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是個功夫活兒

——從一則案例看刑辯律師如何揭示案件事實真相

文/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 李俊青

圖片發自簡書App

刑事辯護,簡單,又有難度。

簡單,是因為刑事案件的辯護方向明確——不外乎罪輕和無罪兩種思路,內容清晰——超不出事實、法律和程序三個層面。不少年輕律師或是從來沒有做過刑案的律師翻上幾頁書,就敢操刀上陣廝殺,結果只能是害人自由、損己名譽。

有難度,則體現在對案件細節的把握上,需要辯護律師具備嚴謹負責的辯護態度、相對全面的知識結構、足夠豐富的生活經驗、清晰專業的邏輯思維。如此,方能循著證據和所掌握案情的變化,一步一步抽絲剝繭,最終驅散籠罩在案件真相之上的迷霧。

下面,以筆者援助的一起再簡單不過的小案子——張水涉嫌故意傷害罪案為例,揭示辯護律師從細節入手,一步步還原案件真相的詳細過程。

該案發生在一對堂兄弟——張水與張山之間,張山是被害人,張水是犯罪嫌疑人。筆者作為張水的辯護人介入該案的時間是偵查后期。由于該案案情和法律關系比較簡單,所以辯護工作只圍繞事實展開。

1、通過家屬了解案情 。

筆者通過犯罪嫌疑人張水的女兒張牡口述,了解到如下案情:

2018年9月的一天,因為張水放牧的羊吃了堂弟張山家莊稼地里的草,二人發生爭吵,進而打斗,最終張山被打傷。經鑒定,張山的傷被評定為輕傷二級(故意傷害他人,達到輕傷二級,依法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于是,2018年12月17日,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張水到案接受調查,并將其刑事拘留。

張牡認為,張水與張山沖突的實際原因,并非是張水家的羊吃了張山家的莊稼,而是因為幾年前張山違法占地修了一段墻,影響了村里道路的通行,村里強令其拆除。張山以為是張水告狀,從而對張水懷恨在心,最終引發本案。

又,案發次日,張水通過村書記李XX、堂哥張XX和阿訇向張山賠禮道歉,并主動賠償5000元,張山亦表示原諒張水。但張山事后反悔,報警后向張水索要賠償20萬,后來降到10萬,而張水家最多只同意賠償8萬元。由于雙方分歧較大,該案刑事立案后,張水未能對張山賠償到位,張山亦未諒解張水 。

另,張牡還介紹兩個情況:(1)張山家境貧困,張水曾資助張山的兩個孩子上學多年,后來兩家關系惡化。(2)張山患有嚴重的肝硬化,其所索要的賠償款有很大一部分是治療肝病的。

筆者由上述信息分析:該案案情清晰明了,構成故意傷害罪問題不大,建議張水家屬主動與張山一方進行協商,積極賠償,爭取獲得張山諒解,然后申請取保侯審,案子進入審判階段后爭取緩刑辯護。

2、 會見張水了解案情。

筆者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張水,進一步了解到如下案情:

2018年9月5日下午15時許,張水在自家的自留地里放羊,自己坐在旁邊的土坎上,看羊吃草。這時候,張山騎著摩托車過來停下,罵張水:日你娘,俺的莊稼是你的羊吃的嗎?張水說:這是俺的地,你的莊稼在哪………后,張山離去。張水氣不過,給村長、書記和社長打電話,社長張德來到現場后囑咐張水:不是張山的地,忍一下,不要再起事。然后就走了,張水則繼續放羊。

約17時許,張山騎摩托車載著兒子張鑫第二次來到現場,停下車又辱罵張水,繼而發生打斗——張水手持牧羊鞭桿抽到張山的左耳部,張山倒地。張山起來后二人繼續撕扯(期間張鑫參與),張水復將張山摁倒在地。后,二人被聞訊而至的村民勸開,張水遂離開現場

另,張水稱:(1)張山的鼻骨骨折是舊傷,有證人;(2)事發后,其被派出所行政拘留15天,罰款500元;(3)2018年12月17日,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其到案后如實坦白;(4)事情 發生后,張水已賠償張山5000元。

筆者由上述信息分析:(1)張水構成自首;(2)張水積極認罪悔罪,主動賠償張山;(3)張山對于該案的發生存在嚴重過錯;(4)查證張山曾經鼻骨骨折的具體時間;(5)與偵查人員溝通了解案情 ,重點了解人身損傷程度鑒定意見。同時,基于張山在賠償諒解問題上的不合作態度,建議張水家屬暫時不與其接觸。

3、閱卷了解案情。

(1)閱卷,凝練辯護觀點。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筆者第一時間閱卷,并將主要證據進行摘錄比對,制作了《張水涉嫌故意傷害案證據比對表》、《張水涉嫌故意傷害案真實性存疑證據分析表》。通過全面、反復梳理在案證據,筆者找到案證據存在的四個嚴重缺陷:一是該案證明張水傷害張山的證據主要為言辭證據,包括張水、張山、張鑫(張山之子)、張三。但該4人的言辭證據不僅無法證明張山鼻部骨折系張水所為,反而隱隱可以判斷該損傷不是張山所為;二是張山、張鑫、張三等3人言辭證據的部分內容不具有真實性;三是張山、張鑫父子的三次筆錄在該案關鍵事實的陳述上不具有穩定性,前后不一致,甚至矛盾;四是《鑒定意見》未能就張山的兩處損傷分別作出明確的鑒定意見,且對張山左耳耳廓的損傷認定有可能與事實不符。

