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到這個話題,直覺想起前段時間被刷屏的2則新聞
大學女教師劉伶利患癌癥后,委托家屬向學校遞交病例和假單,但卻被學校以連續曠工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廈門一家物流公司的高管,工作24年,可謂“元老”。然而就在被確診為肝癌之后,原來擁有令人艷羨的25000的高薪,住院后的第二個月,工資條卻瞬間降至1200元……
患重病本身面臨著大額的醫療支出,如果收入這塊頂不上,甚至失去工作,對一個家庭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
一、法定的醫療期期間
法律上其實對職工患病醫療期以及待遇有相關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中約定了醫療期,在醫療期內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和職工參加工作的年限,以及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有關系。
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年限越長,可享受的法定醫療期越長。
一般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法定的醫療期滿后
一般來說,公司對患大病的職工,醫療期滿后有幾種安排:
1、維持原職級收入
這就真的屬于非常有溫度的單位,要緊緊抱住大腿!
2、調崗降薪
較為普遍,不少人只能拿到最基礎的工資,對于一些高收入人群更是“斷崖式”下降。
3、辦理病退
對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已經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如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且繳費年限滿15年,可辦理病退。
由于繳費年限少了幾年,可領取的養老金也會對應有所減少。
4、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為上述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根據《勞動合同大》第四十七條,補償標準為: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最后
如果按照最低標準算,勞動者患大病后的工資確實不多,過了一定期限還可能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但其實站在企業的角度,長期雇傭沒有基本工作能力的職員也是不小的負擔,畢竟,企業不是慈善機構。
法律能給到勞動者的保護,有,但也只是最基礎的。
法律之外,我們還能做些什么,才能讓自己在大病風險面前游刃有余?
或許我們每個人都應該思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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