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時間關于王寶強的新聞再被爆出,王寶強的前妻不但出軌經紀人,而且婚內惡意轉移財產,一夕之間,提走王寶強的所有錢財,導致王寶強連訴訟費都沒有。
這個新聞看得心驚肉跳、無限唏噓。夫妻一場,本是至親至近,最后不歡而散,還想置對方于死地。
許多網友同情王寶強,叫囂著“讓馬蓉凈身出戶”,對出軌者給予嚴懲。出軌可惡,欺騙更是可惡。然而這個時候才發現,按照現有的法律,竟然沒有一條對婚內出軌有制裁的。
對比國外,這種情況,就很不一樣。外國很多法律把出軌定為通奸罪,并將通奸定為犯罪行為。比如1994年《法國刑法典》規定:強奸以外的性侵犯罪,處五年監禁并科罰金,這主要針對的就是通奸行為;1971年《西班牙刑法》專有“通奸罪”一章,規定極為詳細,通奸男女均處短期徒刑(六個月至六年)。美國多個州也規定了通奸罪,一些州甚至是犯罪,同時規定,出軌一方要付給另外一方高額的贍養費。《福布斯》曾分析說,結婚時間越久,離婚賠償費越高。在韓國,出軌被稱為通奸罪,既懲罰出軌對象又懲罰出軌一方。
然而在中國,雖然法律上表述說:有證據證明一方出軌,另外一方可以主張精神賠償和物質損失賠償。但是,出軌沒有強有力的制裁措施,更像是道德問題,出軌的成本,實在是太低。
我記得2011年《婚姻法》最新解釋出臺的時候,網上一片討伐之聲,有兩點刺痛了女性:第一是婚前的房產,婚后不計入共同財產;另外一點是離婚時子女跟隨更有利于孩子成長的一方。
這兩點讓女性很沒有安全感,因為這樣的規定,出軌、離婚,男性不必再像過去那樣付出半個身家,出軌、離婚的成本大大降低。雖然這是為了保護婚前財產,但現實情況中,婚姻中強大的一方是男性,出軌多是男性。陰謀論地想一下,法律的制定者多為有錢有地位的男性,法律變相地保護男性,縱容甚至助長了男性的出軌之風。
短期內看,男性確實占了不少便宜,并且,中國還有許多保護男性打擊女性的奇怪觀念和提議。比如這幾年提議的女性的所謂經期假,表面上看是在照顧女性,實際上是打擊了女性在就業市場的競爭力,增加了女性在職場中的瓶頸,使得企業器重男性;再比如說產假,中國只有女性才有,這也打擊了女性在職業發展的競爭力。許多國家,男女都有產假,一是體現了人性,方便照顧生育后的女性,增加家庭的親密度和和睦,另外一方面是體現男女公平,使得企業在用人的時候不會因此拒絕女性,而提升男生的競爭力。
這些社會因素,使得女性在社會中愈加弱勢。所以,這也造成許多男人,尤其是一些品質不太好的男人結婚的隨意性,對一些女性造成極大傷害。我聽到過一個說法,名字叫“四十歲離婚潮”,四十上下的男性,職業發展、物質積累、身體精力等各方面都達到一個頂峰,對同甘共苦的妻子新鮮感漸少,而人生苦短,重新追求一番新的生活。于是,許多人在聚會的時候調侃“最近過的不錯,還沒有離婚”。
但是,王寶強離婚案恰恰提出一個新問題、新的情況:在這樣一個男權社會,男性也有可能是受害者!男性也可能在某些有心機的女性的相處中處于弱勢!雖然王寶強的離婚案可能是少數,但如果不去改善這種不平等的狀況,有一天,身處優勢的男性,也可能被這種優勢所反噬,有可能是自己的妻子兒女,也有可能是自己。
提高出軌成本,才會降低出軌及其對家庭和社會的影響;提高離婚成本,才會在結婚的時候認真考慮結婚的意義。我們終將有這么一天,認真考慮結婚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