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因為工作原因,系統學習了一下審核租賃合同的實務指南,其中從承租人角度去看,簽合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
1、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超過六個月的房屋租賃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不定期租賃也就意味著出租人可隨時要求承租人騰房搬離,所以書面合同對承租人穩定租用房屋是一種保障。
? ? 2、出租人對房屋的權屬是否完整無瑕疵。出租人對房屋是否享有完整的權利,直接影響到合同的效力,應特別留心。比如,租賃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或者設有抵押權的,則承租人的租賃權就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護。鑒于訂立合同時缺乏相關的權利證明材料,故應要求出租人對其享有房屋權屬完整性問題作出承諾,并明確違約責任。
? ? 3、房屋維修義務的承擔主體。原則上應由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承租人為避免因承擔維修義務產生附帶其他損失發生的風險,在簽訂合同時需留意該條款的具體約定內容。
? ? 4、承租人的轉租權問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轉租權的原則性規定。所以為避免租賃期限內因轉租發生糾紛而造成承租人損失,在簽訂合同時就應明確約定轉租權問題。
? ? 5、裝修、擴建及騰退后如何處理的問題。承租人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或者擴建的,應獲得出租人的同意,合同終止后,原裝修擴建部分是否要恢復原狀或者由出租人折價補償?這些問題都應在書面合同中予以明確。
? ? 6、租賃期限內遇拆遷的利益分配問題。租賃期限較長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可能會遇到政府需征遷租賃房屋的情形。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征遷產生的各種經濟補償權益應歸誰所有?實踐中,往往會出現處于弱勢的承租人一方因沒有合同的保護而失去主張權利的底氣,所以需要在合同訂立時予以明確。
? ? 7、違約責任的約定問題。違約責任應盡量具體明確,從承租人的視角來看,內容主要涉及交付的租賃房屋有瑕疵的違約責任,損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和優先續租權等方面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