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文 ?劉瑩
? ? ? ? 著作鄰接權制度是隨著復制、傳播技術的發展,作品使用形式日趨多樣化,使用范圍日趨擴大化的情勢下產生的,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愈來愈顯示出其獨立性。著作鄰接權制度的確立不但為作者提供了一種傳播作品的方式,為作品傳播者提供了一種權利保障的類型,同時也為公眾提供了一個合法地、更好地使用作品的途徑,從而促進一國文化的創新與傳播以及版權產業的發展。
? ? ? ? 我國的著作鄰接權制度在歷經1996年、1999年、2001年三次著作權法制定、修改后,得到了立法肯定。但是迄今為止,由于立法理念和社會觀念的差異,我國鄰接權方面的立法,在多個方面存在各種弊病。
? ? ? ? 本文試圖從集體管理制度和合理使用制度兩個方面出發,分析和解決現實矛盾,為完善我國現行的著作鄰接權法律制度提供些建議。
? ? ? ? 一、關于集體管理制度的完善
? ? ? ? 集體管理制度是廣義的著作權保護制度的組成部分之一,是知識產權保護中一種非常特殊的制度。迄今,這種制度只存在于著作權及鄰接權保護的領域。在中國,集體管理制度完全是一個新生事物,自清朝1910年《大清著作權律》誕生直到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產生的80年間從未有此制度。1992年,中國出現了第一家也是迄今為止唯一一家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但是,音著協主要是針對詞曲作者的,其會員幾乎均為詞作者和曲作者,而鄰接權的集體管理制度至今未能落實。但是,鄰接權客體涉及的音像制品及電視臺、電臺節目等卻因其使用范圍廣、使用方式多,而亟需一個代表廣大權利人的集體組織進行統一的管理、維護。一個完善的鄰接權集體管理制度將極大地維護鄰接權人的專有權,促進權利人的創造,也將很好地方便使用者對鄰接權客體的使用,有助于鄰接權產品的流通,進而維持整個鄰接權制度的平衡。2004年12月28日,國務院頒布了《集體管理組織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其中對鄰接權客體的集體管理作了一些相應的指導性規定。但就筆者看來,與理想中的鄰接權管理尚有相當距離。
? ? ? ? 通觀條例,頓覺對集體管理組織的權利限制過多。對于鄰接權制度而言,由于其某些權能為典型的“小權利”,如廣播權、機械表演權、放映權等,權利人分別對自己的權利進行管理幾乎不可能。再者,法律允許的各種非自愿許可情況的存在,如公共借閱權、私人復制權等,導致需要類似鄰接權人地位的集體管理組織通過其所獲得的很強的代表性進行統一的管理。但條例第十九條、二十三條、二十八條等的規定使得集體管理組織無法平等地與權利人和使用者進行溝通。
? ? ? ? 按照第十九條的說法,只要權利人符合章程的條件,集體管理組織就不得拒絕其加入的請求。可以想象,如同大部分公司給自己的定義一樣,集體管理組織的章程對加入條件的規定難免會流于籠統。事實上,鑒于文學藝術領域的多變性,僅靠一部章程來規定權利人符合何種要求就能入會簡直就是天方夜譚,況且權利人不入會并不妨礙權利人自行行使權利。如果嚴格執行這一條,集體管理組織最后只能是“來者不拒”。集體管理組織會員的雜亂只會使得集體管理整體策略不清晰,并損害管理效率。再根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使用者以“合理的條件”要求與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許可使用合同,集體管理組織不得拒絕。這幾乎就是在剝奪集體管理組織的管理權。集體管理組織作為替鄰接權人服務的信托機構,有責任為其會員即權利人的利益與使用者進行談判,有權利以最有利于權利人的方式許可使用者使用鄰接權產品。試問,什么是合理的要求?在鄰接權許可中,只有權利人首肯的要求方能被稱之為“合理”。第二十三條完全將使用者置于一個不正常的高度來看待,與鄰接權的私有財產權性質完全相悖。第二十八條更是對私權的粗暴干涉,集體管理組織如何在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管理費當純粹是私權范疇的事,應該由鄰接權人與相關的集體管理組織之間協商決定。
? ? ? ? 因此,筆者認為,應該在鄰接權人入會、許可使用的決定、管理費的提取這三個方面充分賦予權利人和集體管理組織意思自治權。只要雙方當事人認為合理的,且不損害鄰接權制度促進創造的終極理想目標的,就不應干涉①。
? ? ? ? 另外,對于一些在國際上已經存在多年、有著豐富集體管理經驗和管理資源的境外鄰接權集體管理組織應該給予更多的施展空間。比如總部設在倫敦的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作為唱片業的國際集體管理組織,它的會員囊括了全世界幾乎所有的唱片公司,我們所熟知的環球唱片公司、華納唱片公司、百代唱片公司等均為其會員。國際唱片業協會所積累的集體管理經驗和資源,在唱片業界是任何其他組織都無法比擬的。可以說它已經從一個單純的集體管理組織發展成為當今世界重要的民間組織,幾乎可以與國際足協相提并論。對于這種集體管理組織,我們沒有理由將其排斥出集體管理組織領域。結合中國實際,可以根據互惠原則,或者依據其他雙邊或者多邊的合作方式使其實際參與到中國的鄰接權集體管理中來。例如,可以允許國際唱片業協會有資格作為境外唱片公司的集體管理組織在中國內地存在,允許其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作為訴訟當事人在中國內地參與維護其會員權利的訴訟,包括以原告的身份起訴侵權行為人。由于在中國境內形成的訴訟文件無需再到境外進行公證轉遞,這樣將極大地方便境外鄰接權人維權,減少大量不必要的開支,縮短辦事周期。我們沒有必要害怕這類國際組織會控制我們的集體管理市場而使我們喪失決策權,事實證明,在很多更為弱小的國家(如孟加拉和東歐國家等),這些國際組織的作為也只是表現于權利許可和維護方面而已。
