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項目討論中,對“是否進行***研究”的討論議題時,會被要求提交“不能進行****研究”的確切證據,并以此作為該項目討論是否可行的依據。
我個人不完全認同該討論方法,舉例如下:
甲:有人能活200歲以上!
乙:……不對,我還真沒見過活過200歲的!
甲:你沒見過就沒有啊?你必須找遍全世界才能證明確實沒有!
分析以上例子可以發現:
1、乙反駁的是甲聲稱的“有人能活200歲以上”,而“乙不能證明地球上絕對沒有活過200歲以上的人”本身,并不能反過來證明“有人能活200歲以上”。“找出一個超過200歲的人”,是甲的責任,而不是乙的責任。
2、提出一個觀點之后,要求對方進行反證。邏輯是:既然你無法證明我是錯的,那么我就是對的。但存在明顯的邏輯誤區。
3、對立雙方的舉證難度并非總是對稱的,以上例子可以發現,乙方的舉證難度遠遠大于甲方。
同理,“誰主張誰舉證”不僅是一個法律術語,還可以應用到工作項目的討論分析中。以“是否開展****研究”的分析討論為例,如果由提議方承擔舉證責任,有以下優點:
1、證明“可以開展****研究”的證據獲取相對容易。
2、對“可以開展****研究”的證據判斷標準比較明確。即該證據客觀、充分、嚴謹,且符合法規要求,就可以開展工作,反之則不行。
3、因為提議方證據易獲得,且判斷標準明確,討論效率將會提高。
如果由反對方承擔舉證責任,有以下缺點:
1、證明“不可以開展****研究”的證據獲取難度較大。
2、證明“不可以開展****研究”的證據有可能無限外延,例如“國內法規不允許開展,那國外法規是否允許開展?能否證明全球法規絕對不能開展?”或“這幾位專家認為不能開展,那么其他專家是否認為能夠開展?能否證明全國沒有一個專家認為絕對不能開展?”這樣會造成舉證周期延長,降低會議討論效率。
3、證明“不可以開展****研究”的證據的判斷標準不明確,例如,對“10%概率”不認可,還是“20%概率”不認可,存在較大爭議。
4、如果以“不可以開展****研究”的證據不充分,就反向證明“可以開展****研究”,可能會有偏差,不利于公司決策。
如果提議方無法提供有效證據,必須由反對方承擔舉證責任,建議對舉證范圍及判斷標準進行提前約定,以“不可以開展****研究”的證據提供為例:
1、提前約定檢索法規范圍為“國內藥品相關法規或****法規”,
2、專家咨詢調研方面,提前約定咨詢專家數量為“國內相關行業權威專家5名或***名”。
3、判斷專家否認意見的標準,提前約定為“80%或者***%的專家不同意此建議”。
4、如果達到提前約定條件后,即可以根據證據得出結論,以避免因反對方證據外延導致的討論周期延長。
綜上所述,我對于項目討論有兩條建議:
1、建議明確由提議方承擔主要舉證責任,以提高討論效率。
2、如果提議方無法提供有效證據,建議對反對方舉證的范圍及判斷標準進行提前約定,以避免證據無限外延,影響討論效率。
補充:
1、工作討論中,應該是誰提出課題項目,誰就得拿出充分的論據來支持這個項目開展的可行性,如果拿不出來說明他們還沒有考慮周全,沒有考慮成熟,輕易按一個不成熟的想法去開展項目風險是很大的。
2、反對方即使沒有證據推翻,那也可能只是暫時沒找到有力證據,從另外一方面來說也不能說明我沒證據,就能證明你是對的。 類似于:要求提供“你不欠我十萬元錢”的證據,如果不能提供,則證明“你欠了我十萬元錢”。
3、項目討論的關鍵,是要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分析和風險評估分析,來證明該項目值得開展。而不是討論分析項目不能開展的理由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