 公元528年,他委任以前宮廷財務大臣、當時著名的大法官特里波尼亞組成十人委員會,即查士丁尼法典編纂委員會,開始清理歷代羅馬皇帝所頒布的憲令,刪除其中相矛盾的和過時的材料,其余則按年代順序編排,并標明頒布憲令的皇帝名字。經過兩年編纂,共編出10卷,名為《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于公元529年公布。公元534年,根據查士丁尼的新的立法,該法典作了修訂,改為12卷。公元530年,查士丁尼又任命特里波尼亞領導由16名法學家組成的委員會,編纂《查士丁尼學說匯編》。委員會經過四年工作,搜集和審查了所有以往公認的法學家的著作,從中選擇、節錄和分門別類整理他們認為有價值的東西,共編《學說匯編》50卷,于公元533年公布。《匯編》共收著作50余種,其中主要是大法學家蓋尤斯、保羅和烏爾比安的著作。凡是未被選入《匯編》的著作和法理論點都被宣布為無效。為了便于人們學習和了解羅馬法的基本原理,查士丁尼于公元533年命令特里波尼亞和西奧斐里及多羅西斯兩位著名法學教授編寫《法學總論》。他們按照查士丁尼的旨意,既吸收先前羅馬皇帝的憲令的規定,又吸收各著名法學家的主要法理,把它們融會在一起,寫成《法學總論》。查士丁尼把它欽定為羅馬私法教科書,于公元533年底公布,世稱《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它本身具有法律效力。至公元565年,羅馬法學家把查士丁尼在《法律匯編》和《法學總論》完成之后三十年內所陸續公布的18O條新敕令匯編成集,稱謂《查士丁尼新律》。公元十二世紀,上述《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學說匯編》、《查土丁尼法學總論》和《查士丁尼新律》被合稱為《查士丁尼國法大全》,一稱《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 ? 《法學總論》是《查士丁尼國法大全》的一個組成部分,它與其他三部分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它是當時的羅馬法學家根據查士丁尼的要求編寫的,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點:第一、它融會了羅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羅馬法的精髓;第二、條理清楚,概念明確;第三、文字淺顯,易于閱讀;第四、內容翔實,包括了民法的各個方面。所以,查士丁尼對它十分重視,認為它是“包括全部法學的基本原理”,是學習羅馬法的主要教科書。
? ? 根據查士丁尼的命令,《法學總論》共分四卷,計九十八篇。第一卷是關于人的規定,即關于私法的主體的規定;第二、第三卷是關于物的規定,即有關財產關系,其中包括繼承和債務的規定;第四卷是關于契約和訴訟程序的規定。從這四卷的排列順序看,《法學總論》比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已大大前進一步,因為它把作為主法的人法和物法排列在前,而把作為助法的訴訟程序法排列在后。而在《十二表法》中的排列次序恰恰與此相反,前面為訴訟程序法,后面為人法和物法,這就說明,隨著羅馬帝國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羅馬法學家已把著眼點放在權利問題上,而不象早期那樣放在“正義與不正義”之分的問題上。因此,在《法學總論》中權利觀念已經擴大,占據主導地位了。從而使羅馬私法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標志了商品經濟社會的性質。
? ? 在《法學總論》中,首先闡明了“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它指出:“公法涉及羅馬帝國的政體,私法則涉及個人利益。”就是說,公法是與帝國的國家組織及其活動范圍有關的法律,私法是與個人利益有關的法律。然而這里所說的私
法與我們現在所理解的私法涵義并不一樣,它是由自然法、萬民法和市民法三個部分組成的。所謂“自然法”就是指冥冥大自然在運行中遵循的某些自然法則,據此,人類具有某些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所謂“市民法”就是為羅馬公民所享有的特權而規定的法律;所謂“萬民法”就是用于帝國境內異邦居民的法律。在《法學總論》中,關于人法、物法和訴訟程序法就是按照上述三種法律規定的。
