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釋義》P324-334
《條文對照及適用提要》P50-52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1、特征;一種組織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最終由設立人或出資人承擔無限責任。和法人一樣,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2、范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專業服務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合法設立,非有限責任的法人制的)等。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鄉鎮企業等,若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也屬非法人組織。
3、X104 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特殊的法律規定有合伙企業法、律師法等,設立人是否承擔無限責任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