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9:在會見時,犯罪嫌疑人說自己還有其他犯罪行為,問律師是否應該交代,律師該如何答復?
? ? ? ?答:首先,也是要先按照前述“會見七步法”來進行初次會見,在介紹委托經過后,要特別強調雖然法律規定會見不受監聽但仍然可能存在對此次會見的監聽,讓犯罪嫌疑人有風險意識,不致于什么話都說,什么問題都問,給他自己帶來風險。
? ? ? ?其次,面對犯罪嫌疑人這樣的問題,律師要講明五點:一犯罪嫌疑人有如實供述義務。但在強迫之下,有權拒絕供述。是否供述余罪,由其本人在判斷自己真實意愿后作出決定;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屬同種罪的,屬坦白余罪,可從輕處罰;屬他罪的,屬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三不供述余罪的,有可能司法機關沒有發現,但一旦發現查處,則失去了從輕的機會;四律師沒有揭發當事人的權利,雖然律師會為犯罪嫌疑人保密,但從個人的角度,建議犯罪嫌疑人不要再冒險犯罪,抓住機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五如果余罪是正在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律師有義務告知司法機關。
? ? ? ?第三,最終,律師要告訴犯罪嫌疑人,讓他結合上述五點進行充分考慮,由他本人決定是否交代余罪,律師不能替他決定。
? ? ? ?摘自《刑事辯護實務操作技能與執業風險防范》(第三版? ? 作者:徐宗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