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設計(三)

7滅火救援設施

7.1 消防車道

7.1 消防車道

7.1.1 街區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道路中心線間的距離不宜大于160m。

? ? 當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長度大于150m 或總長度大于220m 時,應設置穿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7.1.2 高層民用建筑,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占地面積大于3000m2 的商店建筑、展覽建筑等單、多層公共建筑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對于高層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邊臨空建造的高層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但該長邊所在建筑立面應為消防車登高操作面。

7.1.3 工廠、倉庫區內應設置消防車道。

? ? 高層廠房,占地面積大于3000m2 的甲、乙、丙類廠房和占地面積大于1500m2 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應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7.1.4 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筑物,當內院或天井的短邊長度大于24m 時,宜設置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當該建筑物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于80m。

7.1.5 在穿過建筑物或進入建筑物內院的消防車道兩側,不應設置影響消防車通行或人員安全疏散的設施。

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場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應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儲量大于表7.1.6 規定的堆場、儲罐區,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表7.1.6 堆場或儲罐區的儲量

7.1.6.jpg

2 占地面積大于30000m2 的可燃材料堆場,應設置與環形消防車道相通的中間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間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的環形消防車道之間宜設置連通的消防車道;

3 消防車道的邊緣距離可燃材料堆垛不應小于5m。

7.1.7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邊緣距離取水點不宜大于2m。

7.1.8 消防車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 ? 1 車道的凈寬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0m;

? ? 2 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轉彎的要求;

? ? 3 消防車道與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

? ? 4 消防車道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

? ? 5 消防車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7.1.9 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m×12m;對于高層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車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場地、消防車道和救援操作場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消防車道可利用城鄉、廠區道路等,但該道路應滿足消防車通行、轉彎和停靠的要求。

7.1.10 消防車道不宜與鐵路正線平交,確需平交時,應設置備用車道,且兩車道的間距不應小于一列火車的長度。

7.2 救援場地和入口

7.2 救援場地和入口

7.2.1 高層建筑應至少沿一個長邊或周邊長度的l/4 且不小于一個長邊長度的底邊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該范圍內的裙房進深不應大于4m。

?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的建筑,連續布置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確有困難時,可間隔布置,但間隔距離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的總長度仍應符合上述規定。

7.2.2 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場地與廠房、倉庫、民用建筑之間不應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障礙物和車庫出入口;

? ? 2 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15m 和10m。對于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建筑,場地的長度和寬度分別不應小于20m 和10m;

? ? 3 場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結構、管道和暗溝等,應能承受重型消防車的壓力;

? ? 4 場地應與消防車道連通,場地靠建筑外墻一側的邊緣距離建筑外墻不宜小于5m,且不應大于10m,場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7.2.3 建筑物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的范圍內,應設置直通室外的樓梯或直通樓梯間的入口。

7.2.4 廠房、倉庫、公共建筑的外墻應在每層的適當位置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

7.2.5 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于1.0m,下沿距室內地面不宜大于1.2m,間距不宜大于20m 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2 個,設置位置應與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相對應。窗口的玻璃應易于破碎,并應設置可在室外易于識別的明顯標志。

7.3 消防電梯

7.3 消防電梯

7.3.1 下列建筑應設置消防電梯:

? ? 1 建筑高度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

? ? 2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二類高層公共建筑、5層及以上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包括設置在其他建筑內五層及以上樓層)的老年人照料設施;

? ? 3 設置消防電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 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7.3.2 消防電梯應分別設置在不同防火分區內,且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于1 臺。

7.3.3 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設置電梯的高層廠房(倉庫),每個防火分區內宜設置1臺消防電梯,但符合下列條件的建筑可不設置消防電梯:

? ? 1 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設置電梯,任一層工作平臺上的人數不超過2 人的高層塔架;

? ?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 的丁、戊類廠房。

7.3.4 符合消防電梯要求的客梯或貨梯可兼作消防電梯。

7.3.5 除設置在倉庫連廊、冷庫穿堂或谷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外,消防電梯應設置前室,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前室宜靠外墻設置,并應在首層直通室外或經過長度不大于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 ? 2 前室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0m2,前室的短邊不應小于2.4m;與防煙樓梯間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積尚應符合本規范第5.5.28 條和第6.4.3 條的規定;

? ?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內設置的正壓送風口和本規范第5.5.27 條規定的戶門外,前室內不應開設其他門、窗、洞口;

? ?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不應設置卷簾。

7.3.6 消防電梯井、機房與相鄰電梯井、機房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隔墻上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7.3.7 消防電梯的井底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井的容量不應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應小于10L/s。消防電梯間前室的門口宜設置擋水設施。

7.3.8 消防電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能每層停靠;

2 電梯的載重量不應小于800kg;

3 電梯從首層至頂層的運行時間不宜大于60s;

4 電梯的動力與控制電纜、電線、控制面板應采取防水措施;

5 在首層的消防電梯入口處應設置供消防隊員專用的操作按鈕;

6 電梯轎廂的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

7 電梯轎廂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

7.4 直升機停機坪

7.4 直升機停機坪

7.4.1 建筑高度大于l00m 且標準層建筑面積大于2000m2 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7.4.2 直升機停機坪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屋頂平臺上時,距離設備機房、電梯機房、水箱間、共用天線等突出物不應小于5m;

2 建筑通向停機坪的出口不應少于2 個,每個出口的寬度不宜小于0.90m;

