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釋義》P427-443
《條文對照及適用提要》P70-73
第二節意思表示
1、X137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的規定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面對面交談、電話等),同步進行,沒有時間差,即發生效力。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傳真、信函等),不同步,有時間差。
A、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
B、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
C、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X142,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詞句,而應當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有權解釋的,只有法院或仲裁機構。
有相對人的,需平衡保護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與表意人的內心真實意思,還需考慮相對人對意思表示的理解水平。
對詞句的解釋應當按照一個合理人通常的理解進行。
無相對人的,只需探究表意人的內心真實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