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一例涉及考官人事安排的招搖撞騙案件上

作者:史遇春

招搖撞騙,是很多歷史時期、很多社會狀態下都會存在的不法行為。以往的中國社會,很多時候,都有人治大于法制、人情高于法理的現實存在。正因為如此,所以,有些不法之徒,在深諳一般人的心理之后,找準空子,以能夠關說、可以搭橋等方式為幌子,進行招搖撞騙。而那些向往升遷、迷信權力的人,因為本心迷蒙,往往就入了招搖撞騙者的圈套。

接下來,就講一例清朝時期涉及考官的招搖撞騙案件。

本文出自清人何剛德的筆記《春明夢錄》卷下。

話說,清朝時期,相比較而言,京師的招搖撞騙之風最為盛行,尤勝于其他地方。而且,因為招搖撞騙之風的盛行,京師的謠言也最多。

當時的御史言事,對于流傳在社會上的風聞也不會有所疏忽。只要聽到有違制亂法的傳聞,御史一般都會無所回避和顧忌,馬上進行上疏彈劾,奏聞朝廷。如此一來,只要有官員被牽連到相關傳聞之中,大多數時候,他們是難以輕松解脫的。

所以說,身居“長安(意為京師,取白居易之典故)”,不能不謂之為:是處在危險的境地?。?/p>

贊老(即林紹年,字贊虞,福建閩縣人。筆記作者尊稱其為“贊老”)曾參奏陜西考官丁維禔,說是丁維禔通過囑托太監,花錢買了外放的差使。

朝廷收到林紹年的奏折之后,降旨對所奏之事進行查辦。

相關部門與官員奉旨后,展開查辦工作。筆記作者何剛德參與并承擔這一案件的審理,所以,他對這一案件知之甚詳。

當時,這件案子爆發以后,大家對案子的質疑和責難都非常激烈,而且,這件案子一經御史奏劾,立刻就引起了大家的關注。既然這一案件的反響如此強烈,那么,關于這一案件的審理,承審官員不敢有絲毫的大意。

但是,從基本資料入手,查閱參奏這一案件的摺子,其中并沒有寫什么可以定案的真憑實據,奏折之中,也沒有開列經得起檢驗的事實經過。奏折中關于案件的描述,全都說是風聞而已。

因此,雖然案件重大,眾所重視,但是,接手之后,要認真審理起來,還實在是難以著手。

因為奏章所述,皆是風聞,所以,承接審理之后,要厘清案件的脈絡,要查證奏折中的各項指斥,要核實案件中的人證、物證等,都不是容易的事情。所以,案件的研究、審理、核實等,花了一個多月的時間,才有了一點點的端倪。

案件的起因,是丁維禔(筆記作者記得,此人是山東人)與江西人饒士騰兩人,都以翰林院編修的身份參加考差【考選差派制度,始于清世宗雍正三年(公元1725)。清仁宗嘉慶五年(公元1800年)命令滿、漢二品以下進士出身的侍郎、內閣學士、三品京堂,以及未經考試試差的四、五品京堂,全都赴上書房參加考試,不愿參加考試的,聽其自便。主政者命論、詩題各一個,稱之為大考差。此后,按照這一慣例,一直通行下去?!?,而他們兩個人,住在同一個寓所之中。

碰巧,這個時候,有平日熟識的古玩店店員到丁維褆、饒士騰二人所居的寓所來拜訪,在得知這二人正在參加考差之后,古玩店店員對這二人說到:

“我有門路,可以通過太監,幫你們買到外放的差使。”

古玩店店員這么一說,丁維禔與饒士騰兩人的反應并不相同。

丁維褆家底厚,比較富裕;饒士騰貧寒,沒有多少家財。聽完古玩店店員的話之后,丁維褆似乎就默許了;饒士騰自知財力不足,拿不出銀子來買外放的差使,但是,他也沒有直接阻攔或者斷然拒絕。

等到四川鄉試考官要確定的前一天,古玩店店員又跑過來說是:四川鄉試的考官有缺可放。

也就是說,古玩店店員提前知道了四川鄉試考官有空缺,而且他知道方差的具體時間。

此時,據說關于獲取外放四川鄉試考官的價格,雙方之間討論并最終確定,是四千兩銀子。

至于這一議價的事實情況,雙方之間有沒有什么明確的約定,審訊過程中,也沒有發現確鑿的書面文字證據可以作為依憑。

到了第二天,四川鄉試考官的人選確實放出,但是,就名單看,丁維褆并沒有名列其中。這樣看來,古玩店店員的話并不完全可靠,丁維褆、饒士騰二人也沒有成為四川鄉試的考官,古玩店店員說是可以買到差使的話,也沒有得到事實的驗證。

沒過幾天,外放陜西鄉試考官的名單公示,丁維褆被確定為陜西鄉試的主考官。

這個時候,古玩店店員又來索賄(筆記作者即用此詞,此處借用,讀者如覺不妥,可在心中改過。)。

丁維褆覺得,古玩店店員說的話根本就不可靠,而且,自己外放陜西做鄉試主考官,完全和古玩店店員無關。所以,古玩店店員索賄時,丁維褆自然就對其置之不理。

等到丁維褆辦完陜西鄉試的差使,回到京師以后,f風傳古玩店店員口中那位可以買差的太監,不時就跑去古玩店吵鬧,大概是說,辦了事,沒收到錢吧。于是,惹得沸沸揚揚,路人皆知。之后,便有了林紹年參劾一事。

那么,后來審理問詢這一案件的情況又是如何呢?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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