3 四周應設置航空障礙燈,并應設置應急照明;

4 在停機坪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消火栓;

5 其他要求應符合國家現行航空管理有關標準的規定。

8消防設施的設置

8.1 一般規定

8.1 一般規定

8.1.1 消防給水和消防設施的設置應根據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災危險性、火災特性和環境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

8.1.2 城鎮(包括居住區、商業區、開發區、工業區等)應沿可通行消防車的街道設置市政消火栓系統。

? ? 民用建筑、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周圍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 ?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車停靠的屋面上,應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 ? 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m3 的戊類廠房,居住區人數不超過500 人且建筑層數不超過兩層的居住區,可不設置室外消火栓系統。

8.1.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和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等系統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 ? 1 超過5 層的公共建筑;

? ? 2 超過4 層的廠房或倉庫;

? ? 3 其他高層建筑;

? ? 4 超過2層或建筑面積大于10000m2的地下建筑(地下室)。

8.1.4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內的儲罐應設置移動水槍或固定水冷卻設施。高度大于15m或單罐容量大于2000m3的甲、乙、丙類液體地上儲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卻設施。

8.1.5 總容積大于50m3或單罐容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固定水冷卻設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可不設置固定噴水冷卻裝置。總容積不大于50m3或單罐容積不大于2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應設置移動式水槍。

8.1.6 消防水泵房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 ?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樓層;

? ? 3 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 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需要聯動控制的消防設備的建筑(群)應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 ? 2 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筑內首層或地下一層,并宜布置在靠外墻部位;

? ? 3 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 ? 4 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 5 消防控制室內的設備構成及其對建筑消防設施的控制與顯示功能以及向遠程監控系統傳輸相關信息的功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GB 25506的規定。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應采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8.1.9 設置在建筑內的防排煙風機應設置在不同的專用機房內,有關防火分隔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6.2.7條的規定。

8.1.10 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內應設置滅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設置滅火器。

? ? 廠房、倉庫、儲罐(區)和堆場,應設置滅火器。

8.1.11 建筑外墻設置有玻璃幕墻或采用火災時可能脫落的墻體裝飾材料或構造時,供滅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設施,應設置在距離建筑外墻相對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8.1.12 設置在建筑室內外供人員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設施,均應設置區別于環境的明顯標志。

8.1.13 有關消防系統及設施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GB 5097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等有關標準的規定。

8.2 室內消火栓系統

8.2 室內消火栓系統

8.2.1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 ? 1 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m2 的廠房和倉庫;

? ? 2 高層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 的住宅建筑;

? ?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確有困難時,可只設置干式消防豎管和不帶消火栓箱的DN65 的室內消火栓。

? ? 3 體積大于5000m3 的車站、碼頭、機場的候車(船、機)建筑、展覽建筑、商店建筑、旅館建筑、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和圖書館建筑等單、多層建筑;

? ? 4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800 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和電影院等以及超過1200個座位的禮堂、體育館等單、多層建筑;

? ? 5 建筑高度大于15m 或體積大于10000m3 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

8.2.2 本規范第8.2.1 條未規定的建筑或場所和符合本規范第8.2.1 條規定的下列建筑或場所,可不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但宜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

? ? 1 耐火等級為一、二級且可燃物較少的單、多層丁、戊類廠房(倉庫);

? ? 2 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3000m3 的丁類廠房;耐火等級為三、四級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0m3 的戊類廠房(倉庫);

? ? 3 糧食倉庫、金庫、遠離城鎮且無人值班的獨立建筑;

? ? 4 存有與水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 ? 5 室內無生產、生活給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儲水池且建筑體積不大于5000m3 的其他建筑。

8.2.3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宜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8.2.4 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老年人照料設施內應設置與室內供水系統直接連接的消防軟管卷盤,消防軟管卷盤的設置間距不應大于 30.0m。

8.3 自動滅火系統

8.3 自動滅火系統

8.3.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廠房或生產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 1 不小于50000紗錠的棉紡廠的開包、清花車間,不小于5000錠的麻紡廠的分級、梳麻車間,火柴廠的烤梗、篩選部位;

? ? 2 占地面積大于1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單、多層制鞋、制衣、玩具及電子等類似生產的廠房;

? ? 3 占地面積大于1500m2 的木器廠房;

? ? 4 泡沫塑料廠的預發、成型、切片、壓花部位;

? ? 5 高層乙、丙類廠房;

? ? 6 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丙類廠房。

8.3.2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倉庫外,下列倉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 1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m2 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的倉庫;

? ? 注:單層占地面積不大于2000m2 的棉花庫房,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 2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600m2 的火柴倉庫;

? ? 3 郵政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空郵袋庫;

? ? 4 可燃、難燃物品的高架倉庫和高層倉庫;

? ? 5 設計溫度高于0℃的高架冷庫,設計溫度高于0℃且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大于1500m2 的非高架冷庫;

? ? 6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可燃物品地下倉庫;

? ? 7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單層或多層丙類物品倉庫。

8.3.3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 1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場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 ? 2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用房、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可燃物品庫房、自動扶梯底部;

? ? 3 高層民用建筑內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 ? 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3.4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單、多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 1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5000人的體育場的室內人員休息室與器材間等;

? ? 2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展覽、商店、餐飲和旅館建筑以及醫院中同樣建筑規模的病房樓、門診樓和手術部;

