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義·《經濟法》8.4債務人財產

文/南城以南hong

PS:講義來源于我所購買的中華考試網《經濟法》講師孫林老師的課程,侵刪。

第四節??債務人財產

一、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1、《破產法》的界定

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2、司法解釋

(1)屬于債務人財產

①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②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雖設擔保,但所有權未變)

③債務人對按份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關份額,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應財產權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財產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舉例】霍金、牛頓、愛因斯坦3個人共有一臺設備,霍金破產,法院應將設備進行分割,霍金那1/3的設備應該屬于破產財產。但如果分割會給牛頓和愛因斯坦造成損失的,他倆可以就損失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順位是“共益債務”。

分割是為了增加債務人的財產用于全體債權人的債務清償,即為了“共益”,所以對于其他共有人的損失賠償應屬于共益債務。

【解釋】宣告債務人破產清算,屬于共有財產分割的法定事由。

【注意】因分割共有財產導致其他共有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其他共有人請求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不屬于債務人財產(占用使用他人資產)

①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②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合同中有所有權保留條款)

③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土地所有權)

④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二、債務人財產的收回

1、出資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2)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公司的發起人和負有監督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等,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承擔相應責任,并將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管理人可要求未盡勤勉義務,協助抽逃出資的董高等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4)管理人不履行職責

①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出資人等追收債務人財產,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追收,債權人會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管理人不作為,債權人也不能直接更換管理人。)

②管理人不予追收,個別債權人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相關訴訟,主張次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等向債務人清償或者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依法申請合并破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債權人只可要求次債務人將錢還給債務人,無權要求次債務人向自己清償。)

2、非法占用收回

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1)非正常收入的界定:

①績效獎金;(可申報“普通債權”)

②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超過普通職工平均工資的部分)

③其他非正常收入。

(2)債權申報

①返還績效獎金和其他非正常收入——申報普通債權

②返還工資項收入:

A.?按照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作為拖欠職工工資清償;

B.?高出該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可以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3、取回質物、留置物

(1)管理人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的,應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管理人所作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有擔保的債權”要不人家順位也是排第一的)

三、撤銷權與無效行為

1、破產無效行為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舉例】破產企業的股東老張讓自己的兒子小張也去公司申報債權,從而也分到一部分,分的這一部分是全體債權人的資產,所以此行為無效。

2、撤銷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

①無償轉讓財產的

【解釋】“財產”既包括實物資產也包括財產性權利,其行為方式也不完全局限于“轉讓”,無償設置用益物權也應包括在內。(把自己的車免費給別人開,不要租金。)

②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舉例】破產企業受理破產前1年內,將自己價值5 000元的拖拉機以2元錢的價格賣給了隔壁老王。

【解釋】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僅限于“價格”,付款條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條件明顯不合理, 也可以撤銷。

【舉例】破產企業將拖拉機以市場價格5 000賣給了隔壁老王,但簽署合同時約定付款日是1 000年以后,也屬于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解釋】因撤銷該交易,對于債務人應返還受讓人已支付價款所產生的債務,受讓人請求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法院撤銷了該拖拉機的交易,那隔壁老王那2塊錢的債權應該按“共益債權”申報。)

③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提示】該條款是指對原來已經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務“事后”補充設置擔保(只要補充設置擔保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

④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提示】破產申請受理前一年內債務人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到期,管理人請求撤銷該清償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該清償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六個月內且債務人有破產原因的除外。

【舉例】甲公司2020年1月1日被受理破產,如果甲于2019年3月提前清償應于2019年10月到期的債權,則管理人事后不可撤銷,因為該債權理應到期受償。如果甲于2019年3月提前清償應于2020年3月到期的債權,則管理人可事后撤銷,因為此債權到期時,債務人甲已被受理破產了,破產后只能申報“普通債權”。除非甲雖2020年1月1日破產,但破產受理前6個月已經明顯資不抵債,出現了破產的事由,則這6個月到期了的債務也可以撤銷。

⑤放棄債權

【解釋】債務人對外享有債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中斷。

【注意】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未對其到期債權及時行使權利(變相放棄),導致其對外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上述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破產受理時雖然已過3年的訴訟時效,但是是在受理破產前1年內過的,則也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2)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已出現破產事由),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已到期),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林哥白話】破產受理前6個月內,已出現了“破產事由”仍惡意進行清償的,即使該債權已到期,管理人也可以撤銷。

