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法律服務中,有時客戶會把其他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拿來,請我們“審核一下”,希望我們判斷對方的法律分析是否妥當。這種請求看似合理,實則存在較大問題,我們原則上應予以婉拒。
首先,從專業倫理上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是基于其執業判斷、事實基礎和委托人的信息獨立作出的法律判斷。這一判斷本身應當獲得尊重。如果不是應法院、監管機構或客戶明確要求下進行的“法律會診”或“復核”,其他律師對該法律意見書作出實質性評價或判斷,是對同行獨立執業的不尊重,也可能破壞法律意見制度本身的權威性。
其次,從制度角度來看,律師不是法官。法律意見書是否“正確”,只能由法律效力的最終裁決者——法院或監管機關來判斷。只要該法律意見書沒有明顯違法、違背常識或基本事實錯誤,我們應當視其為一個成立的法律意見存在,不能擅自置于“對錯”的位置上重新審查。否則,整個法律意見機制將陷入彼此質疑和無限內耗,最終導致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時人人自危、人人回避責任。
再次,這種情形與醫學中的非會診場合極為類似。一名醫生為患者開具處方或提出治療方案,若無病人授權和醫院安排,其他醫生原則上不應對其進行審查或公開評價。法律服務亦同理。每位律師出具意見時都有自己的背景判斷、證據依據和風險評估體系,旁人很難也不應在不了解全部背景的情況下去評價其結論。
最后,接受客戶這種請求,也容易引發責任風險。如果我們對其他律師的法律意見書作出否定性評價,一旦客戶據此做出錯誤決策,可能會將責任追溯到我們身上;而如果我們支持該意見,一旦該意見被認定為錯誤,也可能牽連我們對其“審核不當”。因此,無論是從專業倫理還是風險控制角度看,最穩妥的做法就是原則上不予評價。
簡而言之,法律意見書的審查,應由相應的法律程序和責任主體來完成,而不應由其他律師在非正式程序中代行之職。尊重同行的意見,就是尊重整個法律職業的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