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轉沒登記,到底誰是股東?

文/袁萌 ?李碧霞

◆?關鍵詞

股權轉讓 ?變更登記

裁判要旨

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切實履行,取決于股東權利是否實際移轉,而不是是否進行了股東變更登記。

案情介紹

公司有三個股東:陳股東、西股東、汪股東。

2009年1月8日,三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陳、西二股東將其所持股權均轉讓于汪股東,汪股東分兩次付清股權轉讓費。第一次付款時間為2009年1月10日;第二次付款時間為工商變更登記后3日內。三方須在2009年1月15日之前完成公司公章等資料的移交和工商變更登記。

2009年1月12日,公司公章及重大業務合同移交汪股東。

但,汪股東遲遲未付款。陳股東遂訴至法院。一、二審法院均判決汪股東向陳股東支付股權轉讓價款并協助陳辦理變更登記。判決生效并執行。

2010年12月31日,公司因未辦理2008年度公司年檢,執照被吊銷。

神游不知道到哪里去了的西股東,此時回過神來才發現:1.汪股東尚未支付股權轉讓尾款;2.公司已不能再進行股權變更登記了。

于是,西股東向法院起訴,要求汪股東支付違約金及利息;汪股東則反訴,要求解除與西股東的《股權轉讓協議》,并要求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陳、西、汪股東共同負有2008年度公司年檢義務,故對公司被吊銷執照、無法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均有過錯,判決:解除汪、西二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

二審法院認為:股權轉讓協議是否切實履行,取決于股東權利是否實際移轉,而不是股東變更登記是否完成。汪股東已收到了公司的公章及重大業務合同,且未證明西股東在協議簽訂后仍繼續行使股東權利,可見其已取得西股東的股東權利以及相應的股東義務,應當支付轉讓價款。但由于公司被吊銷執照,約定的剩余轉讓款“于工商變更公告后3日內付清”的付款條件已無法實現,故汪股東應就此向西股東賠償相當于股權轉讓款的違約損失。

股泉觀察

1. 工商變更登記只是股東變更的對外宣示性登記手續,不影響公司內部股東權利的轉移及股東的變更。

第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主張行使股東權利的依據是公司向股東出具的出資證明書和公司置備的股東名冊,而不是工商登記文件。汪股東憑公司蓋章確認的新出資證明書及修改后的股東名冊即可成為股東,行使股東權利,而無需工商變更登記文件。

第二,工商部門對股東變更情況進行登記僅發生對外公示效果,作為一種宣示,是否辦理該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履行的認定。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如未履行該義務,只是無法阻礙不知情的第三人出于對工商登記的信任而取得與之相關的利益。

2. 受讓人從轉讓人處獲得公章及重大業務合同,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視為已取得了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公司公章在相當程度上能夠反映股東對公司的控制。轉讓人按照轉讓協議約定主動移交公章的同時,還移交了公司重大業務合同,應視為轉讓人如約完成了股東權利的轉移和公司經營控制權的讓渡。作為對價,受讓人應履行相應的付款義務。

改編自: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吳心斌《宣示性登記未履行不影響股權轉讓效力》一文,原載:人民法院報2012年09月27日第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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