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馬哥
【課程導師】劉艷
【導圖內容】:
2017年注會預習階段《稅法》第三章知識點
知識點:稅率
一、比例稅率:適用于大多數應稅消費品,稅率從1%至56%;
二、定額稅率:只適用于三種液體應稅消費品,它們是啤酒、黃酒、成品油。
三、白酒、卷煙2種應稅消費品實行定額稅率與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
四、從高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有兩種情況:
1.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未分別核算各自銷售額;
2.將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即使分別核算也從高稅率)。
知識點:銷售額一般規定
1.銷售額: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全部價款中包含消費稅稅額,但不包括增值稅稅額;價外費用的內容與增值稅規定相同。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2.包裝物
(1)包裝物連同產品銷售。
(2)只是收取押金(收取酒類產品的包裝物押金除外),且單獨核算又未過期的,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
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率征收消費稅。
(3)包裝物既作價隨同產品銷售,又收取押金。
(4)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黃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與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知識點:銷售額的特殊規定
(一)納稅人通過自設非獨立核算門市部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當按照門市部對外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二)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依據計算消費稅。
(三)酒類關聯企業間關聯交易消費稅處理
白酒生產企業向商業銷售單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費”是隨著應稅白酒的銷售而向購貨方收取的,屬于應稅白酒銷售價款的組成部分,因此,不論企業采取何種方式或以何種名義收取價款,均應并入白酒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