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主體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刑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如國有企業、合伙企業;
事業單位,如新聞、出版、醫院、學校;
機關,如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等;
團體,如工會、婦聯等群眾團體、學術研究團體等。
從以上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看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才是刑法單位犯罪中的“單位”。
個體工商戶法律規定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1條“起字號的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