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的文章和大家分享了可轉債是什么,以及為什么要買賣可轉債,有很多人被轉股等繞暈了,甚至還有些人估計到現在還沒搞明白,今天我們就一起來學習幾個決定你在可轉債上是否能賺錢的關鍵指標。
把這幾個指標掌握,基本上就可以看懂一只可轉債了,有句話是這么說的,弄清楚可轉債的轉股、回售、強制贖回條款,你基本上可以參加基金經理的雞尾酒會了。
可轉債所有的重要條款都包含在發行時的募集說明書里,我們可以在對應交易所的官網,或者在集思錄、東方財富網上去查詢。可轉債的條款看起來很多,很復雜,但是很多都是可以忽略掉的,精華也就一頁紙這樣,最重要的是看懂四個最重要的要素,分別是轉股價,回售條款、強制贖回條款和下調轉股價條款。
我們先看第一個:轉股價
轉股價的定義可以從字面上來理解,可轉債轉換成股票的價格。網上有人說它是一顆活生生的跳動的心臟,決定可轉債是健康還是病態,是恐懼還是瘋狂。
我們來看轉股價是如何確定的。站在我們投資者的角度,轉股價肯定越低越好,假設當前股價是10元,轉股價是9元,相當于打了9折買股票。
但就算轉股價是10塊,我們等于用市價買了股票,在5年內可以保底,上漲卻又不封頂,肯定比股票安全,相信你也是愿意的。
但是,從發行可轉債的上市公司肯定不愿意的,因為五年內公司股票上漲的概率也是很大的,萬一股票大漲,比如一年漲到15塊,可是我們用10塊買豈不是讓公司很虧嘛。
為了維護雙方的利益,目前可轉債按照這樣的定價規則:“以某個要發行的可轉債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二者之間的較高者微為準。”
比如說:某公司意圖發行可轉債,它的可轉債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為9.5元(也就是前20個交易日收盤價加起來除以20天),到了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為10元,那么轉股價就擇高定為10元;如果20日均價為9.5元,前一日均價跌為9元,那么擇高轉股價定為9.5元。
當然,轉股價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上市公司因為分紅、增發新股等因素使得公司的股價發生變化,可以按照一定的規則對轉股價進行調整。
轉股價是可轉債最重要的要素了,幾乎所有的條款和投資動作都是圍繞著轉股價來進行。當轉股價低于股票的價格,等于可以低價買入股票,所以可轉債的價格就會上漲,并且維持在100塊以上。
當轉股價高于股價,等于高價買入股票,不值得,所以可轉債的價格下跌,接近100甚至是跌破100塊。
在這里提個醒:所有的可轉債都是由轉股期限:沒有進入轉股期的可轉債是不能轉股,不能強制贖回,甚至有的還不能下調轉股價。一般上市后6個月才進入轉股期。
接下來我們來看第二個很重要的因素:向下修正條款
在碰到極端情況下發行可轉債后,上市公司的股票也一只下跌,甚至低于轉股價,這時候,可轉債已經沒有什么價值了,這時候怎么辦呢?
我們還記得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的目的么?促進轉股促進轉股,在這種時候,他們就會采用下調轉股價條款的方式在拯救。
下調轉股價的意思是假如上市公司的股票價格,在一定的時間內,低于一個設定的值,那么上市公司有權在一定的條件下下調轉股價。
下調后的轉股價不低于特定日期前20個交易日內該公司股票的平均價格或者是前一個交易均價之間的較高者,同時修正后的轉股價不低于最近一期審計的美股凈資產和股票面值。
聽起來有點繞,我們直接來看一個例子,拿今天上市的桐20轉債舉例子:
它的轉股價下調的條件是當本公司股票在任意連續30個交易日中有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高于當期轉股價格的 85%,修正后的轉股價不應低于本次股東大會召開前20個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天交易日均價之間的較高者。
比如說現在昆銅股價是14.58,如果它的股票在任意的連續30個交易日內有15個交易日低于14.58的80%,也就是12.39元,那么公司就有權提出下調轉股價。
但是,請注意是有權,并不是必須,下調轉股價必須要經過股東大會三分之二的股東表決通過才可以生效。
當轉股價下調,降低了可轉債持有人轉股的門檻,就比較容易促進持有人轉股,把持有人和上市公司姥姥綁在一條船上。轉股獲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會立馬刺激可轉債的價格上漲。
我們接下來看第三個要素:強制贖回條款
強制贖回看起來好像很恐怖的樣子,其實它可以看作是勝利的號角,當我們看到強制贖回的公告,我們可以去吃頓火鍋慶祝一下。為什么這么說呢?
因為強制贖回的發生,意味著可轉債如果從100面值買入的話,至少可以轉30%以上的利潤,上不封頂,而且立馬就可以賣出兌現。上市公司也成功的把借款合法的據為己有,把債券變成了股東,這是皆大歡喜的事情。
強制贖回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們來看看強制贖回的條款,在可轉債轉股期內,如果本公司股價在一定的時間段內,高于設定的一個值(一般是轉股價的130%),那么上市公司有權按照略高于面值的一個約定贖回價格(一般是103元)贖回全部或者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
簡單來說就是,股價已經遠遠的超過約定的轉股價了,你已經賺到了,趕快轉股吧,否則我就用低價贖回,要么你在市場上賺30%以上(轉股或者賣出可轉債),要么低價賣給我,二選一。
我們還是來看個具體的例子吧,現在在做強贖的圓通轉債的條款,在本次發行的可轉債轉股期內,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連續 30 個交易日中至少有 15 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 130%(含 130%),
在2020年1月2日至2月20日期間,連續30個交易內有15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不低于轉股價的130%,也就是13.95元,觸發了強制贖回條款。而贖回的價格是100.27元。也就是說如果你不賣出或者轉股,到期了上市公司就用100.27元一張買入你手中持有的圓通轉債。
如果上市公司決定強制贖回,那么會發公告通知,一般會給1個月的時間給到投資人進行操作。圓通從2月21日至3月20日。
遇到圓通這樣的情況,聰明人都會選擇在強制贖回到期日之前賣出或者轉股了。這樣一來,一部分人選擇獲利了解,一部分人選擇轉股,上市公司目的達到。
但是也有會有上市公司選擇第一次觸發不強贖的情況,比如現在的百合,金瑞轉債。
一個計息年度內最多只能進行一次強制贖回。
還有一個強贖的條件是可轉債的余額很少,不足合同約定的適量,也是可以觸發強制贖回的,一般這個規模是2000萬,或者3000萬。
接下來我們來看第四個要素:回售
剛我們說過當觸發下調轉股價是,上市公司有權選擇下調,也有選擇不下調,會有些賴皮公司覺得反正每年利息不高,我能付得起,我到最后一年在一次性調整到位,然后再來幾個利好消息,拉升股價,觸發強贖促進轉股不就好了。
但是證監會卻不允許這么做,設置了回售保護條款。
條款規則是這樣的,在本可轉債最后兩個計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收盤價連續 某個交易日,一般都是30個交易日低于當期轉股價格的一個值,這個值一般是70%居多,可轉債持有人有權講其持有的可轉債全部或者部分按照面值的一定比例收回給上市公司。通俗的話來理解就是你的可轉債太差勁了,我不要了,賣回給上市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回售到持有人有權,也就意味著不需要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批準,觸發即可立即執行。
但是這樣的情況太少了,上市公司一般都會再回售觸發之前采取行動,要么抬高股價,要么下調轉股價,遠離回售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