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訴訟的級別管轄
一般來說,由各省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院制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專利訴訟的地域管轄
1、專利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
專利民事訴訟仍隸屬于民事訴訟,因此其遵循民事訴訟管轄的基本原則,即“原告就被告”。除此之外,由于專利訴訟的特殊性,還適用特別的地域管轄。
(1)涉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履行及條款爭議、專利權轉讓合同履行等發生的訴訟,因其亦屬于合同糾紛,可以適用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原則,即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2)涉及專利侵權行為的訴訟,因其亦屬于侵權行為,可以適用侵權行為管轄的一般原則,即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
侵權結果發生地是指侵權行為實施后,其影響力所延及的地域。消費者在某一地域可以購買到侵權產品,則該地域可視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3)原告僅對侵權產品的制造商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商的,且侵權產品制造地和銷售地不在同一地域的,侵權產品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同時起訴制造商與銷售商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商是制造商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的制造商制造、銷售行為,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任何一種專利訴訟,若有兩個以上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專利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
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專利申請的復審決定、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和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具體行政行為而起訴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審理;以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為被告的專利行政訴訟,由作出行政行為機關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如果作出行政行為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已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則由這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