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全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
“入刑時間”:2011年2月25日
“法條索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構罪三要素(同時具備):
1.醉酒狀態;
2.駕駛的是機動車;
3.在道路上行駛。
上述三要素認定標準:
1.醉酒標準:血液酒精含量經檢驗達80mg/100ml以上。
2.偽機動車,如超標電瓶車是否在此列?(機動車大家都知道的嘍)
答:各地不一
3.道路,關鍵看是否具有公共性特征,只要允許不特定社會機動車自由通行,就屬于道路。
溫馨提示:
莫要有以下行為,旦有即從重處罰
1.事故了
醉駕造成交通事故,負全責或主責;抑
或,造成交通事故(未構成其他罪)逃逸了。
2.危險了
(1)酒: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ml以上。
(2)路:駕駛于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
(3)車: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
(4)其他:嚴重超載、超員或超速,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等。
3.態度差了
(1)逃避公安依法檢查。如駕車逃逸,檢查時拒絕開車門窗,遭檢查時大量飲水或飲酒等。
(2)拒絕、阻礙公安依法檢查但未構成其他犯罪。如駕車沖卡,推搡、恐嚇執法人員等。
另外,如果實在態度太差,處罰可要升級了。
(1)擇一重罪處罰。以駕車沖撞方式阻礙執法檢查的,同時構成危險駕駛罪及妨害公務罪,以處罰較重的妨害公務罪處罰。如果沖撞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那么就有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罪。額呵,劃重點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是十年。
(2)數罪并罰。以沖撞之外其他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檢查的,以妨害公務罪和危險駕駛罪數罪并罰。如阻礙行為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數額較大財產損失的,以處罰較重的罪定罪,與危險駕駛罪數并罰。
4.屢教不改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追究的。
? ? ? 危險駕駛罪,屬于輕罪,在強制措施的適用上就可窺一斑,不能直接適用監視居住,符合取保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時,才可適用。且有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才可被依法逮捕。
? ? ? ? 所以,切勿讓輕罪因沖動升級,注意及時止損。當然了,還是那句話,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保護你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