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38歲的老張經過村學校撿到一個遺棄的女嬰,孩子身上沒有任何證明身份的材料。此后的幾年里,老張既當爹又當娘,盡心撫養孩子,把她當成自己親生女兒一樣。
誰知2015年的一天,一對夫婦突然找上門來,說孩子是他們親生的,要把孩子帶回去。他們同時表示,愿意給老張一定的補償。
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夫妻二人將老張訴至法院。經過親子鑒定后,法院作出判決:老張不符合收養條件,也未辦理收養登記,必須將撫養多年的孩子歸還夫妻二人撫養。同時,夫妻二人支付老張撫養補償費6.5萬元。
聽到判決后,老張淚眼婆娑……
養了七年的女兒說沒就沒了!
1、養父收養不合法?
根據現行收養規定,若是撿到孩子的,首先需要被撿養小孩在公安機關被遺棄的證明,有了證明再去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最后到公安機關申請入戶手續,只有入戶登記,收養才算正式完成。因此,老張收養女嬰的行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該收養關系自始無效。而且老張未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所以,親生父母要求領回女兒的請求,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2、親生父母不構成遺棄罪?
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遺棄行為情節惡劣的,才構成犯罪。是否情節惡劣,要依據行為的手段、后果、行為人的動機等進行綜合評價。
我們不禁要問一句:此次遺棄沒有造成孩子生病死亡等嚴重后果的原因是什么?是因為老張及時收養了孩子,保她衣食無憂、健康成長,依靠后果判定父母無罪,對含辛茹苦的養父真的公平嗎?
圖片發自簡書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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