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倫理損害責任
?第55條【醫務人員未盡說明義務的醫療機構替代 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 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 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 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 面同意
?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 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56條【緊急情況下醫療措施的批準程序】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 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 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二、醫療技術損害責任
?第57條【醫務人員未盡相當診療義務的醫療機 構替代責任】: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 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醫療產品損害責任
?第59條【缺陷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和血 液不真正連帶責任】: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颊呦蜥t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四、免責事由與被侵權人過錯
? 第60條【醫療機構損害賠償責任免責事由與例外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 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禁止實施不必要檢查
?第63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 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