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莞市虎門鎮當二手房東的女子朱某找人冒充真正業主,將房子轉租給他人,騙得轉讓費8萬多元。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2016年底,潛逃近6年后,朱某到某派出所咨詢業務時,被機警的公安人員發現是網上追逃嫌犯,當場落網。朱某家人退賠了全部贓款及其利息,獲得受害者的諒解。后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昨日,該院通報了這則案件。
現年50歲的江西女子朱某,原來在東莞市虎門鎮虎門寨的兩家出租屋做二手房東。2011年1月15日,市民王先生通過老鄉介紹,聯系到朱某,談好以88000元轉讓費承租上述出租屋。隨后,王先生向朱某交了訂金5000元。
同月17日,朱某找了一名男子,假冒出租屋業主,與王先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王先生隨后通過銀行轉賬78000元及支付5000元現金給朱某。收到錢后,朱某隨即逃匿,聯系不上。同月19日,王先生發現被詐騙后報案。
2016年11月2日,朱某因在云南省昌寧縣某銀行辦理業務時無法辦理,銀行要求其到派出所核查身份信息。朱某遂到某派出所咨詢,被發現是網上追逃人員,公安人員當場將其抓獲。同月15日,朱某家屬退還王先生被騙贓款及利息共計1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財物后逃匿,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考慮到朱某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賠并得到王先生的諒解,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濟南天橋公安分局成豐橋派出所接到市民祝女士報警稱,她在向一名叫“薛戀”的房主繳納了5000余元租金后,卻發現“薛戀”并不是真正的房主,而此時“薛戀”早已不知去向。
專案組民警經過梳理,發現自2016年5月以來,全市發生多起類似案件,而且嫌疑人都是一名自稱“薛戀”的女子。作為孩子的母親,她為了博取對方的“同情”,帶著未滿周歲的女兒為道具,先以租房為名騙取房主信任,繳納少量押金拿到房屋鑰匙后,再冒充房主將房屋租給其他租客騙錢。有時,甚至同一套房子,被她同時租給兩個租客。短短半年時間內,她先后詐騙了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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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經過串并案偵查發現,嫌疑人“薛戀”在收取了受害人的租賃房屋的押金和租金后便不知去向,而且“薛戀”出租的房屋無一例外均不是“薛戀”所有,而是“薛戀”從真正的房主處繳納少量押金后騙取了房屋的鑰匙。
經過進一步調查,民警得知“薛戀”年齡約35歲左右,行騙時總是懷抱著一名嬰兒。“薛戀”并非嫌疑人的真實身份,而是作案時為了掩人耳目冒用的他人身份。作案后,嫌疑人之前與受害人聯系時使用的手機號碼且均是立即停機。經驗豐富的民警由此判斷,嫌疑人很可能是慣犯。
房屋轉租合同有效嗎
所謂房屋轉租是指在事先存在一個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的情況下,承租人把承租的房屋再次租賃給給第三人的行為,該第三人稱為次承租人。非法轉租發生以下法律效果:
第一,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關系。承租人轉租為嚴重的違約行為,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同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系。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承租人負有使次承租人取得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義務。
第三,出租人與次承租人的關系。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不能對抗出租人。出租人終止租賃關系時,出租人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