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5外加劑出廠合格證及進場檢驗報告
Ⅰ 基本要求和內容
(1)砼用外加劑應符合《混凝土外加劑》GB8076、《混凝土泵送劑》JC473、《砂漿、混凝土防水劑》JC474、《混凝土膨脹劑》JC476、《混凝土外加劑應用技術規范》GB50119標準的要求和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用于防水工程中的外加劑還應同時符合《建筑防水材料應用技術規程》DBJ13—39標準中對外加劑的要求。
(2)凡屬工程使用的外加劑,必須按進場的批次和產品的抽樣檢驗方案進行取樣檢驗,并提供檢驗報告單。
(3)外加劑檢驗報告應根據有關規定按質控(建)表4.1.3.5填寫,對一些主要的檢驗指標不得缺檢,檢驗方法應符合產品國家及行業標準的規定。
(4)混凝土配制應根據混凝土性能要求、施工工藝及氣候條件,結合混凝土的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對水泥的適應性,通過試驗確定使用外加劑的品種與摻量。
(5)進場的外加劑應同時附有合格證和出廠檢驗報告,還必須提供有效的抽樣型式檢驗報告。對首次使用的外加劑或使用間斷三個月以上時,廠方必須提供有效的型式檢驗報告或經型式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存放期超過三個月的外加劑,使用前應重新檢驗,并相應調整配合比。
(6)混凝土外加劑、泵送劑應以同廠家、同品種一次供應10t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進行檢驗,每一批取樣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劑量,同批號的產品必須混合均勻。
(7)砂漿、砼防水劑以同廠家、同品種一次供應50t為一批,不足50t按一批進行檢驗,每一批號取樣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劑,同一批號的產品必須混合均勻。
(8)砼膨脹劑以同廠家、同品種一次供應50t為一批,不足50t按一批進行檢驗。袋裝和散裝膨脹劑應分別進行編號、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取樣方法按《水泥取樣方法》GB/T12573進行。取樣應具有代表性,可連續取,也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不小于10kg。
(9)預應力砼結構中,嚴禁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劑。鋼筋砼結構中,若使用含氯化物外加劑時,砼中氯化物的總含量應符合《砼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的規定。
(10)設計有特殊要求的外加劑應有專項性能檢驗報告。
Ⅱ 核查辦法
(1)核查外加劑出廠合格證和檢驗報告是否符合要求,外加劑的品種性能指標是否與應用要求一致。
(2)對照單位工程材料用料匯總表核查合格證或檢驗報告是否按批提供,批量總數是否和實際用量一致。
Ⅲ 核定原則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項目核定為“不符合要求”。
(1)無出廠合格證或出廠檢驗報告及進場復驗報告。
(2)外加劑檢驗未按規定見證取樣送檢;見證取樣送檢的材料種類、數量與規定不符。
(3)使用的各種外加劑,未提供有效的型式檢驗報告。
(4)檢驗項目缺項或檢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
(5)出廠合格證或檢驗報告所代表的總數量與單位工程實際用量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