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庸》與《論語》,理論與實踐,相得益彰。
《論語.為政》篇第三:“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導是引導和教導,齊是使之達到規范整齊。以政治的手段來管理人,領導人,以法律制度的手段來維護秩序,以刑罰的措施使人的言行達到規范,結果是什么?結果是民眾雖然免于受到刑律的處罰,但卻不知道什么恥辱。
以道德情操來管理人,領導人,以禮教、禮制的手段來規范人的言行,民眾不但知道羞恥,而且知道自己為什么感到羞恥。
這就是孔子的“有恥教育”!有恥教育,也是中華民族特有的文化氣質。
恥是內心的羞愧。如果單純以權力和制度來約束人,以刑罰來規范人,也能達到組織體系的穩定狀態,但民眾只是迫于威嚴和逃避懲罰被動地服從,而缺乏內心對組織的道德歸屬與信仰認同。我雖然服從,但我內心里不信你那一套。建立在這種基礎上的秩序與穩定,注定是虛浮的。甚至民眾為了逃避懲罰而鉆制度的孔子,甚至不以為恥反以為榮。
電視劇《人民的名義》中,李達康說了一句話“法不禁止則可以為”,意思是說只要法律和制度明文不禁止的行為,都是可以去做的。真是這樣嗎?其實是斷章取義,因為這句話前面還有一句“法無允許則不可為”,同樣,法律制度沒有明文允許這樣做的,就不能去做。
斷章取義,就是鉆制度和法律的空子。鉆空子,打擦邊球的隱形危害,比明目張膽地觸犯法律更加嚴重,因為它會摧毀法律制度的底線。沒有任何一條法律制度能夠細化到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任何環境下,規范人的任何言語和行為,按照這種邏輯,與其說我們在建立有限的法律制度同時,不如說在法律制度之外留下了無限的空白,讓別有用心的人可以肆無忌憚地曲解法律,玩弄法律。
在法律制度之外,還有一種道德約束。這是模糊理論,到底什么是道德的頂點,什么是道德的底線,沒有任何明文去制訂規則,但道德的規則又無所不容,無處不在。它使人在內心里建立一種羞恥心,主觀的自我約束比客觀的外在抑制更加有效,只是我們過多地關注于所謂“治標”,而將耗時更長,耗費精力更多,效果也更持久的“治本”人為地忽略了。
標本兼治,治標與治本相結合,就是法律和道德雙軌制,既強調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又注重道德約束對法律的彌補和促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