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行為主要表現為,行為人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方法騙取銀行的貸款。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蛘叱龅盅何飪r值重復擔保的;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起訴金額起點為1萬元。單位實施上述行為的,以合同詐騙罪定性。
本罪的問題在于能否將單位的直接責任人予以刑事追究?
二,本罪與貸款糾紛的區別
關鍵把握以下幾點:1、在發生到期不還的結果時,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約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比是否有認識?關鍵是看無法履約的客觀原因發生的時間起點在何時?2、分析行為人在取得貸款后是否積極地將貸款用于借貸合同所規定的事項?3、分析行為人在貸款到期后是否積極償還?關鍵看行為的行動,而非口頭應諾。
只要是合法貸款行為,即使沒有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不構成本罪。
如果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不具備貸款條件而采取欺騙的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關鍵看行為人是否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如果行為人不能履行還貸義務是由于客觀原因導致,如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情況,不構成本罪。實務中對此類情況如何把握?
三,本罪與高利轉貸罪的區別
關鍵看,申請貸款時是否使用了刑法規定的詐騙手段?取得貸款后是否按貸款用途使用?是否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是否攜款潛逃?到期后是否積極準備償還貸款等?
雖然兩者目的不同,但都使用了欺騙的方法。
四,本罪與騙取貸款罪的界限
關鍵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無此目的,可構成后罪。
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從以下幾種情形分析:貸款后攜款潛逃;未將貸款按貸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隱匿貸款去向,到期后拒不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