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文章
一、案情
霍某于2009年4月1日入職被告北京某公司,未簽勞動合同?;裟称骄鹿べY為2000元?;裟吃诒桓婀咀詈蠊ぷ髦?012年1月15日。
2012年4月16日,霍某申請至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被告支付工作期間加班費,未休年假工資;2009年4月至2012年1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94000元等。2012年9月10日,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部分支持了加班費和年假工資,但駁回了霍某要求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賠償。霍某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修正了加班費和年假工資的數額,但仍然駁回了要求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的訴訟請求。被告公司上訴后,北京二中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一)未簽勞動合同,公司應在第2-12個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應在用工的2-12個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二)請求2010年4月到2012年1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規定,此期間視為公司和霍某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無需再支付雙倍工資。所以其該項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三)支付雙倍工資中超過工資的部分屬于法定賠償,不屬于勞動報酬,不適用勞動報酬的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薄耙虿豢煽沽蛘哂衅渌斃碛?,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薄皠趧雨P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p>
本案中,霍某2009年4月1日入職,其本可得到2009年5到2010年3月間的雙倍工資的差額。但其2012年4月才提起勞動仲裁,早就超過1年的仲裁時效,所以其要求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被駁回。
加班費和未休年假工資屬于勞動報酬爭議,仲裁時效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算,所以其要求加班費和未休年假工資的請求可以得到支持。
三、操作建議
(一)用人單位應做好勞動者入職、在職、離職的流程管理。勞動者入職時即應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社會保險。
(二)勞動者入職后應督促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注意保留在該單位工作的證據。及時提起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