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經濟學能帶給我們什么?

為什么網上的衣服比前幾年貴了那么多?為什么實體書店倒閉的這么多?為什么司法過程中,總是容易放過壞人,而不是抓錯好人呢?

經濟學到底是如何理解企業的本質的呢?為什么要反對反壟斷法?繼續經濟學基礎概念。

第1個垂直銷售限制。

垂直銷售限制促進了品牌之間的競爭。表面上看,垂直銷售限制是一種限制貿易的行為和約定,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它又引導了經銷商在另外的一些維度展開了競爭,提供了更多的增值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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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買衣服的朋友,這兩年有個發現,網上服裝不再便宜了,為什么呢?網上價格本來應該比實體店便宜很多,因為它省去很多成本。

但只有當網上價格和線下價格保持一致時,才能確保線下實體店有提供銷售服務的積極性。這些銷售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好地段的店面,茶水和服務。

書店也一樣,為什么很多他的書店倒閉了?因為他們在好地段提供優質的服務,有地毯、輕音樂,旁邊就是咖啡廳。更重要的是看中了那本書,可以直接在亞馬遜上買打折的。

這導致了很多大型書店的倒閉,更合理的做法是亞馬遜自己開實體書店,線上線下都是一家,不會出現正的外部性,肥水不會流到外人田了,哪怕讀者在線下的實體書店一本不買都跑到線上了,那銷售收入也還是他們家的。

第2個反壟斷法。

反壟斷法應該保護競爭,而不是競爭者。競爭和競爭者是兩回事,有時反壟斷法為了看上去公平而刻意打壓成功者,這時實際上只保護了市場中失敗的競爭者,而破壞了市場競爭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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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納法官在反思反壟斷法時說,反壟斷法要保護競爭而不保護競爭者,競爭必有成敗。我們看到成功的取代失敗的,占領市場份額,存活的企業在不斷的減少,反壟斷法的執行者就應該袖手旁觀,這本來就是競爭的結果。

很多時候執行者又認為這樣結果不理想,因為企業數太少,會引發寡頭和壟斷,所以他們有意無意的在幫助那些在市場中失敗的企業,活在市場中。

而這失敗者沒有出局,成功者反而受到懲罰,更重要的是這些沒有出局的失敗者,誰來為他們的存活買單呢?這么做就會傷害消費者的利益,納稅人的利益。

第3個合約。

企業是一連串契約的組合。締結合約的自由比自由更重要,締結合約是一種發明創造的過程,是一種試錯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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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形成是人們想把一組資源湊起來,以某種固定的形式互相協調、互相牽制,這些能夠把不同資源湊起來的合約積累到一定程度,有了固定的形態,就形成了企業和公司。

稱之為公司,不過是為了方便。一個表面上看起來有明顯邊界的企業和公司,實際上仍是有一組合約構成,那既然這樣,那表面上有明顯邊界的企業,如果達成某種方式的合約也是可以的。

有人認為,兩家酒店如果屬于一個連鎖集團,他們直接商定一個價格沒問題,但如果是不同品牌的酒店,他們之間商定一個價格就不合法了。

但這個觀點太魯莽、武斷,不管公司內部還是公司之間都是合約的關系,而締結合約的自由比自由更重要。

第4個假陰性錯誤。

錯把壞人看作好人放過,謂之假陰性錯誤。你要抓一個壞人,見到壞人了,你卻把他當好人給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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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交朋友的兩種策略,一種是對一個人是不是值得跟他交朋友有嚴格的標準,除非他證明他有價值,才會跟他交朋友。那這個人幾乎不會交上那些不值得交的朋友(收益),但可能會錯過很多本來值得交的朋友(成本)。

另一種是把所有人都當朋友,除非這個人后來被證明不值得做朋友。這種類型的好處是,幾乎不會錯過任何朋友,但增加了被損有傷害的可能。

法官一旦犯第1種錯誤,捉錯了好人,明明是一種促進競爭的行為被判有罪,那會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形成很大的阻力。如果犯了另一種錯,讓以一種破壞競爭的行為逍遙法外,放錯了壞人,后果怎樣呢?

后果沒有那么嚴重,因為一種破壞競爭的行為,哪怕逃過了法官的法眼,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它維持不了多久,很快就會被取代,被修正,被超越。

也就是說,法官放過一個壞人對社會造成的傷害,遠遠不如捉錯一個好人所造成的傷害大。所以對于那些看不懂的商業行為,寧愿網開一面,讓子彈多飛一會兒,這其實很睿智。

第5個理性原則。

理性原則:是否違法要看具體條件。當事人做了一件事,是否違法需要法官全面衡量前因后果,才能做出是否違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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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過程中,有兩種原則,一種叫本身原則,是不問緣由,只要你做了,就是違法,比如燒殺搶掠。另一種叫理性原則,要看商業行為的動機、后果,還有帶來的影響,對當前的影響,對以后的影響,綜合評估。

音樂廣播公司,為了便于使用繳費、監督,使用“一攬子許可合同”。這是一種價格維持,在反壟斷法的管轄下是違法的,使用本身原則,只要做了就違法。

直到案子到了最高法院,他們說:這種合同減少了監督和計費的成本,對雙方來說是共贏。它的目的不是為了抑制競爭,而是追求其他方面的經濟效率,所以這個案子不適宜用本身原則來判決。

第6個責任。

避免意外,成本越低的責任越大。評判制度的成功與否,標準就在于它能不能確保每一個人都能做到,自己做事自己當,別人做事別人當。

社會上發生關系的各方,可能共同都對某個意外負有責任,而避免意外所要付出的成本越低的一方,他們應該擔負的責任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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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這樣分攤避免意外的責任時,整個社會所要付出避免意外的成本,能降到最低,這種制度安排效率也最高。最經典的案例就是漢德公司,有興趣出門左轉,以前文章就能找到。

總結:企業的本質是一連串契約的組合。反壟斷法應該保護競爭,而不是競爭者。避免意外成本越低的,責任越大。

簡潔、清晰、美,在沒有學經濟學之前,我很難體會到這種美感,還有它帶來的震撼。而從這個角度,重新去理解公司和世界,會看到原本看不到的東西。

尤其是避免意外,成本越低的責任越大。一句話,把責權利和成本收益串起來,真的很經典很漂亮。

謝謝欣賞,觀點來自《薛兆豐的北大經濟學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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