? ? 3 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辦公建筑等;

? ? 4 藏書量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

? ? 5 大、中型幼兒園,老年人照料設施;

? ? 6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 ? 7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設置在首層、二層和三層且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m2 的地上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除游泳場所外)。

8.3.5 根據本規范要求難以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展覽廳、觀眾廳等人員密集的場所和丙類生產車間、庫房等高大空間場所,應設置其他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滅火系統。

8.3.6 下列部位宜設置水幕系統:

? ? 1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個座位的其他等級的劇場、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和高層民用建筑內超過800個座位的劇場或禮堂的舞臺口及上述場所內與舞臺相連的側臺、后臺的洞口;

? ? 2 應設置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而無法設置的局部開口部位;

? ? 3 需要防護冷卻的防火卷簾或防火幕的上部。

? ? 注:舞臺口也可采用防火幕進行分隔,側臺、后臺的較小洞口宜設置乙級防火門、窗。

8.3.7 下列建筑或部位應設置雨淋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 1 火柴廠的氯酸鉀壓碾廠房,建筑面積大于100m2 且生產或使用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廠房;

? ? 2 乒乓球廠的軋坯、切片、磨球、分球檢驗部位;

? ? 3 建筑面積大于60m2 或儲存量大于2t 的硝化棉、噴漆棉、火膠棉、賽璐珞膠片、硝化纖維的倉庫;

? ? 4 日裝瓶數量大于3000 瓶的液化石油氣儲配站的灌瓶間、實瓶庫;

? ? 5 特等、甲等劇場、超過1500 個座位的其他等級劇場和超過2000 個座位的會堂或禮堂的舞臺葡萄架下部;

? ? 6 建筑面積不小于400m2 的演播室,建筑面積不小于500m2 的電影攝影棚。

8.3.8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水噴霧滅火系統:

? ? 1 單臺容量在40MV·A 及以上的廠礦企業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90MV·A 及以上的電廠油浸變壓器,單臺容量在125MV·A 及以上的獨立變電站油浸變壓器;

? ? 2 飛機發動機試驗臺的試車部位;

? ? 3 充可燃油并設置在高層民用建筑內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

? 注:設置在室內的油浸變壓器、充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室,可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8.3.9 下列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氣體滅火系統:

? ? 1 國家、省級或人口超過100 萬的城市廣播電視發射塔內的微波機房、分米波機房、米波機房、變配電室和不間斷電源(UPS)室;

? ? 2 國際電信局、大區中心、省中心和一萬路以上的地區中心內的長途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 ? 3 兩萬線以上的市話匯接局和六萬門以上的市話端局內的程控交換機房、控制室和信令轉接點室;

? ? 4 中央及省級公安、防災和網局級及以上的電力等調度指揮中心內的通信機房和控制室;

? ? 5 A、B 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內的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已記錄磁(紙)介質庫;

? ? 6 中央和省級廣播電視中心內建筑面積不小于120m2 的音像制品庫房;

? ? 7 國家、省級或藏書量超過100 萬冊的圖書館內的特藏庫;中央和省級檔案館內的珍藏庫和非紙質檔案庫;大、中型博物館內的珍品庫房;一級紙絹質文物的陳列室;

? ? 8 其他特殊重要設備室。

? ? 注:1 本條第1、4、5、8 款規定的部位,可采用細水霧滅火系統。

? ? ? ? 2 當有備用主機和備用已記錄磁(紙)介質,且設置在不同建筑內或同一建筑內的不同防火分區內時,本條第5 款規定的部位可采用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8.3.10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單罐容量大于1000m3 的固定頂罐應設置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 ? 2 罐壁高度小于7m 或容量不大于200m3 的儲罐可采用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

? ? 3 其他儲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滅火系統;

? ? 4 石油庫、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氣工程中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滅火系統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 等標準的規定。

8.3.11 餐廳建筑面積大于1000m2的餐館或食堂,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并應在燃氣或燃油管道上設置與自動滅火裝置聯動的自動切斷裝置。

? ? 食品工業加工場所內有明火作業或高溫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設置自動滅火裝置。

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8.4.1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 1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電子等類似用途的廠房;

? ? 2 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棉、毛、絲、麻、化纖及其制品的倉庫,占地面積大于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m2 的卷煙倉庫;

? ? 3 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 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商店、展覽、財貿金融、客運和貨運等類似用途的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 ? 4 圖書或文物的珍藏庫,每座藏書超過50萬冊的圖書館,重要的檔案館;

? ? 5 地市級及以上廣播電視建筑、郵政建筑、電信建筑,城市或區域性電力、交通和防災等指揮調度建筑;

? ? 6 特等、甲等劇場,座位數超過1500 的其他等級的劇場或電影院,座位數超過2000個的會堂或禮堂,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

? ? 7 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療養院的病房樓、旅館建筑和其他兒童活動場所,不少于200床位的醫院門診樓、病房樓和手術部等;

? ? 8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 ? 9 凈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較多的技術夾層,凈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悶頂或吊頂內;

? ? 10 電子信息系統的主機房及其控制室、記錄介質庫,特殊貴重或火災危險性大的機器、儀表、儀器設備室、貴重物品庫房;

? ? 11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m2 的可燃物品庫房和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營業廳;

? ? 12 其他一類高層公共建筑;

