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明與小紅結婚13年,婚后育有一名9歲的兒子小小明。近年來,由于小明天天加班無暇顧及家庭,導致其與小紅感情越來越淡,幾次吵架后雙方感情徹底破裂,無法繼續一起生活。原本想要好聚好散,但由于雙方對兒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意見不合,無法通過協議離婚。為此,小明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中小明與小紅都表示想撫養兒子小小明。請問,小小明的撫養權歸誰?
焦點:離婚孩子撫養權歸屬
法條:
《民法典》第1084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解讀: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夫妻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該項規定充分考慮到不滿兩周歲的子女與母親更具天然的依戀關系,這個階段的孩子更需要母親的喂養和照顧。而對于年滿兩周歲的子女,首先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則判決。例如,母親的經濟條件更好,家里還有老人可以協助照料孩子,而父親工作非常忙,無暇照顧孩子,那么法院就可以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女方。而對于年滿8周歲的孩子,由于其已經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需要詢問孩子本人的意愿,原則上以孩子的真實意愿為準。本示例中,小小明已年滿9周歲,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識和認知能力。小明與小紅離婚時,應當尊重小小明個人的真實意愿,由小小明自己決定由哪一方撫養,以利于小小明的健康成長。
此外,《民法典》對夫妻離婚后孩子撫養費的支付以及探視權的行使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仍然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根據《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夫妻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外,《民法典》第1086條還規定,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如果父母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父母一方的探望權。
轉自《民法典與百姓生活100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