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ore,魏摩爾,公眾平臺十日拾月micro_Moore創始人。
*近日,各大網上瘋狂轉載一組庭審視頻,對話大意如下:
問:這個跟辯護人提交的一樣嗎?你跟庭前提交了一份,一致的是吧?除了這個補充的上訴狀還有新的?辯護階段你可以再講。辯護人對上訴理由還有沒有補充?
辯:有。
問:簡單的說啊,你要是都念的話沒時間。
辯:審判長,我覺得因為這是一個人命關天的案子。
審:讓你說,問題是你要抓住重點,你別長篇大論。
辯:你老是強調時間,我覺得如果時間不夠下午可以接著來嘛,我們得充分的辯論充分的發揮意見對不對。我來簡單的論證一下。
審:我說過了啊,你充分不等于能把事情講清楚,說明你水平不夠,抓不住重點,明白不。
辯:我都還沒開始講,你怎么知道我沒抓住重點呢?
審:抓緊時間,我們庭審的時間還是有限的。
辯:我都還沒有發言,你就跟我第一句說我水平不夠,怎么可以這樣講話。
一、法官為何會如此著急庭審進度?
筆者對于視頻中的廣東高院情況不甚了解,但對現實中一些法院比如北京某法院的情況還算清楚。法院里案多人少,法官數量相較于龐多的案件數量明顯不夠,法官審判壓力巨大。加上審限緊,庭審多,龐大的案件數量和開庭數量之下,配備的硬件設施(辦公樓、法庭數量)成為短板,不能滿足正常的業務需求。更有甚者,書記員為了自己的承辦法官能夠順利開庭,需要和其他的書記員互相爭搶,提前很久預定法庭。
審限本身非常緊,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還碎碎叨叨說不完,很大概率就需要下一次開庭。如此看來,法官壓力大就可以理解。
二、承辦法官為何不像律師所言冷靜理智的安排下一次開庭?
法官的壓力首先來源于辦案數量,承辦人手中會有許多案子需要審理,巨大的工作量帶來的辦案壓力,法官自然從內心希望盡早審結而非繼續拖沓;其次硬件設施數量跟不上,剩余的法定審限時間段內極有可能沒有法庭可以預定;再者合議庭各個法官手里分別有不同的案子,不同的庭審,在審限到期之前,幾個人能在同一時間段都有空閑,能湊一起開庭的時間就更少,僅有的幾次機會也可能因為預定不到法庭導致開不了庭;當出現這種情形,法官就只能想辦法延長審限。民事案件法官還可以說明情況讓當事人主動申請延長,其他情形延長審限大概率要麻煩領導,或者麻煩上一級法院,不論對于哪位法官,給領導或者上級法院添麻煩都不能算得上是一件好事,就像我們都不愿意告訴老師自己沒寫完作業一樣。這時候,把控庭審時間和質量對于承辦法官來說就顯得尤為重要。
有部分網友評論視頻中法官的態度不好,對待律師過于強勢,缺乏尊重。筆者認為,法官在審理時應明知法庭為科技法庭,存在庭審錄像,且由于信息公開、庭審公開的要求,極有可能庭審直播。然而法官在極大的辦案壓力下,眾多案件積壓不能如期審理,心態難免會有些不穩定,過于著急,對于庭審進程的把控帶有情緒,未能很好的顧及庭審公開的影響,沒有營造良好的法官職業形象。
三、聲稱自己還“沒有開口說”的律師,法官真的沒有看到他的水平嗎?
從視頻中可以得知,上訴狀及補充材料已經提交,經驗豐富的法官掃一眼書面材料基本上就能看出律師的接下來要論證的內容。 法官處理案件數量眾多,判決書寫作追求化繁為簡,每一句話都對論證有用;而在刑事辯護中,律師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辯護律師理應盡最大努力,對每一個可能有影響的點進行辯護,哪怕這個問題在法官眼里是微不足道,甚至與審判活動無關,律師也要抓住每一個機會。問題在于,這些微不足道、與庭審無關的內容在法官眼中顯得冗長,由此法官認為的庭審審理范圍與律師認為的辯護內容范圍產生沖突,屁股決定腦袋,位置決定思想,產生沖突也不難理解。
四、問題的根源在哪?
討論自此,追本溯源繞不開刑事訴訟構造和刑事審判模式的影響。1979年頒布的刑事訴訟法,受蘇俄影響,確立了超職權主義審判模式;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吸收了英美法系當事人主義的對抗式因素,并保留職權主義的某些特征;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對控辯式庭審方向改革強化;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出臺《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進一步規范,直接強化了控辯審的庭審方式。2012年的刑訴法修改和2014年中央提出的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體現出在訴訟構造上主要保留職權主義合理因素,繼續借鑒當事人主義訴訟的因素。不難看出控辯審三方地位差距懸殊,尤其在實踐中,行使審判權的法官主導并控制整個庭審,即使刑事訴訟法數次改革朝著人權保障、保障辯護權方向邁進,實際庭審中辯護權仍然有受到抑制的可能。
五、律師的壓力與無奈。
視頻中的律師的語氣不難聽出他的無奈和無力。律師接受被告人、被告人家屬的委托,對被告人進行辯護,有來自委托人的壓力。
首先,律師依據法律服務合同收取律師費用,如果什么都不說,對委托人無法交代,也違背了合同約定。
其次,律師接受委托,理應盡其最大努力,為被告人進行充分辯護。
再者,實踐中的確存在部分法官看書面材料有遺漏,導致案件審判出現偏頗,再進行二審、再審導致司法資源浪費、當事人訴累。在法庭上辯護人如不能充分闡述,公訴方/自訴方也就喪失了與辯護人進行有效辯論的機會。
筆者認為,作為律師要理解體諒法官的不容易,如果能和法官進行有效溝通,表示理解合議庭的對庭審時長把控,但是也希望法官對于辯護人也給予相應的尊重和理解,法官在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同時,首先他也是一個“人”,一般法官也會理解不會不講情理。同時,期待希望法院系統提升軟件硬件設施,人員后備力量,為庭審正常有序進行提供保障。
不可否認的是,法官更喜歡有專業律師參與的庭審;律師能夠對當事人講解法律知識、幫助法官維護庭審秩序,一定程度上也減輕了法官的壓力和工作量。構建法律職業共同體,時至今日仍是一個遙不可及的夢。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以上僅為筆者對截取視頻的推測理解及個人觀點,如有不妥歡迎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