? ? 13 設置機械排煙、防煙系統、雨淋或預作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固定消防水炮滅火系統等需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鎖動作的場所或部位。

注:老年人照料設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應設置火災探測器和聲警報裝置或消防廣播。

8.4.2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 建筑高度大于54m 但不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套內宜設置火災探測器。

? ?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 的高層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當設置需聯動控制的消防設施時,公共部位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 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應設置具有語音功能的火災聲警報裝置或應急廣播。

8.4.3 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8.5 防煙和排煙設施

8.5 防煙和排煙設施

8.5.1 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防煙設施:

? ? 1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

? ? 2 消防電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

? ? 3 避難走道的前室、避難層(間)。

? ?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 的公共建筑、廠房、倉庫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當其防煙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樓梯間可不設置防煙系統:

? ?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開的陽臺、凹廊;

? ?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開啟外窗,且可開啟外窗的面積滿足自然排煙口的面積要求。

8.5.2 廠房或倉庫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 ? 1 人員或可燃物較多的丙類生產場所,丙類廠房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2 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 ? 2 建筑面積大于5000m2 的丁類生產車間;

? ? 3 占地面積大于1000m2 的丙類倉庫;

? ? 4 高度大于32m 的高層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20m 的疏散走道,其他廠房(倉庫)內長度大于40m 的疏散走道。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場所或部位應設置排煙設施:

? ? 1 設置在一、二、三層且房間建筑面積大于100m2 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在四層及以上樓層、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 ? 2 中庭;

? ? 3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100m2 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

? ? 4 公共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300m2 且可燃物較多的地上房間;

? ? 5 建筑內長度大于20m 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內的無窗房間,當總建筑面積大于200m2或一個房間建筑面積大于50m2,且經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較多時,應設置排煙設施。

9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9.1 一般規定

9.1 一般規定

9.1.1 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應采取防火措施。

9.1.2 甲、乙類廠房內的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 ? 丙類廠房內含有燃燒或爆炸危險粉塵、纖維的空氣,在循環使用前應經凈化處理,并應使空氣中的含塵濃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1.3 為甲、乙類廠房服務的送風設備與排風設備應分別布置在不同通風機房內,且排風設備不應和其他房間的送、排風設備布置在同一通風機房內。

9.1.4 民用建筑內空氣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險物質的房間,應設置自然通風或獨立的機械通風設施,且其空氣不應循環使用。

9.1.5 當空氣中含有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時,水平排風管全長應順氣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設。

9.1.6 可燃氣體管道和甲、乙、丙類液體管道不應穿過通風機房和通風管道,且不應緊貼通風管道的外壁敷設。

9.2 供 暖

9.2 供 暖

9.2.1 在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內,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82.5℃。輸煤廊的散熱器表面平均溫度不應超過130℃。

9.2.2 甲、乙類廠房(倉庫)內嚴禁采用明火和電熱散熱器供暖。

9.2.3 下列廠房應采用不循環使用的熱風供暖:

? ? 1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可燃氣體、蒸氣、粉塵或纖維與供暖管道、散熱器表面接觸能引起燃燒的廠房;

? ? 2 生產過程中散發的粉塵受到水、水蒸汽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產生爆炸性氣體的廠房。

9.2.4 供暖管道不應穿過存在與供暖管道接觸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房間,確需穿過時,應采用不燃材料隔熱。

9.2.5 供暖管道與可燃物之間應保持一定距離,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供暖管道的表面溫度大于100℃時,不應小于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熱;

2 當供暖管道的表面溫度不大于100℃時,不應小于5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熱。

9.2.6 建筑內供暖管道和設備的絕熱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對于甲、乙類廠房(倉庫),應采用不燃材料;

? ? 2 對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9.3 通風和空氣調節

9.3 通風和空氣調節

9.3.1 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橫向宜按防火分區設置,豎向不宜超過5 層。當管道設置防止回流設施或防火閥時,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豎向風管應設置在管井內。

9.3.2 廠房內有爆炸危險場所的排風管道,嚴禁穿過防火墻和有爆炸危險的房間隔墻。

9.3.3 甲、乙、丙類廠房內的送、排風管道宜分層設置。當水平或豎向送風管在進入生產車間處設置防火閥時,各層的水平或豎向送風管可合用一個送風系統。

9.3.4 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險物質的房間,其送、排風系統應采用防爆型的通風設備。當送風機布置在單獨分隔的通風機房內且送風干管上設置防止回流設施時,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風設備。

9.3.5 含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粉塵的空氣,在進入排風機前應采用不產生火花的除塵器進行處理。對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塵,嚴禁采用濕式除塵器。

9.3.6 處理有爆炸危險粉塵的除塵器、排風機的設置應與其他普通型的風機、除塵器分開設置,并宜按單一粉塵分組布置。

9.3.7 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宜布置在廠房外的獨立建筑內,建筑外墻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0m。

? ? 具備連續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風量不大于15000m3/h、集塵斗的儲塵量小于60kg 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可布置在廠房內的單獨房間內,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墻和1.50h 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9.3.8 凈化或輸送有爆炸危險粉塵和碎屑的除塵器、過濾器或管道,均應設置泄壓裝置。

? ? 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應布置在系統的負壓段上。

9.3.9 排除有燃燒或爆炸危險氣體、蒸氣和粉塵的排風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排風系統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 ? 2 排風設備不應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內;

