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們心想
公司是我的公司
錢是公司的錢
我=公司=錢,我=錢
所以不就是我個人的錢嘛
愛怎么轉就怎么轉
要交啥稅?
如果稅局說要交
我還了,還不行嗎?。?br>
那么
一家公司又出大事了!
黃山市博皓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老板向公司借了870萬
2年后還了
結果被稅局給查了
要求補個稅174萬
這老板還不服
將稅局告上了法院
心想,借的錢我都還了,還交什么個稅?
稅局亂搞,我要維護我的權益?。。?br>打官司去?。。。?/p>
結果咋樣了呢?!
一審法院認為: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博皓公司作出的黃地稅稽處(2014)5號稅務處理決定,認定博皓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稅收違法行為已經確認,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對博皓公司處以稅收違法總額百分之五十的罰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判決維持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作出的黃地稅稽罰(2014)5號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中第二條第(三)項的處罰決定。案件受理費50元由博皓公司承擔。
經過二審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判決如下:
本院認為: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依法實施稅務稽查,查處稅收違法行為,有權對博皓公司涉稅事項進行檢查處理。博皓公司股東從博皓公司借款超過一個納稅年度,又未用于博皓公司經營,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的規定,該借款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應計征個人所得稅。博皓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未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對博皓公司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雖然博皓公司在稅務機關查處后預繳了部分稅款,但因博皓公司應扣未扣稅款發生在2011年末,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不將該預繳的稅款認定為已經履行代扣代繳的數額并無不當。綜上,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認定博皓公司未履行扣繳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對其作出罰款的處罰并無不當,一審法院判決維持黃山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處罰決定正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黃山市博皓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