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對自己子女的愛是無私的。
2、現今,我國的受教育者不當品行的表現不是個例。
3、父母在其子女的行為與正義相沖突并對外界產生消極影響時,父母對其子女的教育的行為與措施,弱于社會和學校教育的正義的期望。
4、父母對其子女的無私之愛,與社會公意和正義相悖時,其對子女的無私之愛,一定會顯現出面對社會的、面對正義時的自私與非正義的傾向或意圖。
5、從總體上看,在教育的理念、理論、方式、方法、連續性、主動性諸多方面考量,教育者的境界高于受教育者的監護人。
7、受教育者有善念也有惡念,并一定會在一定程度上有所行為。如果惡行不被有效約束并通過約束觸及心靈,一定會再犯。
8、教育者持續多年的,關于施行“懲戒”的呼聲,必定有從專業意義上的合理性和前瞻性,絕非全是教育者無能或失去教育耐心。
9、在諸多的針對受教育者的保護性法條的保護下,同時,又針對教育者的教育行為進行嚴格約束的前提下,卻仍舊有很多教育者以身試法,此種現象說明,一些受教育者品行之惡,已被正義所不能再容的情況乃是必然,而教育者不計自身所承受的后果,呈一時之快去觸及法條的情況乃是偶然。
10、學校小社會,在這個模擬社會中,不對一些“社員”的惡行進行懲戒,就是對大多數“社員”的不正義,對大多數“社員”的不正義,就是“小社會的社會環境”的不正義,這恰與他們構成未來的現實社會而生成更大的不正義構成因果。
11、受教育者的品行出現問題并顯現一定程度的惡,且當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父母之間出現教育方式上的認識矛盾時的原因是,二者各自生成有利于自己的意圖和行為的理論依據,并期望對方認同。雙方各自根據是:前者基于職業、專業、與受教育者無血緣關系、自私;后者基于只針對子女的無私的愛、自身掌握的教育經驗、自私。二者表現出的,關于教育問題的積極意義上的分歧與矛盾可以調和之。所以,關注點應該是,出自各自的自私心理的沖突。前者的自私心理包括:專業認知強加于對方;無血緣關系前提下,以公正為借口的冷漠;來自受教育者的行為,并觸及到教育者,使之明確感受到不利于自身的,非積極的心理因素等。后者的自私心理包括:直系血緣、只針對有利于家族、家庭對生存、生活有利的經驗的傳承、因直系血緣而生成的袒護等。二者自私的心理程度不同,又因血緣、家庭、情感的關系,所以,后者自私程度大于前者。所以,教育的正義從整體看,絕不會來自于組成社會的全體家庭的家庭教育共識。
12、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如果國家意志出現問題,其法律便不會合乎正義。
13、面對懲戒和體罰,目前的法律,絕不是解釋矛盾與沖突終結者,反而是矛盾與沖突的制造者。基礎教育領域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惡法。
14、在沒有教育懲戒制度與條款參與的教育,在一味強調對弱者的保護的環境中,教育者與受教育者都是如何變成惡魔的。“武裝了弱者,就等于武裝了暴民”。面對不承擔法律責任的,未成年的,心智未成熟的少年,我們卻用法律無微不至地武裝了他們。所以,不管從哪個角度展示惡行,都越發證明法律的不正義。
15、同是弱勢群體,而在這個群體內必然產生強勢群體,在這個角度上,法律墮入可笑的矛盾中。
16、正義是法律的天枰。正義不與體罰產生直接關系。正義的職責只衡量法律。
17、只要有不正義的法規被國家意志認可,列舉任何“違法”的,即便是非常合理的實例都是無用的。在不正義的法規面前,一切正義都只能退位,所以,我們要做的應該是:質問法律的不正義,并讓國家意識到此種不義。
18、惡行不被遏制,受教育者的尊嚴凌駕一切,在此種環境中,“拿出耐心和智慧”的策略,只能是束手無策的代名詞。尊嚴,在被觸及的時候,才會被自身感受到,不被觸及,既沒有尊嚴的感受。
19、在成人的眼光里的弱勢群體中,其惡行面對的,總是同樣是弱勢群體中的人,不懲惡,不足以保護弱勢群體中更廣大的那一部分人。所以,要明確懲戒制度,其制度當然可以十年未用,但是絕對不能沒有。
20,在現行法律保護未成年人這個弱勢群體的時候,其明顯的意圖,是為了約束成年人面對未成年人的時候的行為。然而,正因為這樣的法律,才促成了作為整體的未成年人被法律過度保護,才引起了并發癥,即,未成年人之間出現矛盾的時候,弱勢群體中“作惡者”,他們存在于弱勢群體的整體中,恰好又是這個群體的強者,由這個角度看,教育法規保護的是強者,漠視的是弱者,使現行法規失去了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