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極端困難之處在于,我們很難就「胚胎(胎兒)是否為『人』」給出完全沒有爭議的概念澄清。
建議諸君不妨跳出既有的思維定勢,改為以「殺人」作為思考這一問題的最重要單元。具體的建議如下:
一、先假定「人」這個概念已經獲得了毫無爭議的澄清
一個可能的思路是,將「人」定義為——有這樣一類生命體,當且僅當,其完全滿足條件X之定義(X可以是一個,或者一組條件,又或者是一類特征體系。總之,為避免陷入無窮無盡的概念澄清之中,我們引入代數的思路,姑且稱其為『條件X』)。
這樣做的好處是,對「人」這個概念給予最低限度的澄清,雖然這種澄清只是形式上的——但卻可以避免諸君在討論問題時陷入沒有止境的概念澄清活動之中,而得以將注意力著重分配于對「何謂殺人」這個關鍵問題之討論。
二、于前述基礎之上,對「殺人」進行最低限度的概念澄清(要件刻畫)
可以考慮的一個思路,是將「殺人」的最關鍵要件刻畫為,必須同時滿足以下2點——
1.這是一類(或一項)活動,它實施的結果是,將其作用于之標的生命體「于未來的一個時間區間T內」持續「滿足條件X之定義的狀態」的概率減低至「零」。
2.當且僅當,前述活動不實施的情況下,我們基于統計意義上的相關性(而非最嚴格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沒有理由相信、沒有證據足以證明,前述活動所作用于之標的生命體「于未來的一個時間區間T內」持續「滿足條件X之定義的狀態」的概率為「零」。
三、將「墮胎」與「殺人」進行比較
至此,如果諸君能夠同意之前的最低限度之概念澄清(要件刻畫),在下試圖主張——
「墮胎」符合之前對「殺人」諸關鍵要件的最低限度之刻畫。據此有理由認為,至少這兩者是「可以類比的」,又或者是「應當被劃入同類性質之活動」——除非,引入更為強力的論證,令人信服地證成之前對「殺人」的最低限度刻畫「與邏輯或事實不符」。
個人拙見,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