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年前,張維迎老師曾經舉過一個非常生動的例子。
假定有兩個人共同構成一個企業,他們一起生產某種商品。這兩個 人分別負責兩道不同的工序:負責第一道工序的工人需要在陽光下干 活,而第二道工序的工人則要在黑屋里工作。
在第一道工序工作的工人,到底有沒有賣力、有沒有偷懶,黑屋里 的那位工人是能夠看見的。但反過來,黑屋里的那位工人,工作有沒有努力,陽光下工作的那位工人是沒辦法監督的。 一個在明,一個在暗。
假設這兩道工序對產品的貢獻都是5元錢,這個產品最終的價值就 是10元錢。這兩道工序的工資就應該是各占一半。如果最終的產品生產出來值10元錢,那陽光底下的工人拿5元錢,黑屋里的工人也拿5元錢。
但問題是,由于黑屋里工作的工人不受監督,工作會偷懶,這時他 的貢獻可能只有3元錢,那么整個產品賣出去就只值8元錢。如果還按照對半分成的分配方案,那么陽光下的工人雖然賣力工作,也只能得4元錢;黑屋里的工人雖然偷了懶,他的實際貢獻只有3元錢,但也得了4元 錢。外面的工人虧了1元錢,里面的工人賺了1元錢,這不公平。
如果你是制度設計者,你會怎么解決這個問題呢?
大家可能會說實行輪崗,里面的人有一段時間到外面工作,外面的 人有一段時間到里面工作。但這未必實際,因為我們知道,每一份工作都需要經過長期的培訓和許多經驗的積累,我們不能有兩天在車間工作,有兩天到辦公室工作,還有兩天到廚房工作。專業分工這個假定不能改變。
大家也可能會說,能不能派一個人到黑屋里去監督?我們說不行, 因為我們所做的這個假定不能改變,即這個人在黑屋里工作賣不賣力是沒辦法監督的。
大家可能還會說,那我們通過績效考核(KPI)的辦法,來確定里面的人到底有沒有賣力,可以嗎?這個辦法也不可行,因為績效考核標準的制定本身是根據每個職位應有的貢獻來決定的,是我們先知道了每個職位應該貢獻多少,企業才會制定相應職位的績效考核標準。而在剛才的例子中,我們說在黑屋子里工作的人肯定是要偷懶的,如果他總是偷懶,那么人們就會以為,在黑屋里工作最多就只能做3元錢的貢獻,因此給里面的人的績效考核標準就是3元錢,結果他真的就做了3元錢,大家以為他已經盡力了。所以通過績效考核,還是不能解決黑屋里工作的人持續偷懶的問題。
以“剩余索取權”激勵難以監督的合作者
有一個辦法能夠很好地解決問題,那就是通過固定收入和剩余索取 權的區分來支付報酬。
每當這個企業生產出的產品賣了8元錢,這8元錢先支付外面那個工 人——那個提供的勞動力很容易被監督、衡量、計算的工人——的工資,賺了8元錢后先分給他5元錢。
外面這個工人的工資,是按照他的投入來計算的。為什么?因為他 的投入容易觀察、容易衡量、容易被監督。
賺來的8元錢,付完這5元錢的固定工資以后,剩下的給黑屋子里的人。在黑屋子里工作的人,被經濟學家稱為“剩余索取者”(residual claimant)。
剩余索取者的收入不根據他們的投入來計算,而根據企業產出—— 剩余的利潤——來計算。企業剩下多少他們拿多少,他們越努力企業剩下的就越多,他們得到的就越多。因此不需要再有人監督他們的工作,監督他們到底賣不賣力。他們自己監督自己。
企業中有很多管理工作,都屬于這種在黑屋子里工作的性質。一位 企業經理,一上班就把自己關在辦公室里,百葉窗一拉,在里面干什么誰都不知道。他給別人打電話,別人是客戶還是朋友?中午約人吃飯,是在發展 個人友誼還是發展公司關系?到了周末還到北大上EMBA(高級管理人 員工商管理碩士)班,這到底是為了提高自己的人力資本,還是對企業的發展有貢獻?誰說得清楚?永遠不可能有明確的衡量標準。
怎么辦?我們讓這種人拿企業剩下的利潤,讓他們自己監督自己。 因此在企業里,對這種工作業績很難用固定的方法來衡量的人,最好的辦法是讓他們當自己的老板,讓他們成為剩余索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