【提示】不得撤銷

①有擔保的債權

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2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有擔保的債權在其擔保物的價值范圍內被提前清償的不可撤銷)

②必要的支出

Ⅰ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Ⅱ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Ⅲ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取回質物,留置物。)

③履行法律文書

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2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破產受理前,個別清償“工商局的罰款”,不可撤銷。)

(3)撤銷權行使

①管理人

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相關行為并由相對人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債權人

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據企業破產法第31條的規定請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放棄債權”行為的,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74條等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上述行為并將因此追回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法院應予受理。(管理人不行使撤銷權,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使。)

【提示】相對人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破產公司說,我只欠你100萬,你不得撤銷我200萬的個別清償,法院不予支持。)

3、清算終結后追回財產的處理

(1)在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債權人可以行使破產撤銷權或者針對債務人的無效行為而追回財產。在此期間追回的財產,應當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全體債權人”進行追加分配。

(2)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后,債權人發現因無效行為而應追回的財產,或可行使民法、合同法上的撤銷權追回的財產時,仍可行使相應權利追回財產,但追回的財產不再用于對全體債權人清償,而是用于對追回財產的債權人“個別”清償。

【總結】撤銷權

【例-單選題】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了債權人甲公司申請債務人乙公司破產案。管理人在對乙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時發現,乙公司曾于2011年9月11日為所欠丙公司的一筆原本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若管理人能夠證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為其債權提供擔保時已瀕臨破產,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擔保行為

B.?管理人無需證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為其債權提供擔保時已瀕臨破產,即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擔保行為

C.?若甲公司能夠證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為其債權提供擔保時已瀕臨破產,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擔保行為

D.?甲公司無需證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為其債權提供擔保時已瀕臨破產,即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擔保行為

網校答案:B

?【例-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中,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是(?)。

A.?支付職工勞動報酬

B.?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

C.?向他人無償轉讓企業財產

D.?在設定債務的同時,為該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網校答案:C

網校解析:

(1)選項AB: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②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③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2)選項D:債務人在可撤銷期間內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該情形屬于對價行為,并未造成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不能撤銷。

四、取回權

1、一般取回權

(1)情形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只限于取回“原物”,若原物滅失只能申報普通債權)

②債務人重整期間,權利人要求取回債務人合法占有的權利人的財產,不符合雙方事先約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違反 約定,可能導致取回物被轉讓、毀損、滅失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除外。

【舉例】甲公司申請重整期間,經法院批準后,甲公司應“先重新整頓,后打折清償”,所以甲公司還需要重新進行生產經營,如果此時乙想行使取回權,取回此前出租給甲的一臺設備且租賃未到期,法院不予支持。除非甲有違約或減損租賃物價值的行為。

(2)行使時間

權利人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承擔延遲行使取回權增加的相關費用。(因為該損失由取回權的權利人原因造成)

(3)給付對價義務

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的加工費、保管費、托運費、委托費、代銷費等費用,管理人拒絕其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想把牛牽走,先把牛的保管費交上。)

(4)原物被違法轉讓(看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

(5)原物毀損、滅失獲得保險金、賠償金、代位物

①代償取回權

Ⅰ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尚未交付給債務人

Ⅱ代償物已交付給債務人但能與債務人財產相區分的

②申報債權

【解釋】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已經交付給債務人且不能與債務人財產相區分。

Ⅰ破產申請受理前(債務人管理期間)——普通債權

Ⅱ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管理期間)——共益債務

【林哥白話】“管理人”原因導致的就是共益債務,“債務人”原因導致的就是普通債權,因為其他債權人的債權未獲得清償也是由于“債務人”原因導致的,所以大家順位相同,均應屬于“普通債權”。

2、出賣人取回權

(1)《破產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2)司法解釋(二)

①取回方式

出賣人通過“通知”承運人或者在貨物未達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張”取回在運途中標的物,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出賣人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的,管理人應予準許。

②取回時間

出賣人對在運途中標的物未及時行使取回權,在買賣標的物到達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運途中標的物取回權的,管理人不應準許。(到達即已“交付”,所有權已經轉移了。)

【例-單選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甲公司破產申請時,乙公司依照其與甲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已向買受人甲公司發運了該合同項下的貨物,但甲公司尚未支付價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產申請被受理后,立即通過傳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運途中的貨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傳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發運的貨物。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A.?乙公司有權取回該批貨物

