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故事。
話說有一家幼兒園是在4點的時候放學。也就意味著我在4點的時候他的老師會離開他工作的地方。
但是呢有一些家長并不自覺,在4點時并沒有準時的來接自己的孩子。
這就意味著有一部分的老師在10點的時候并不能夠準時的人離開學校。
那這怎么辦呢?
收錢、罰款。只要家長遲到10分鐘以上那就罰款10元。
按說這樣一來,遲到的現象就會好一些吧。
不,反而遲到的現象更嚴重了。
那這是為什么呢?
這個問題我們其實可以從經濟學的角度來解釋。
我們首先從學校的角度來看家長的遲到問題。
原來我們沒有收錢的時候,其實家長遲到了。如果學生在這期間發生了一些事故,這個責任是屬于家長的。并不屬于學校。
但是如果你開始收錢了,那在這期間學生如果出現了事故,那責任就是屬于學校的。
那我們再從家長的角度來看家長的遲到。
開始的時候學校并沒有收錢,那家長遲到就很不好意思。這欠的是人情債。
但是你現在一旦開始說遲到就要收錢了。那對不起,我已經付出了足夠的代價和成本。你還要我怎么樣?
所以它就變成了一個得失的算計了。
當我遲到的這一段時間如果能夠產生出超過十元的效益,那這筆買賣其實他覺得還是劃算的。
很多人以為經濟就是錢。
其實并不是這樣,經濟包括一些人情、責任、以及時間成本等等的算計綜合考量下來的一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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