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婚后發現對方出軌,可以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嗎?
? ? ? 一方出軌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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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園區/新區/吳江/相城/吳中離婚律師常律師整理相關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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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年××月××日,原告趙某與被告吳某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南石皮弄8號202室歸女方所有,現代花園92幢503室、淞澤家園二區35幢305室、淞澤家園二區35幢306室歸男方所有。××××年××月××日,被告吳某與案外人陸某某登記結婚。
另查二,2017年9月11日,原告趙某與被告吳某簽訂《補償協議書》,載明:本人(吳某)因自身原因在婚姻期間出軌至女方懷孕,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現愿支付給女方(趙某)100萬作為補償金,并承諾在2019年5月20號前付清。以后每月按時支付給兒子趙某3(1500元)作為撫養費,每月按時支付給女兒吳某3(1500元)作為撫養費,每月的工資按時支付給趙某3000元,車坊房租每月按時支付給趙某1700元,現代花園房租每月按時支付給趙某2150元。周梅英繼續在蘇州帶小孩。吳某承諾應盡父親的責任,每天按時接送小孩上學和放學,并且周末在家陪小孩輔導功課。
審理中,被告吳某主張雙方曾在2018年1月6日簽署《離婚補充協議書》,約定“南石皮弄8號202室、現代花園92幢503室、淞澤家園二區35幢305室、淞澤家園二區35幢306室、甪直鎮三馬村馬塔(13)旺村27號房產歸女兒:吳某3與兒子:趙某3共同所有,以后賣房款歸子女每人一半,存款30萬由趙某保管,用于生活開支,婚前債務協議人雙方共同承擔,以前雙方簽訂所有協議書等均無效!以上協議所表示的意思是自己的真實意思,不存在脅迫、欺詐。本協議一式二份,協議人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生效。”原告認為,其沒有簽署過此協議,故申請對該《離婚補充協議書》做指紋和筆跡鑒定。
法院認為:
原被告在××××年××月××日離婚,離婚15天后被告立即與案外人結婚。原告稱離婚后才發現被告出軌的事實,遂在2017年9月11日雙方又簽訂《補償協議書》,協議內容為“本人(吳某)因自身原因在婚姻期間出軌至女方懷孕,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現愿支付給女方(趙某)100萬作為補償金,并承諾在2019年5月20號前付清。”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及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一方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本案中,被告明確認可其在婚姻期間出軌至案外人懷孕,其對于婚姻關系的破裂具有過錯。被告作為有過錯一方應該給予原告一定的賠償,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有據,可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綜合被告的過錯程度,本案實際情況,酌情支持40000元。原告主張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關于被告抗辯提出,2018年1月6日,原被告簽署《離婚補充協議書》,約定雙方之前簽訂的所有協議均無效。但是原告本人不認可簽署過上述協議,且上述協議“趙某”簽名字跡經鑒定機構檢驗系由黑色碳粉堆積組成,非手寫形成,系復制形成。故被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
(二) 與他人同居;
(三) 實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 有其他重大過錯。
本案中因被告方承認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軌,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的事實,所以根據上述法條,作為無過錯方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但是對于協議中約定的給女方的100萬元協議在法律性質上屬于忠誠協議,對于忠誠協議,法律實務規定夫妻是否忠誠屬于情感道德領域的范疇,夫妻雙方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當自覺履行。夫妻一方起訴主張確認忠誠協議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主張其承擔責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所以本案中法院并未支持女方關于100萬元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但依據男方因過錯導致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并據此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符合法律規定。
以上就是蘇州園區/新區/吳江/相城/吳中離婚律師常律師整理的關于一方出軌,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