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治理結構定義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系并規范股東、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分配,以及與此有關的聘選、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架構,又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即如果在公司內部劃分權利。我國采用“三權分立”制度,即決策權、經營權、監督權分屬于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
2. 公司治理結構的類型選擇
(1)“股東治理”模式:依據契約向參與公司經營并承擔經營風險的股東賦予一定的企業支配權,使企業在股東的治理下運營,也叫英美模式。特點是公司的目標僅為股東利益服務,其財務目標是單一的,即股東利益最大化,強調個人主義。
(2)“共同治理”模式:又稱日本歐洲大陸模式。在董事會、監事會當中,要有股東以外的利益相關者代表參加,其目的是發揮利益相關者的作用。特點:在企業的經營中,尊重人和,提倡集體主義,注重勞資的協調。
3. 公司治理結構原則
1999年5月,由29個發達國家組成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理事會正式通過《公司治理結構原則》,它是第一個政府間為公司治理結構開發出的國際標準。
公司治理結構原則:
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維護股東的權利。
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保包括小股東和外國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他們應有機會得到補償。
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并且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為創造財富和工作機會以及為保持企業財務健全而積極地進行合作。
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保證及時準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和公司治理狀況的信息。
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管理人員的有效監督,并確保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