? ? 3 排風管應采用金屬管道,并應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點,不應暗設。

9.3.10 排除和輸送溫度超過80℃的空氣或其他氣體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與可燃或難燃物體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 的不燃材料隔熱;當管道上下布置時,表面溫度較高者應布置在上面。

9.3.11 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在下列部位應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70℃的防火閥:

? ? 1 穿越防火分區處;

? ? 2 穿越通風、空氣調節機房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

? ? 3 穿越重要或火災危險性大的場所的房間隔墻和樓板處;

? ? 4 穿越防火分隔處的變形縫兩側;

? ? 5 豎向風管與每層水平風管交接處的水平管段上。

? ? 注:當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的通風、空氣調節系統均獨立設置時,水平風管與豎向總管的交 接處可不設置防火閥。

9.3.12 公共建筑的浴室、衛生間和廚房的豎向排風管,應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70℃的防火閥。

? ? 公共建筑內廚房的排油煙管道宜按防火分區設置,且在與豎向排風管連接的支管處應設置公稱動作溫度為150℃的防火閥。

9.3.13 防火閥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防火閥宜靠近防火分隔處設置;

? ? 2 防火閥暗裝時,應在安裝部位設置方便維護的檢修口;

? ? 3 在防火閥兩側各2.0m 范圍內的風管及其絕熱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

? ? 4 防火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通風和排煙系統用防火閥門》GB 15930 的規定。

9.3.14 除下列情況外,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應采用不燃材料:

? ? 1 接觸腐蝕性介質的風管和柔性接頭可采用難燃材料;

? ? 2 體育館、展覽館、候機(車、船)建筑(廳)等大空間建筑,單、多層辦公建筑和丙、丁、戊類廠房內通風、空氣調節系統的風管,當不跨越防火分區且在穿越房間隔墻處設置防火閥時,可采用難燃材料。

9.3.15 設備和風管的絕熱材料、用于加濕器的加濕材料、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宜采用不燃材料,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難燃材料。

? ? 風管內設置電加熱器時,電加熱器的開關應與風機的啟停聯鎖控制。電加熱器前后各0.8m 范圍內的風管和穿過有高溫、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間的風管,均應采用不燃材料。

9.3.16 燃油或燃氣鍋爐房應設置自然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風機。當采取機械通風時,機械通風設施應設置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燃油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3 次/h 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 次/h 確定;

? ? 2 燃氣鍋爐房的正常通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6 次/h 確定,事故排風量應按換氣次數不少于12 次/h 確定。

10電氣

10.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10.1 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10.1.1 下列建筑物、儲罐(區)和堆場的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供電:

? ?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

? ?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10.1.2 下列建筑物、儲罐(區)和堆場的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供電:

? ?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廠房(倉庫);

? ?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 的可燃材料堆場、可燃氣體儲罐(區)和甲、乙類液體儲罐(區);

? ? 3 糧食倉庫及糧食筒倉;

? ? 4 二類高層民用建筑;

? ? 5 座位數超過1500 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 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10.1.3 除本規范第10.1.1 和10.1.2 條外的建筑物、儲罐(區)和堆場等的消防用電,可按三級負荷供電。

10.1.4 消防用電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建筑,當采用自備發電設備作備用電源時,自備發電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啟動裝置。當采用自動啟動方式時,應能保證在30s內供電。

? ? 不同級別負荷的供電電源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規定。

10.1.5 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 ? 2 醫療建筑、老年人照料設施、總建筑面積大于100000m2 的公共建筑和總建筑面積大于200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應少于1.0h;

? ? 3 其他建筑,不應少于0.5h。

10.1.6 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當建筑內的生產、生活用電被切斷時,應仍能保證消防用電。

? ? 備用消防電源的供電時間和容量,應滿足該建筑火災延續時間內各消防用電設備的要求。

10.1.7 消防配電干線宜按防火分區劃分,消防配電支線不宜穿越防火分區。

10.1.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和排煙風機房的消防用電設備及消防電梯等的供電,應在其配電線路的最末一級配電箱處設置自動切換裝置。

10.1.9 按一、二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其配電箱應獨立設置;按三級負荷供電的消防設備,其配電箱宜獨立設置。消防配電設備應設置明顯標志。

10.1.10 消防配電線路應滿足火災時連續供電的需要,其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明敷時(包括敷設在吊頂內),應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金屬導管或封閉式金屬槽盒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當采用阻燃或耐火電纜并敷設在電纜井、溝內時,可不穿金屬導管或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保護;當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時,可直接明敷;

? ? 2 暗敷時,應穿管并應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

? ? 3 消防配電線路宜與其他配電線路分開敷設在不同的電纜井、溝內;確有困難需敷設在同一電纜井、溝內時,應分別布置在電纜井、溝的兩側,且消防配電線路應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

10.2 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

10.2 電力線路及電器裝置

10.2.1 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的最近水平距離應符合表10.2.1 的規定。

? ? 35kV 及以上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于200m3 或總容積大于1000m3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

表10.2.1 架空電力線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離(m)

10.2.1.jpg

10.2.2 電力電纜不應和輸送甲、乙、丙類液體管道、可燃氣體管道、熱力管道敷設在同一管溝內。

10.2.3 配電線路不得穿越通風管道內腔或直接敷設在通風管道外壁上,穿金屬導管保護的配電線路可緊貼通風管道外壁敷設。

? ? 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應采取穿金屬導管、采用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

