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語言哲學家格萊斯(Paul Grice)將這種準則概括為“會話的合作原則”,一共有四條:一是提供一定數量的相關信息;二是在談話時保持坦率和真誠;三是所說的話與話題有關;四是盡量用清晰明確的方式進行表達。只要這四個原則中有一個原則沒有滿足,就會導致會話之中產生隱藏含義。
這種會話中的隱含信息對于溝通來說有一定的便利之處,比如我們可以借助言外之意來隱晦地表達一些負面信息。舉個例子,一個老師給他的學生寫工作推薦信,全篇都在說這個學生品行端正、為人友好,雖然說的都是好話,但對學生的專業素質卻幾乎沒有評價,招聘官可能就會覺得這個學生不能擔任在招的職位。為什么說的都是好話還能傳達負面的含義呢?就是因為這封推薦信沒有滿足量的原則,所以我們推斷可能老師在有意岔開話題,暗示學生的能力不足。
不過也因為會話中的隱含信息通常是由聽話人推斷得出,而不是說話人親口說出的,所以也會引發一些道德和法律上的問題。作者介紹了一個現實中的案例,在1966年美國的一場破產聽證會上,電影制作人薩穆埃爾·布隆斯頓(Samuel Bronston)被問及他是否在瑞士擁有銀行賬戶時,回答說:“公司在蘇黎世開了個賬戶,大概有六個月了?!备鶕捄献髟瓌t中的坦率真誠原則,如果有個人賬戶他應該會直接回答“有”,因此可以推斷他本人沒有瑞士的銀行賬戶,不過實際調查結果正好相反,薩穆埃爾確實在瑞士有存款。由于他沒有在法庭上說一句假話,最終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了關于他作偽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