由此,筆者通過反復梳理證據,逐漸凝練出具體的辯護思路:一是查證張山左耳耳廓損傷是否達到輕傷二級;二是論證張山鼻部骨折 非張水所傷;三是申請對張山的損傷程度進行重新鑒定,打掉本案關鍵證據;四是通過比對、分析,讓公訴人直觀的看到張山、張鑫、張三的陳述和證言的不真實,降低該三人言辭證據的證明力;五是協調雙方達成賠償和諒解,為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減輕外部壓力。

(2)思考,形成辯護方案。

筆者圍繞『爭取公訴機關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這個目標,經過進一步與張水溝通,依據在案證據擬寫了介入本案辯護以來的第一份書面辯護意見——《關于張水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證據不足? 建議對犯罪嫌疑人張水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律意見書》,主要辯護意見摘錄如下:

首先,被害人鼻部損傷之致傷原因未能查清,認定該處損傷系張水所為證據不足。本案案發時在場人員只涉及4人——張水、張山、張鑫和張三。辯護人認為,從4人的言辭證據分析被害人鼻部的致傷原因,不能認定該損傷系張水所為。1、張水明確表示其未對張山的鼻部實施傷害行為,該處損傷不是其造成的;2、張山陳述張水只傷害到其左耳(我只記得張水打了我的耳朵 )。并明確表示:『我的鼻子是怎么致傷的我不知道』;3、證人張鑫證言前后不一致。其在案發當天接收偵查人員的調查時稱:張水打我父親兩下,一下打在左耳朵處,另一下頭部。而在后兩次接收調查時則只說『張水用鞭把打了張山的耳朵』,而沒有說打了頭部。4、特別是張水明確供述:張山『鼻子的傷是掉到井里摔傷的』。而案發現場確有深度達1.2米左右的水管閥門井。由上,本案未能查明張山鼻部損傷的直接原因,更不足以認定系張水所為。

其次,張山陳述和張鑫、張三證言的真實性嚴重存疑,該部分證據不可以作為本案定罪的依據。首先,張山陳述和張鑫證言存在諸多不真實(詳見《存疑證據摘錄分析》)。由辯護人制作的《張水涉嫌故意傷害罪案存疑證據摘錄分析》可以看出,張山和其子張鑫在接受偵查機關調查時所作陳述和證言存在諸多虛言,如:張山說『張水的羊在我莊稼地邊吃草』;張鑫說『我倆騎車行至…路口發現張水在放羊,他的羊正吃我家山坡上種的黃豆草』。但依據偵查機關所做《勘驗筆錄》可知,案發現場附近根本就沒有張山家的莊稼地,當然不可能存在張水的羊在張山的莊稼地里吃草的事實。其次,張三的證言明顯不具有真實性。由前述分析可知,雖然張山陳述和張鑫證言不一致,但由二人陳述,依據經驗邏輯判斷,張水擊打張山不會超過兩次,但張三卻稱『張水用手持的鞭桿在張山的頭部及上身亂打』。其『亂打』的表述明顯不屬實。因此,張時的證言顯然不具有真實性。

再次,《鑒定意見》未能就兩處損傷部位分別作出明確鑒定且左耳損傷認定與事實不符,應當重新鑒定。本案張山受傷部位有二,一為左耳耳廓;二為鼻骨和兩側鼻翼。《鑒定書》所做『張山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的鑒定意見,未能明確該鑒定意見是基于張山的左耳耳廓之損傷,還是鼻骨和兩側鼻翼之損傷。又,因為本案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害人張山的兩處損傷皆為犯罪嫌疑人張水所為;且,依據《鑒定書》所附被害人張山左耳部損傷照片,無法得出《鑒定書》所載『左耳廓上部見一6.2cm的傷痕』之結論,犯罪嫌疑人張水和辯護人皆對《鑒定書》持有異議。故,應當對被害人張山的人體損傷程度進行重新鑒定。

綜上所述,本案據以證明張水涉嫌犯罪的關鍵證據真實性存疑,在案證據遠不能達到刑事定罪的證明標準,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6條,辯護人建議貴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張水作出不起訴決定。

(3)跟進,實現辯護目的。

筆者借向公訴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之機,與公訴人就案情進行了相對深入的溝通。事后經過認真研判溝通情況,筆者認為,影響辯護目的實現的因素主要有三:一是被害人的態度;二是被害人左耳耳廓是否形成輕傷二級;三是被害人鼻骨骨折系他因致傷的可能性。

針對上述三個梗點,筆者在申請公訴人同意的情況,首先聯系被害人當面協商,從事實證據、法律規定、人情關系和實現獲賠目的等方面,對其動之以情,曉以利害,一方面,從其實際損失和其訴求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程度,設身處地的幫助其分析利弊得失,努力降低其內心期望值;另一方面,結合在案證據,實事求是的向其闡述張水或不構成犯罪的極大可能性。其次,針對《鑒定意見》記載的『左耳廓上部見一6.2cm傷痕』,筆者認真觀察被害人左耳廓損傷部位,并拍照(給公訴人看),確認其為橫向撕裂傷,形成瘢痕只有3cm,達不到輕傷二級的評定標準;第三,筆者對案發現場地形進行勘察拍照,確認現場確有一口下水管閥門井(犯罪嫌疑人曾供述被害人鼻部骨折系其自己不慎跌入井中磕傷;而被害人張鑫曾作證現場沒有井),據此,進一步在公訴人心中強化被害人鼻部骨折致傷原因的不確定性。

綜合以上工作,筆者又向公訴機關提交了《對張山人體損傷程度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書》。同時,還將現場勘察的照片和張山左耳損傷部位的照片作為證據提交給公訴機關。

最終,張水家屬根據張山的實際損失,主動賠償其30000元,并獲取了張山對張水的諒解。而公訴機關也以證據不足為由對張水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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