? ? 在東羅馬帝國時期,存在著貴族、騎士、自由民、異邦居民和奴隸五種社會階級和階層,其中隸屬奴隸階級的奴隸是不作為人看待的,而是同其他東西一樣被當作物件看待的。因此,《法學總論》中人法關于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種權利的取得和喪失,以及婚姻家庭關系等規定,都不適用于奴隸,只適用于自由人。自由人有生來自由人和被釋放自由人之分。生來自由人是指從出生時起就是自由的,被釋放自由人是指從合法奴隸地位中釋放出來的人。但是《法學總論》中所規定的自由權、市民權和家長權并不是所有自由人都能同等享受的,其中屬于市民權方面的選舉、擔任公職等權利,以及屬于家長權方面的父母對子女所享有的權力,只有羅馬公民才能享有,異邦居民則不享有這些權利。這就進一步明確鞏固了羅馬公民的特權。
? ? 物法在《法學總論》中所占的篇幅最大,這既說明了羅馬帝國的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關系相當發展,也說明了以皇帝為首的奴隸主統治階級對鞏固其所有制的重視和需要。所謂物法,是指權利的客體、所有權的取得、變更和區分,以及繼承、債務等內容。《法學總論》對物的范圍規定很廣,不僅指能被觸覺到的有形體物,如奴隸、衣服、金銀以及其他無數東西,而且也指不能被觸覺到的無形體物;不僅指人工開拓的土地和其他產品,而且也指自然界存在的空氣、水流和各種動植物等物體。根據法律規定,這些物體分別屬于共有、公有。團體所有和個人所有。所有權是指物的所有人對其權利標的物的直接行使的權利。物權則分為所有權、地役權、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和抵押權等,它們根據契約或遺囑可以被贈與、讓與、遺贈和繼承,但是不得被侵犯,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債務是物法的一部分,是“法律關系”。在《法學總論》中,債務分為市民法規定的債務和大法官法規定的債務,而這兩類債務又分契約的債,準契約的債、不法行為的債和準不法行為的債四種。它們是由于締結契約或侵權行為發生的。
? ? 最后,《法學總論》還對訴權作了明確規定。所謂“訴權”是“指有權在審判員面前追訴取得人們所應得的東西”。一切訴訟均由審判員或裁判員受理。它分為對物的訴訟和對人的訴訟兩種。對物的訴訟稱謂回復原物之訴,對人的訴訟是以請求給予某物或作某事為標的訴訟,稱謂請求給付之訴。有些既是對物又是對人的訴訟,稱謂混合訴訟。此外,還有公訴,這種訴訟是根據歷代羅馬皇帝制定的法律規定的,用于一切圖謀危害皇帝和國家的人。
? ? 根據以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法學總論》不但內容豐富,而且結構嚴謹,概念清晰。因此,它被西方法學界看作是羅馬奴隸制社會的一部最完善的私法。它關于“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后來成為資產階級法學劃分法學部門的基礎;它關于財產所有權的各種規定,其中包括契約、債務、買賣、租賃、合伙等規定,后來成為資產階級制定民法所借鑒的藍本;它關于保護奴隸主私有財產的原則,后來發展成為資產階級“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由此可見,它對后來民法發展的影響之大決非一般。
198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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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出版說明
出版說明
序言/1
第一卷
第一篇? 正義和法律/5
第二篇? 自然法、萬民法和市民法/6
第三篇 關于人的法律/12
第四篇 生來自由人/12
第五篇 被釋自由人/13
第六篇 哪些人和由于哪些原因不得釋放奴隸/15
第七篇 福費·加尼尼法的廢止/17
第八篇 受自己權力支配和受他人權力支配的人/17
第九篇 家長權/19
