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獄之路往往由善意鋪成

用經濟思維解決法律問題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

A

先講一個案例。

有一位美國公民,用按揭的方式購買了一些家具和家電。第一次還款日到來時,他未能如期還款,收到警告。第二次依然如此。

第三次,他被告知,若不能如期還款,將面臨如下兩種選擇:

1.所購商品將被分別收回,即不能支付電視的費用則收回電視,不能支付家具的費用則收回電視。此時,A需要承擔較高的利息,同時該方案也有較為苛刻的付款條件。

2.所購商品將被全部收回,即一旦不能支付某一件商品的費用,則同時收回所有商品。在此情況下,A承擔較低的利息,同時付款條件較為寬松。

如果你是法官,會做出怎樣的判決?判決之前,讓我們先分別站在消費者和商家的角度,從經濟學的理念考慮下面兩個問題。

如果你是消費者,你會支持哪個方案?大多數消費者可能會選擇方案一,因為相較而言,方案一更能保障消費者利益。

如果你是商家,會支持哪個方案?與消費者相反,大多數商家選擇方案二,因為方案二更有利于保障商家利益。

很顯然,一般情況下,保護消費者利益是現代社會的共識。然而,美國法院卻作出了方案二的判決,即全部收回。

是不是看起來很奇怪?先不要急于作價值判斷。事實上,存在不一定合理,但存在必然有原因。

法院判決基于經濟學的思維。若分別收回,則需要消費者承擔較高的利息和苛刻的付款條件,這樣一來,政府的稅收就會減少,稅收減少則會導致政府公共支出減少。公共支出包含教育、道路、醫療等,在美國低收入群體對公共服務的依賴性最強。

由此,如果作出分別收回的判決,倒霉和受影響最大的是窮人。可見,好心不一定辦好事,好心可能并不產生好的效果。這是多么痛的領悟,到地獄之路往往由善意所鋪成。

B

一個男人A與一個女人B,生育一子C。后A與B離婚,經協商達成協議,A每個月向C支付一定數額的贍養費。履行協議若干年后,A發現C越來越不像自己,經DNA檢測證實C不是A的兒子,而是D的兒子。D曾是B多年前的男友,此時已與B結婚。A以C不是自己的兒子為由拒不支付贍養費,遂訴至法院。

美國法院作出了A應繼續向C支付贍養費的判決。理由是,以小朋友的利益為利益。

由此可見,法律的功能未必在追求公平正義,而主要處理價值的沖突。在此案例中,親子關系是被重點關注的,而不是真相。

C

甲種了一顆蘋果樹,樹冠極大。蘋果成熟后,有一部分掉到了鄰居乙的院子里。

問題來了,掉到鄰居院子的蘋果應該歸誰所有?

在作出判斷前,需要先了解社會,而非法律本身。

如果屬于甲,則必然導致以下后果:一是甲需要不斷去乙家拿回蘋果,乙的隱私受到侵犯;二是如果甲三個月都不來拿回蘋果,乙會因蘋果腐爛痛苦;三是如果乙也種了同樣的樹,很難分辨哪些蘋果是甲的;四是甲不修剪果樹依然可以收獲蘋果,而長得過大的樹冠會占用乙家的空間。

如果屬于乙,則以上四種情況都不會發生,故屬于乙為最為經濟。

所以,羅馬法案的答案是,歸鄰居乙所有。

有時候,法律并不講道德,也不講哲理,只分析結果。

有人問,如果我在十二樓晾衣服,結果衣服不小心掉到六樓去了,難道衣服屬于六樓嗎?當然,衣服的事另當別論。但如果像蘋果一樣,不定期地、三番五次地掉到六樓,恐怕不是不小心吧。

又有人問,如果我老婆不小心走到鄰居家去了,難道也屬于鄰居嗎?這個問題在于,你知道你老婆真的是不小心走到鄰居家的嗎?

D

一位美女開車走到十字路口,看到路邊有一個籠子,于是把手伸進了籠子,沒想到被籠子里的老虎咬掉了手。請問,誰應該對此事負責?

另一個案例。1905年,紐約一位攝影家應雜志社之約,前往喜馬拉雅山進行了艱難的拍攝,回到紐約便將200卷膠卷送往沖印店進行沖印,并支付了100元沖印費。但在沖洗的過程中,沖印店不小心將底片損壞了。于是,攝影家要求沖印店賠償前往喜馬拉雅山的旅途費用5萬元。沖印店認為,只需雙倍賠償,即200元。

以上兩個案例的共同點在于,有人將極端危險帶到了一般人的生活中,而并未提示或告知。

如果籠子的主人提前告知籠子里有野獸,美女就不會伸手進籠。如果攝影家提前告知該膠卷十分重要,沖印店就會格外小心。

這種提醒和告知,在經濟學上被稱為最小防范成本。能以最小代價進行防范的一方應當對把極端危險帶到普通人的生活中負有責任。

運用這個原理,或許能更好地分析馬達嶺老虎傷人事件的責任承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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