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
濫施極刑,從來沒有使人改惡從善。
人們可以憑借怎樣的權利來殺死自己的同類呢?這當然不是造就君權和法律的那種權利。
只有根據兩個理由,才可以把處死一個公民看作是必要的。
第一個理由:某人在被剝奪自由之后仍然有某種聯系和某種力量影響著這個國家的安全;或者他的存在,可能會在既定的政府體制中引起危險的動亂。
第二個理由:當一個國家正在恢復自由的時候,當一個國家的自由已經消失,或者陷入無政府狀態的時候,這時混亂取代了法律,因而處死某些公民就變得必要了。
對人類心靈發生較大影響的,不是刑罰的強烈性,而是刑罰的延續性。
處死罪犯的場面盡管可怕,但只是暫時的,如果把罪犯變成勞役犯,讓他用自己的勞苦來補償他所侵犯的社會,那么,這種喪失自由的鑒戒則是長久的和痛苦的,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強有力的手段。
欲望促成人健忘,即使對于一些最要緊的事物,這種健忘也是自然而然的,死刑所給予的印象是取代不了欲望的。
我們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極端的但短暫的痛苦,卻經受不住時間的消磨,忍耐不住纏綿的煩惱,因為它可以暫時地自我收縮,以抗拒暴力和短暫的痛苦。然而這種強烈的伸縮性,卻不足以抗拒時間與煩惱的長期和反復的影響。
體現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惡并懲罰謀殺行為,而自己卻在做這種事情,他阻止公民去做殺人犯,卻安排一個公共的殺人者,我認為這是一種荒謬的現象。
死刑的不必要性的理由歸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