10.2.4 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措施。

? ? 鹵鎢燈和額定功率不小于100W 的白熾燈泡的吸頂燈、槽燈、嵌入式燈,其引入線應采用瓷管、礦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熱保護。

? ? 額定功率不小于60W 的白熾燈、鹵鎢燈、高壓鈉燈、金屬鹵化物燈、熒光高壓汞燈(包括電感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物體上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10.2.5 可燃材料倉庫內宜使用低溫照明燈具,并應對燈具的發熱部件采取隔熱等防火措施,不應使用鹵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 ? 配電箱及開關應設置在倉庫外。

10.2.6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 的規定。

10.2.7 老年人照料設施的非消防用電負荷應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下列建筑或場所的非消防用電負荷宜設置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 ? 1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乙、丙類廠房和丙類倉庫,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廠房(倉庫);

? ? 2 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 ? 3 座位數超過1500 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 個的體育館,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商店和展覽建筑,省(市)級及以上的廣播電視、電信和財貿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 ? 4 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的重點磚木或木結構的古建筑。

10.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0.3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10.3.1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廠房和丙類倉庫的下列部位應設置疏散照明:

? ? 1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避難層(間);

? ? 2 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筑面積大于200m2 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等人員密集的場所;

? ? 3 建筑面積大于1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動場所;

? ? 4 公共建筑內的疏散走道;

? ? 5 人員密集的廠房內的生產場所及疏散走道。

10.3.2 建筑內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對于疏散走道,不應低于1.0 lx;

? ? 2 對于人員密集場所、避難層(間),不應低于3.0 lx;對于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的避難間,不應低于10.0 lx;

? ? 3 對于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5.0lx;對于人員密集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病房樓或手術部內的樓梯間、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不應低于10.0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 疏散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出口的頂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備用照明燈具應設置在墻面的上部或頂棚上。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高層廠房(庫房)和甲、乙、丙類單、多層廠房,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應設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員密集的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

? ? 2 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墻面或地面上。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間距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 ? 1 總建筑面積大于8000m2 的展覽建筑;

? ? 2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m2 的地上商店;

? ? 3 總建筑面積大于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 ? 4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 ? 5 座位數超過1500 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超過3000 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 ? 6 車站、碼頭建筑和民用機場航站樓中建筑面積大于3000m2 的候車、侯船廳和航站樓的公共區。

10.3.7 建筑內設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志》GB 13495 和《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GB 17945 的規定。

11木結構建筑

11 木結構建筑

11.0.1 木結構建筑的防火設計應符合本章的規定,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表11.0.1 的規定。

表11.0.1 木結構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11.0.1.jpg

注: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當同一座木結構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頂時,較低部分的屋頂承重構件和屋面不應采用可燃性構件,采用難燃性屋頂承重構件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75h。

? ? 2 輕型木結構建筑的屋頂,除防水層、保溫層及屋面板外,其他部分均應視為屋頂承重構件,且不應采用可燃性構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50h。

? ? 3 當建筑的層數不超過2 層、防火墻間的建筑面積小于600m2 且防火墻間的建筑長度小于60m 時,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本規范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要求確定。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 的辦公建筑和丁、戊類廠房(庫房)的房間隔墻和非承重外墻可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墻不得采用木骨架組合墻體;

? ? 2 墻體填充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 級;

? ? 3 木骨架組合墻體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應符合表11.0.2 的規定,其他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骨架組合墻體技術規范》GB/T 50361 的規定。

表11.0.2 木骨架組合墻體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h)

11.0.2.jpg

11.0.3 甲、乙、丙類廠房(庫房)不應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丁、戊類廠房(庫房)和民用建筑,當采用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其允許層數和允許建筑高度應符合表11.0.3-1 的規定,木結構建筑中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11.0.3-2 的規定。

表11.0.3-1 木結構建筑或木結構組合建筑的允許層數和允許建筑高度

11.0.3-1.jpg

表11.0.3-2 木結構建筑中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

11.0.3-2.jpg

注:1 當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防火墻間的允許建筑長度和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 倍,對于丁、戊類地上廠房,防火墻間的每層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限。

? ? 2 體育場館等高大空間建筑,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可適當增加。

11.0.4 老年人照料設施,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活動場所設置在木結構建筑內時,應布置在首層或二層。

? ? 商店、體育館和丁、戊類廠房(庫房)應采用單層木結構建筑。

11.0.5 除住宅建筑外,建筑內發電機間、配電間、鍋爐間的設置及其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5.4.12 條~第5.4.15 條和第6.2.3 條~第6.2.6 條的規定。

11.0.6 設置在木結構住宅建筑內的機動車庫、發電機間、配電間、鍋爐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1.00h 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不宜開設與室內相通的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可開設一樘不直通臥室的單扇乙級防火門。機動車庫的建筑面積不宜大于60m2。

11.0.7 民用木結構建筑的安全疏散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建筑的安全出口和房間疏散門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第5.5 節的規定。當木結構建筑的每層建筑面積小于200m2 且第二層和第三層的人數之和不超過25 人時,可設置1 部疏散樓梯;

? ? 2 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11.0.7-1的規定;

表11.0.7-1 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m)

4.jpg

? ? 3 房間內任一點至該房間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門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表11.0.7-1 中有關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

? ? 4 建筑內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應根據疏散人數按每100 人的最小疏散凈寬度不小于表11.0.7-2 的規定計算確定;

