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起案件的處理都應該既尊重客觀事實,又要發揮主觀能動性,我習慣于客觀-主觀-客觀這樣一個思維過程,即先確定有犯罪發生,再假設嫌疑人為犯罪主體,然后再利用現有證據進行印證。但主觀和客觀不可能絕對割裂,認定客觀事實、審查客觀證據,都要帶著主觀懷疑的意識,而主觀能動性極強的“假設”也要有客觀現實基礎。主觀去懷疑或認可客觀,客觀來印證或推翻主觀,主客觀既互相攻擊,又難以割舍。
(一)證據審查是個無限循環的過程
最近特別火的一本書《人類簡史》,特別顛覆大腦,看完這本書我忽然認識到,可能我們的歷史都是想象出來的。書中有句話“我們對于那些采集者祖先的生活幾乎沒有什么可確定的事實,無論是“遠古公社”,還是“不變的一夫一妻制”,我們都提不出確切的證明”。人們基本是根據目前留下來的文物進行推斷的。同樣的道理,作為非案件親歷者的辦案人,我們永遠不可能知道事情的真相是什么,只能通過現有證據進行分析、推斷,會形成偏差,我們在辦案過程中可以借鑒歷史學領域既相信又懷疑的態度,和想象-印證-修正想象-再印證的無限循環的歷史考證方法。
就拿故意殺人案來說,首先要有人死亡,而且死亡結果不是自殺或意外事故等造成的,這是確定有犯罪發生;然后要確定兇手的懷疑對象,無論是懸疑小說電影還是司法實踐,兇手在被抓獲之前,都有先被懷疑的過程;再然后,就是針對假設的兇手調查其是否有作案動機、時間、與現場提取的痕跡進行科學比對等等。這個過程必然會出現反復,有可能隨著證據審查的深入,之前的思維會被推翻,轉向新的思維方向,同時主觀上又要對一切證據抱著審慎的態度,卻質疑、考證、確信。
公訴部門的審查報告就是按照從客觀到主觀的順序進行審查,然后得出相對客觀的結論。因為我在公訴部門工作過,所以我仍保留著公訴的閱卷習慣,先看傷情鑒定、價格鑒定、毒品鑒定報告等,如果這些基礎不存在,其他的證據就無需浪費時間。
可能我的“假設”不符合標準的法律思維,容易犯先入為主的錯誤,但我個人認為在嚴肅的法律活動中,應該允許想象的存在,但要注意,堅持客觀公正是首要原則,決不能固執的認定嫌疑人為兇手,而片面的選擇有罪證據,而忽視無罪證據或證據矛盾,有罪推定是萬萬不行的。
(二)避免“絕對客觀”的傾向
我們習慣于對言詞證據保持謹慎的態度,而對其他證據如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物證等,卻容易放松警惕。輕率的依賴某方面的證據,既不質疑也不發揮主觀能動性去進行審查判斷,便容易犯“絕對客觀”的錯誤。
辨認筆錄使用的特別普遍,有被害人、證人辨認嫌疑人的,有嫌疑人之間互相辨認的,有辨認作案工具的,有辨認尸體的。通常我們會在心理上忽視辨認真實性的考證,特別在辨認程序上不夠重視。有的案子有多名被害人,都對嫌疑人進行了辨認,偵查機關將嫌疑人的照片混在其他不相關人員的照片內,安排被害人進行辨認,但是每個被害人辨認所用的全部是同一套照片,甚至連照片的擺放順序都沒變,而且從被害人辨認時間上看,是在同一地點先后進行的,也就是不同的被害人之間絕對存在交流信息的可能性,這種辨認筆錄已經失去了客觀性。還有的被害人在伸手不見五指的黑夜里被人打傷,竟然能夠辨認出嫌疑人的長相,這肯定是不現實的。
鑒定意見,當它的名稱是鑒定結論的時候,被認為是“證據之王”,我剛參加工作的時候,老干警告訴我,這種證據無需審查即可直接采信。雖然新刑訴法將鑒定結論改為鑒定意見,但我們依賴鑒定的思維慣性仍然存在,即便是年輕干警,也會因為涉及到專業領域的知識而輕易不去質疑它。其實鑒定工作也是由人做的,既然是“意見”,就有可能有不同意見,而且我們眼中的“專業人士”并不那么專業。所以,我們辦理刑事案件,涉及到鑒定的,都咨詢本院技術室的意見,同時還要把結論與其他證據對照審查、綜合判斷,絕不依賴鑒定意見定案。
物證屬于客觀實在的物體或痕跡,真實性較其他證據要高,但物證的收集、保管、辨認、鑒定等,仍然是由受主觀意識支配的人的行為。所以,對客觀物證仍需判斷其來源是否客觀真實,有無偽造、受污染、變形失真等情形,查明物證與案件之間的有無關聯、能否證明案件的相關情況,審查判斷物證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系,能否相互印證。
(三)必須發揮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引導偵查的作用
關于檢警的關系,我一直堅持分工負責、互相配合的理念,術業有專攻,檢察官負責審查偵查員搜集的證據并據此作出結論,警察是偵查領域的專業人士,他們所需要具備的是極強的偵查本領和緝捕手段。
警察往往理論知識比較薄弱,而且案發初期,他們往往面對的是突發情況,細節的疏忽、證據的遺漏都有可能發生。但他們確實在偵查方面有過人之處,我曾跟著公安一起出差取證,實實在在的見識到他們的偵查能力,如果我是偵查員,我絕對取不來證據。但我們檢察官坐在明亮的辦公室,翻閱安靜的卷宗,各類資料書籍隨時可備查閱,就應該比偵查員更冷靜,考慮問題更全面,這也是檢察院能夠對公安起到引導作用的現實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