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鄭某于2008年入職某模具公司,雙方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職期間,鄭某曾多次通過單位內部郵件方式對公司職工代表選舉等工作提出異議。模具公司擬與鄭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后模具公司撤銷鄭某所在部門,將鄭某安排至一個僅有桌椅,沒有任何其他辦公設備的工位,并在該工位上方專門安裝攝像頭,對鄭某的一舉一動進行錄像。模具公司依據錄像中鄭某使用手機、低頭休息、看英文書等與工作無關的行為先后兩次向其發出警告處分,并以此為由解除和鄭某的勞動合同。鄭某認為,公司將其辭退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遂要求模具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81613元,該案最終訴至吳中法院。
法院認為
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最嚴厲的處理方式,為此法律對用人單位行使此項權利進行了嚴格規定,用人單位行使該項權利應符合誠信原則,不得濫用權利,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本案中,用人單位所舉證的鄭某不服從公司管理的內容,均系鄭某表達工作訴求的正當方式,模具公司認為鄭某不服從公司管理依據不足。該公司提供的視頻顯示鄭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原因在于模具公司未為鄭某提供必要辦公設備、未合理安排工作內容,鄭某的行為達不到模具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該公司解除和鄭某的勞動合同屬濫用權利,缺乏合理依據,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模具公司向鄭某支付賠償金181613元。模具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用人單位故意尋“把柄”、找理由單方解除與“不討喜”員工的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實踐中并不少數。本案用人單位撤銷勞動者所在部門,在不提供必要辦公設備、未合理安排工作內容情況下監控勞動者舉動,進而單方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可謂“煞費苦心”、“步步為營”。但顯然用人單位的行為已經構成濫用權利,嚴重違反誠信原則,應受法律規制和否定評價,法院裁判旗幟鮮明否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發揮了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中的規則引領和價值導向作用。用人單位應當恪守法治,暢通員工訴求表達渠道,與員工齊心合力,共謀發展,才能最大程度激發員工的積極性,更好實現企業的發展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