第十篇 婚姻/19
第十一篇 收養/23
第十二篇 關于家長權的權利消滅的方式/26
第十三篇 監護/29
第十四篇 哪些人可在遺囑中被指定為監護人/30
第十五篇 宗親的法定監護/32
第十六篇 身分減等/33
第十七篇 保護人的法定監護/34
第十八篇 家長的法定監護/35
第十九篇 信托監護/35
第二十篇 根據阿提里法的監護人和根據猶里和提第法的監護人/36
第二十一篇 監護人的核準/37
第二十二篇 監護關系終止的方式/38
第二十三篇 保佐人/39
第二十四篇 監護人或保佐人提供擔保/41
第二十五篇 免除擔任監護人或保佐人/42
第二十六篇 受懷疑的監護人和保佐人/45
第二卷
第一篇 物的分類/48
第二篇 無形體物/59
第三篇 地役權/60
第四篇 用益權/61
第五篇 使用權與居住權/62
第六篇 取得時效與長期占有/64
第七篇 贈與/67
第八篇 哪些人能讓與和哪些人不能讓與/70
第九篇 通過哪些人取得/71
第十篇 訂立遺囑/75
第十一篇 軍人遺囑/78
第十二篇 哪些人不許可訂立遺囑/80
第十三篇 剝奪子女的繼承權/82
第十四篇 指定繼承人/86
第十五篇 一般的替補指定/90
第十六篇 為未成熟者替補指定/92
第十七篇 遺囑在哪種情況下失效/94
第十八篇 不合人情的遺囑/97
第十九篇 繼承人的性質和差別/99
第二十篇 遺贈/102
第二十一篇 遺贈的撤銷和轉移/113
第二十二篇 發爾企弟法/113
第二十三篇 信托遺產繼承/115
第二十四篇 特定物的信托遺給/121
第二十五篇 遺命書啟/122
第三卷
第一篇 無遺囑的遺產繼承/125
第二篇 宗親的法定繼承/132
第三篇 特圖里安元老院決議/135
第四篇 奧爾斐特元老院決議/138
第五篇 血親繼承/139
第六篇 血親親等/140
第七篇 被釋自由人的遺產繼承/144
第八篇 被釋自由人的指定分配/147
第九篇 遺產占有/148
第十篇 通過自權者收養的財產取得/152
第十一篇 為了維護自由而對之判給遺產的人/155
第十二篇 廢止有關出賣財產的財產承受和根據克勞第元老院決議的概括取得/157
第十三篇 債務/158
第十四篇 以要物方式締結債務的各種方式/159
第十五篇 口頭債務/161
第十六篇 幾個口約者和幾個承諾者/163
第十七篇 奴隸的要式口約/164
第十八篇 要式口約的分類/165
第十九篇 無效的要式口約/166
第二十篇 保證人/171
第二十一篇 書面債務/173
第二十二篇 諾成債務/173
第二十三篇 買賣/174
第二十四篇 租賃/177
第二十五篇 合伙/179
第二十六篇 委任/181
第二十七篇 準契約的債務/184
第二十八篇 通過哪些人取得債權/186
第二十九篇 債務消滅的方式/187
第四卷
第一篇 侵權行為所發生的債務/190
第二篇 對搶劫者的訴權/195
第三篇 亞奎里法/197
第四篇 侵害行為/201
第五篇 準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204
第六篇 訴權/205
第七篇 處在他人權力下的人所締結的契約/218
第八篇 交出加害人之訴/221
第九篇 四腳動物造成的損害/223
第十篇 有權起訴的人/224
第十一篇 訴訟擔保/224
第十二篇 永久性的和有時間性的訴權以及對繼承人行使或由繼承人繼承的訴權/226
第十三篇 抗辯/227
第十四篇 答辯/230
第十五篇 特別命令/232
第十六篇 對健訟者的罰則/236
第十七篇 審判員的職權/237
第十八篇 公訴/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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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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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語文新課程資源網”:
http://xy.eywedu.com/Academic/zonghejuan/05/index.htm
文章已于2020-02-20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