表11.0.7-2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和房間疏散門

11.0.7-2.jpg

11.0.8 丁、戊類木結構廠房內任意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離分別不應大于50m 和60m,其他安全疏散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3.7 節的規定。

11.0.9 管道、電氣線路敷設在墻體內或穿過樓板、墻體時,應采取防火保護措施,與墻體、樓板之間的縫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實。

? ? 住宅建筑內廚房的明火或高溫部位及排油煙管道等,應采用防火隔熱措施。

11.0.10 民用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11.0.10的規定。

? ? 民用木結構建筑與廠房(倉庫)等建筑的防火間距、木結構廠房(倉庫)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4 章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定。

表11.0.10 民用木結構建筑之間及其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m)

11.0.10.jpg

注:1 兩座木結構建筑之間或木結構建筑與其他民用建筑之間,外墻均無任何門、窗、洞口時,防火間距可為4m;外墻上的門、窗、洞口不正對且開口面積之和不大于外墻面積的10%時,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 ? 2 當相鄰建筑外墻有一面為防火墻,或建筑物之間設置防火墻且墻體截斷不燃性屋面或高出難燃性、可燃性屋面不低于0.5m 時,防火間距不限。

11.0.11 木結構墻體、樓板及封閉吊頂或屋頂下的密閉空間內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水平分隔長度或寬度均不應大于20m,建筑面積不應大于300m2,墻體的豎向分隔高度不應大于3m。

? ? 輕型木結構建筑的每層樓梯梁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1.0.12 木結構建筑與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砌體結構等其他結構類型組合建造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豎向組合建造時,木結構部分的層數不應超過3 層并應設置在建筑的上部,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宜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性樓板分隔。

? ? 水平組合建造時,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宜采用防火墻分隔;

? ? 2 當木結構部分與其他結構部分之間按上款規定進行了防火分隔時,木結構部分和其他部分的防火設計,可分別執行本規范對木結構建筑和其他結構建筑的規定;其他情況,建筑的防火設計應執行本規范有關木結構建筑的規定;

? ? 3 室內消防給水應根據建筑的總高度、體積或層數和用途按本規范第8 章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確定,室外消防給水應按本規范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定確定。

11.0.13 總建筑面積大于1500m2 的木結構公共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木結構住宅建筑內應設置火災探測與報警裝置。

11.0.14 木結構建筑的其他防火設計應執行本規范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的規定,防火構造要求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木結構設計規范》GB 50005 等標準的規定。

12.1 一般規定

12.1 一般規定

12.1.1 城市交通隧道(以下簡稱隧道)的防火設計應綜合考慮隧道內的交通組成、隧道的用途、自然條件、長度等因素。

12.1.2 單孔和雙孔隧道應按其封閉段長度和交通情況分為一、二、三、四類,并應符合表12.1.2 的規定。

表12.1.2 單孔和雙孔隧道分類

12.1.2.jpg

12.1.3 隧道承重結構體的耐火極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一、二類隧道和通行機動車的三類隧道,其承重結構體耐火極限的測定應符合本規范附錄C 的規定;對于一、二類隧道,火災升溫曲線應采用本規范附錄C 第C.0.1 條規定的RABT 標準升溫曲線,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2.00h 和1.50h;對于通行機動車的三類隧道,火災升溫曲線應采用本規范附錄C 第C.0.1 條規定的HC 標準升溫曲線,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 ? 2 其他類別隧道承重結構體耐火極限的測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構件耐火試驗方法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GB/T9978.1 的規定;對于三類隧道,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對于四類隧道,耐火極限不限。

12.1.4 隧道內的地下設備用房、風井和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地面的重要設備用房、運營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屬用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12.1.5 除嵌縫材料外,隧道的內部裝修應采用不燃材料。

12.1.6 通行機動車的雙孔隧道,其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水底隧道宜設置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車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車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間隔宜為1000m~1500m;

? ? 2 非水底隧道應設置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車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車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間隔不宜大于1000m;

? ? 3 車行橫通道應沿垂直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并應通向相鄰隧道;車行疏散通道應沿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在雙孔中間,并應直通隧道外;

? ? 4 車行橫通道和車行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4.0m,凈高度不應小于4.5m;

? ? 5 隧道與車行橫通道或車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2.1.7 雙孔隧道應設置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人行橫通道的間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間隔,宜為250m~300m;

? ? 2 人行疏散橫通道應沿垂直雙孔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并應通向相鄰隧道。人行疏散通道應沿隧道長度方向布置在雙孔中間,并應直通隧道外;

? ? 3 人行橫通道可利用車行橫通道;

? ? 4 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2m,凈高度不應小于2.1m;

? ? 5 隧道與人行橫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連通處,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門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12.1.8 單孔隧道宜設置直通室外的人員疏散出口或獨立避難所等避難設施。

12.1.9 隧道內的變電站、管廊、專用疏散通道、通風機房及其他輔助用房等,應采取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墻和乙級防火門等分隔措施與車行隧道分隔。

12.1.10 隧道內地下設備用房的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15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 個,與車道或其它防火分區相通的出口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須至少設置1 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 且無人值守的設備用房可設置1 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12.2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12.2 消防給水和滅火設施