B.?乙公司無權取回該批貨物,但可以就買賣合同價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C.?管理人已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但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價款

D.?管理人已取得該批貨物的所有權,但乙公司有權要求管理人就價款支付提供擔保

網校答案:A

3、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處理(不受“交付”限制)

(1)基本理論

①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買方都付了一大半了)

②買受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第三人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善意取得)

③在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未依法轉移給買受人前,一方當事人破產的,該買賣合同屬于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一方未付全款,另一方也基于所有權保留條款導致所有權未轉移。),管理人有權依法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管理人有選擇權,但只能選擇一次。)

(2)出賣人破產

①繼續履行(“要錢”)

Ⅰ出賣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原買賣合同的約定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要求買方給錢)

Ⅱ買受人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給出賣人造成損害:

(a)出賣人管理人有權主張取回標的物,但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除外。

(b)出賣人未能取回標的物的,管理人有權依法主張買受人繼續支付價款、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東西是拿不回來了,錢還要繼續要啊。)

②解除合同(“要物”)

Ⅰ出賣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解除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有權依法要求買受人向其交付買賣標的物。

買受人不得以其不存在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情形進行抗辯。(管理人具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即使買方沒違約,管理人也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Ⅱ買受人將買賣標的物交付出賣人管理人后:

(a)在合同履行中“依法履行”義務者,其已支付價款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b)在合同履行中“違反約定”義務的,其上述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清償。

【林哥白話】買受人按期付款,則買受人無瑕疵,其損失應作為“共益債務”申報;如果買受人本身也有違約行為,如應付100萬就付了60萬,則買受人也有過失,其買受人的損失,只能作為“普通債務”申報。

(3)買受人破產

①繼續履行(“要物”)

Ⅰ買受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原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買受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期限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買受人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未到期的都視為到期)

Ⅱ買受人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及時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給出賣人造成損害:

(a)出賣人有權依法主張取回標的物,但買受人已支付標的物總價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除外。

(b)出賣人因上述情況未能取回標的物,有權主張買受人繼續支付價款、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c)對因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未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買受人管理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導致出賣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②解除合同(要錢)

Ⅰ買受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解除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出賣人有權主張取回買賣標的物,但應返還已支付的價款。

Ⅱ取回的標的物價值明顯減少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可從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中優先予以抵扣,剩余部分返還給買受人;對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不足以彌補出賣人標的物價值減損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舉例】A公司向B公司分期購買一臺價值10萬元的設備,僅付3萬元,后A公司破產要求解除合同,互相返還標的,如果這設備使用后價值僅為8萬元了,B可將減損的2萬元扣除后僅返還1萬元,如果這設備目前就值5萬元,3萬元全扣都不夠,剩余的2萬元B公司可向A公司申報共益債務。

五、抵銷權

1、基本概念

抵銷權指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無論是否已到清償期限、標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確定前,向管理人主張相互抵銷的權利。

2、行使主體(債權人)

破產法上的抵銷權只能由債權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或債務人)不得主動主張債務抵銷,但抵銷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債務人破產,債務無法全額清償,?抵償對債權人是有利的,所以管理人不能主動提出。管理人主動提出,其他債權人會打他的。)

3、行使時間

必須在破產財產最終分配確定之前行使。

4、異議

(1)管理人收到債權人提出的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后,?經審查“無異議”的,抵銷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對抵銷主張“有異議”的,應當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內或者自收到主張債務抵銷的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正當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債權人主張抵銷,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破產申請受理時,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

②破產申請受理時,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的債務尚未到期;(債務人破產,均視為到期。)

③雙方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

5、禁止抵銷(以抵銷為目的的惡意行為)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舉例】劉備欠關羽100萬元,關羽欠張飛100萬元,關羽破產受理后,劉備找到張飛,對張飛說,你這100是普通債權,關羽最多給你按普通債權30%清償,你不如賣給我,我給你40萬元。劉備獲得此債權不得抵銷。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舉例】關羽欠張飛100萬元,張飛已知關羽已經快破產了,于是張飛主動找關羽買貨不給錢,增加自己欠關羽的債務,待關羽破產后抵銷。此行為是惡意抵銷,是禁止的。除非張飛的欠款發生在一年前。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在債務人破產前取得對債務人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第1條與第3條的區別在于是破產前取得的,還是破產后取得的)