? ? ? ? ①在中國,包括集體管理組織在內的一些團體總是帶著濃厚的國家機關烙印,各種國家機關共有的弊病在這些團體身上顯現無余,如果要使集體管理組織發揮實際的作用,必定要將其地位擺正,可以將其適當的企業化。
? ? ? ? 二、鄰接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 ? ? ? 在知識產權領域有一個永恒的困境,就是如何確定權利主體的專有權終點和公眾獲得權利客體的起點。對于與著作權相關的鄰接權而言,合理使用制度與權利窮竭制度、保護期制度等共同構成了橫亙在起點與終點之間的分界線。
? ? ? ? 合理使用制度的產生、發展始終伴隨著鄰接權權能的擴張,其本身也印證了鄰接權權能擴張的事實。另一個方面,這種對特權所施加的限制不僅會導致一個鄰接權保護的結束,同時也是另一個鄰接權人特權的開始,因為鄰接權客體的部分公共化使得其他創造者可以自由獲得信息資源,進而開發出新的產品。為此,適當的合理使用制度將是平衡鄰接權制度的保障。
? ? ? ? 我國2001年《著作權法》及2002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分別對合理使用制度作出規定,在《著作權法》列舉的12種情況下使用鄰接權產品,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影響該鄰接權產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損害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這兩部法規分別規定了對鄰接權的限制和這種限制本身受到的限制,共同構建了我國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制度通過權利義務機制,維護著鄰接權制度公平與效益價值的平衡。但是由于理論上的漏洞和行政機關過多參與立法的弊端,我國的合理使用制度存在著不利于實現鄰接權制度利益平衡的不足之處,亟須完善。
? ? ? ? 這些不足之處首先在于忽視了數字環境下的使用與傳統環境下的使用之間的區別,其次是對創造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沒有加以較好的平衡,這些紕漏使得合理使用制度看起來多少有點讓人覺得傾斜。
? ? ? ? 1.個人使用。雖然法律規定使用者為個人學習、研究和欣賞的目的可以合理使用鄰接權的創造成果,但卻沒有規定個人使用的具體使用方式。《伯爾尼公約》中曾提到,在著作權及鄰接權領域,除政治演說、法律訴訟演說之外,僅承認在特定條件下以復制、翻譯和廣播三種方式的合理使用。因此,個人使用至少應該排除以下一種情況,即以peer-to-peer的形式將表演、音像制品或廣播節目在互聯網上對傳。對鄰接權人而言,這種環境下的個人使用必將造成免費使用和許可使用之間的混亂。
? ? ? ? 2.圖書館使用。也是出于對數字技術及互聯網發展的擔心,關于傳統圖書館及數字化圖書館保存數字化了的鄰接權產品必須作出與傳統環境下不同的規定。包括數字圖書館在內的圖書館為陳列或保存需要復制數字化鄰接權產品或需要將傳統鄰接權產品數字化,應僅限于本館合法收藏的或已合法提供給公眾的,且數量必須限于保存的需要,并不得發行和出租。另外必須對數字化圖書館的定義進行嚴格的規定,目前很多自稱的數字化圖書館事實上就是普通網站,在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兩個方面很難自圓其說,陳新良教授的那個經典案例就很有代表性。為了保證數字化圖書館的公益性和非營利性,不妨利用一些技術手段,如可以阻止網絡用戶瀏覽、下載、復制數字化圖書館所保存的版本,使其僅僅起到一個庫房的作用,而不至于影響到權利人的潛在經濟利益。
? ? ? ? 3.教學使用。鑒于目前中國教育領域的混亂現象,首先要面對的問題在于有資格適用合理使用制度的教學主體的界定。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營利為目的的教育活動甚囂塵上,占據了我國教育領域的相當比重,教育部甚至還提出了教育產業化的口號。在這種背景下,為教學目的的合理使用亟須修訂。第一,應該以是否營利為標準,將大量的民辦教育機構、商業化語言培訓機構、留學預科培訓機構、健身美容學校等剔除。其次,對于公辦學校中為呼應教育產業化而生的一些教育活動,堅決排除出合理使用范疇,如帶有牟利性質的各類考試輔導班、教學輔導資料的編寫等。再次,針對大量出現的多媒體教學和網絡遠程教學活動,應當將合理使用限制在只有非營利教學機構基于非營利教學目的由教師向注冊學生進行教學活動時,合理使用才能成立。使用時,限于面對面的教學或安排學生有目的的自學,以及向教學網中的注冊學生進行遠程教學或由注冊學生復習和自學。
? ? ? ? 另一方面,對于真正出于公益教學的合理使用則需要大力支持。目前,法律對教學使用規定的方式僅為翻譯和少量復制,其中與鄰接權有關的可能只有復制。為彰顯公益,滿足教育與受教育的需要,建議學習英、法等國,增加表演、播放(機械表演)的方式。
? ? ? ? 4.公務使用。原有的籠統地規定“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的需要,在合理的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存在模糊使用主體和使用方式之嫌。在當今中國,這種模糊所帶來的負面結果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建議將國家機關明確為立法、司法、行政機關,堅決不允許眾多的自以為是國家機關的事業單位和作為國家機關三產的企業假借公務使用的名義。此外,鑒于國家機關在中國的過于強勢地位,將公務使用在傳統環境下的方式限定為復制,在網絡環境下的使用僅限于本單位內部局域網,其他的使用方式一律不能列入合理使用范圍。
? ? ? ? (作者系上海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