12.2.1 在進行城市交通的規劃和設計時,應同時設計消防給水系統。四類隧道和行人或通行非機動車輛的三類隧道,可不設置消防給水系統。

12.2.2 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消防水源和供水管網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 ? 2 消防用水量應按隧道的火災延續時間和隧道全線同一時間發生一次火災計算確定。一、二類隧道的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于3.0h;三類隧道,不應小于2.0h;

? ? 3 隧道內的消防用水量應按需要同時開啟所有滅火設施的用水量之和計算;

? ? 4 隧道內宜設置獨立的消防給水系統。嚴寒和寒冷地區的消防給水管道及室外消火栓應采取防凍措施;當采用干式給水系統時,應在管網的最高部位設置自動排氣閥,管道的充水時間不宜大于90s;

? ? 5 隧道內的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20L/s,隧道外的消火栓用水量不應小于30L/s。對于長度小于1000m 的三類隧道,隧道內、外的消火栓用水量可分別為10L/s和20L/s;

? ? 6 管道內的消防供水壓力應保證用水量達到最大時,最不利點處的水槍充實水柱不小于10.0m。消火栓栓口處的出水壓力大于0.5MPa 時,應設置減壓設施;

? ? 7 在隧道出入口處應設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 ? 8 隧道內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50m,消火栓的栓口距地面高度宜為1.1m;

? ? 9 設置消防水泵供水設施的隧道,應在消火栓箱內設置消防水泵啟動按鈕;

? ? 10 應在隧道單側設置室內消火栓箱,消火栓箱內應配置1 支噴嘴口徑19mm的水槍、1 盤長25m、直徑65mm 的水帶,并宜配置消防軟管卷盤。

12.2.3 隧道內應設置排水設施。排水設施應考慮排除滲水、雨水、隧道清洗等水量和滅火時的消防用水量,并應采取防止事故時可燃液體或有害液體沿隧道漫流的措施。

12.2.4 隧道內應設置ABC 類滅火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通行機動車的一、二隧道和通行機動車并設置3 條及以上車道的三類隧道,在隧道兩側均應設置滅火器;每個設置點不應少于4 具;

? ? 2 其他隧道,可在隧道一側設置滅火器;每個設置點不應少于2 具;

? ? 3 滅火器設置點的間距不應大于100m。

12.3 通風和排煙系統

12.3 通風和排煙系統

12.3.1 通行機動車的一、二、三類隧道應設置排煙設施。

12.3.2 隧道內機械排煙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長度大于3000m 的隧道,宜采用縱向分段排煙方式或重點排煙方式;

? ? 2 長度不大于3000m 的單洞單向交通隧道,宜采用縱向排煙方式;

? ? 3 單洞雙向交通隧道,宜采用重點排煙方式。

12.3.3 機械排煙系統與隧道的通風系統宜分開設置。合用時,合用的通風系統應具備在火災時快速轉換的功能,并應符合機械排煙系統的要求。

12.3.4 隧道內設置的機械排煙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采用全橫向和半橫向通風方式時,可通過排風管道排煙;

? ? 2 采用縱向排煙方式時,應能迅速組織氣流、有效排煙,其排煙風速應根據隧道內的最不利火災規模確定,且縱向氣流的速度不應小于2m/s,并應大于臨界風速;

? ? 3 排煙風機和煙氣流經的風閥、消聲器、軟接等輔助設備,應能承受設計的隧道火災煙氣排放溫度,并應能在250℃下連續正常運行不小于1.0h。排煙管道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1.00h。

12.3.5 隧道的避難設施內應設置獨立的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其送風的余壓值應為30Pa~50Pa。

12.3.6 隧道內用于火災排煙的射流風機,應至少備用一組。

12.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2.4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2.4.1 隧道入口外100m~150m 處,應設置隧道內發生火災時能提示車輛禁入隧道的警報信號裝置。

12.4.2 一、二類隧道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通行機動車的三類隧道宜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 ? 1 應設置火災自動探測裝置;

? ? 2 隧道出入口和隧道內每隔100m~150m 處,應設置報警電話和報警按鈕;

? ? 3 應設置火災應急廣播或應每隔100m~150m 處設置發光警報裝置。

12.4.3 隧道用電纜通道和主要設備用房內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2.4.4 對于可能產生屏蔽的隧道,應設置無線通信等保證滅火時通信聯絡暢通的設施。

12.4.5 封閉段長度超過1000m 的隧道宜設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8.1.7 條和第8.1.8 條的規定。

? ? 隧道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 的規定。

12.5 供電及其他

12.5 供電及其他

12.5.1 一、二類隧道的消防用電應按一級負荷要求供電;三類隧道的消防用電應按二級負荷要求供電。

12.5.2 隧道的消防電源及其供電、配電線路等的其他要求應符合本規范第10.1 節的規定。

12.5.3 隧道兩側、人行橫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應設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其設置高度不宜大于1.5m。

? ? 一、二類隧道內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1.5h;其他隧道,不應小于1.0 h。其他要求可按本規范第10 章的規定確定。

12.5.4 隧道內嚴禁設置可燃氣體管道;電纜線槽應與其他管道分開敷設。當設置10kV 及以上的高壓電纜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分隔體與其他區域分隔。

12.5.5 隧道內設置的各類消防設施均應采取與隧道內環境條件相適應的保護措施,并應設置明顯的發光指示標志。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或內容合作請聯系作者
平臺聲明:文章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由作者上傳并發布,文章內容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簡書系信息發布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推薦閱讀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