【舉例】關羽快破產了,劉備欠關羽100萬,劉備怕關羽破產后自己要付100萬,于是在關羽破產前以40萬的價格購買了張飛對關羽享有100萬的債權,此行為屬于惡意抵銷,是禁止的。除非劉備取得這筆債權發生的1年前或此債權是張飛被劉備合并所繼受的債權。

(4)債務人的股東主張以下列債務與債務人對其負有的債務抵銷,債務人管理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①債務人股東因欠繳債務人的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股份充實義務是法定義務)

②債務人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者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債務人所負的債務。

6、別除權人可抵銷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所列不得抵銷情形的債權人,主張以其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與債務人對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抵銷,債務人管理人以抵銷存在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銷的債權大于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財產價值的除外。

【舉例】張飛已知關羽資不抵債,在破產受理前一年內取得對關羽的債權是禁止抵銷的。但如果張飛的債權設定有抵押,張飛享有抵押物的別除權,則雙方債權可以抵償。因為如果就算進入破產程序,有擔保的債權順位也是排第一的,在其他債權人之前清償,所以張飛在抵押物的價值范圍內行使抵銷權,不會對其他順位的債權人生產不利影響。但債權大于抵押物的部分不得抵銷。

7、抵銷無效

破產申請受理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債務人與個別債權人以抵銷方式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其抵銷的債權債務屬于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管理人在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抵銷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林哥白話】破產的債務人在破產前6個月內與債權人進行抵銷等同于是個別清償,管理人可在破產受理3個月內主張抵銷無效。

【例-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債權人可以行使抵銷權的是(?)。

A.?甲享有債務人120萬元的債權,同時又是債務人股東,在債務人破產時,甲尚有100萬元的分期出資額未繳納

B.?乙享有債務人120萬元的債權,但在聽說債務人申請破產后,購買了債務人100萬元的貨物并拒絕支付貨款而形成債務

C.?丙應付債務人100萬元的貨款,在債務人的破產申請被受理后,從另一債權人手中以六折的價格買入了100萬元的債權

D.?丁應付債務人100萬元的貨款,債務人應付丁80萬元的貨款

網校答案:D

網校解析:

(1)選項A:股東的破產債權,不得與其欠付的注冊資本金相抵銷;

(2)選項B: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禁止抵銷;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選項C: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禁止抵銷。

六、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界定

1、破產費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

(1)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法院)

(2)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拍賣行的傭金)

(3)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保潔,保安的工資。)

【解釋】《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破產受理前債務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強制清算費用、案件受理費、執行申請費、未終結的執行程序中產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執行?費用,可以參照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費用的規定,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之所以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前發生的上述費用也可作為破產費用清償,是因為在破產程序啟動后,發生這些費用的行為所產生的具有財產性利益和程序性效力利益為破產程序中的全體債權人所承受,故應當參照破產費用清償。但是,不具有為全體債權人共同利益支付的性質,故只能作為破產債權清償。(破產費用—普通破產債權)(2020年新增)

2、共益債務(為了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的下列債務,為共益債務:

(1)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履行該合同對破產企業是有利的)

(2)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舉例】鄰居大媽在管理人來之前幫助看管破產企業的牛,發生草料費200塊。

(3)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舉例】甲向乙買了10臺設備,每臺10萬元,結果發了11臺,發現發錯后,要求返還多發的一臺,甲還沒來的及還就是破產了,這1臺屬于不當得利,其10萬元應為共益債務,其他10臺的100萬元應作為普通債權。

(4)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5)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舉例】管理人去法院辦事,倒車時把法院看大門的王大爺撞溝里了,賠了5 000元的醫藥費。

(6)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舉例】破產企業生產的電視機發生爆炸,炸傷消費者應支付的賠償金。

【解釋】《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后,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者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經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可以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債權人主張參照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其主張優先于此前已就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的債權清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可以為前述借款設定抵押擔保,抵押物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抵押的,債權人主張按照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順序清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20年新增)

3、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2)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4)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破產案件。確認后作出宣告破產,同時作出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流程還是要走的)

【例-多選題】下列關于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清償的表述中,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有(?)。

A.?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B.?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共益債務

C.?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D.?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的,在按照比例清償后,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網校答案:ACD

網校解析:選項B: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例-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破產案件訴訟費用承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由破產申請人預先支付

B.?由全體債權人按比例分擔

C.?從債務人財產中隨時撥付

D.?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分擔

網校答案:C

網校解析: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無須“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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