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一個公司的三個股東分別成立了三個公司,這三個公司對同一項目進行投標,這種行為如何認定?屬于串通投標(圍標)?中標無效?還是合法有效?
觀點一
串通投標。根據《招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舉重以明輕,既然同一集團的組織成員的投標人協同投標屬于串通投標行為,那么三個股東屬于同一公司并對同一項目進行投標,是否可以理解為協同投標行為,是否可以理解認定為串通投標的情形?
觀點二
不構成串通投標,但屬于中標無效。根據《招投標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三個股東屬于同一公司,每一個股東對其所成立的公司存在著管理和控制關系,三個股東之間亦存在經濟上的利害關系,三股東以另成立的公司的名義進行投標無疑會影響招標的公正性,對其投標行為易認定為無效。
觀點三
合法有效。根據市場自由競爭原則,三個股東獨立另成立三個公司,這三個公司是相互獨立的,不能僅因為三個公司的法人屬于另一公司而對其投標行為簡單認定為圍標或串標,亦結合投標文件是否雷同,投標報價是否相近等相關信息綜合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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