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場時原則上不給對方以微笑
訴訟律師的業務范圍通常有較強的地域性,因此一個案件的雙方代理律師通常都較為熟識。在這樣的背景下,大部分律師在庭前都會主動和對方律師打招呼握手,有時甚至有說有笑,將行業的其樂融融表現得淋漓盡致。
然而,案件的當事雙方決定通過訴訟解決糾紛,通常矛盾已經非常尖銳,而在法庭上能夠獲得勝訴的卻僅有一方,在此情況下各方當事人都表現得志在必得,劍拔弩張,火藥味極濃。若雙方代理律師表現得過于親熱,極容易被當事人誤會,甚至被懷疑雙方律師串通,尤其當委托方是國外客戶時更是如此。所以,有經驗的律師通常在當事人在場時不會表現得與對方律師熟悉,更不會微笑對之。
法庭上不應給對手以蔑視性微笑
由于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的掌握及法律適用的理解程度不同,有些當事人或律師在法庭上經常會犯一些常識性的錯誤,遇到這樣的情形有些律師會表現出蔑視對手的樣子,甚至對其嘲笑和譏諷。
訴辯雙方雖然觀點對立,但在法庭上并不表現為直接交鋒,而是各自向法庭陳述自己的觀點,使法庭予以接受。即便一方當事人或律師在法庭上出現失誤,亦應當由處于主導地位的法官予以糾正,而不應當由另一方律師。顯然,一方律師對另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予以指責有越位的嫌疑,這肯定得不到法庭的歡迎。
另外,同情弱者是人的天性,如果一方律師對對方的錯誤表現得咄咄逼人,這樣很容易將對方置于弱者的地位,從而使其獲得法官的同情,相反使自己給法庭以不仁道的形象,這顯然對獲得一個有利的判決不利。
向法庭陳述事實時永遠不要保持微笑
讓判決認定的事實近可能接近案件的客觀事實是法庭的主要職責,因為法院的判決通常需要接受上級法院及相關機關的審查,以及社會的監督。然而,訴辯雙方因為立場不同,法官通常對任何一方陳述的事實均持審慎的態度,尤其是對代理律師的陳述。畢竟代理律師通常沒有參與訟爭事實的整個過程,對案件事實的了解多是通過當事人或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而且律師有專業能力,更知道披露或隱藏哪些證據和事實對已方更加有利,這就更增加了法庭對律師陳述事實的不信任。
然而有些律師有一些很不好的習慣,在舉證質證階段,或在回答完法庭提問后總是表現得極為興奮,其實這樣的舉動危害極大。因為越是客觀的事實,越趨于中性,任何一方當事人如果陳述的事實是客觀的,其不可能有任何成就感,更不可能為此顯得得意。因此,一方當事人或律師在向法庭陳述事實后,如果流露出得意的微笑,通常會被認為掩蓋或加工了案件客觀事實,法庭一旦有了這樣的偏見,很難再相信律師所陳述事實的真實性。更為重要的是法庭一旦形成了對該方律師的印象,這無疑將極大降低其委托方證據的證明力,同時增加該方的訴訟風險。因此,在陳述事實時一個不經意的微笑有時會顛覆整個案件的命運。
微笑通常是由DNA決定,有時人為難以完全控制,在這樣的情況下律師應當進行有效分工,讓那些微笑控制能力強、外在表現更加可信的律師參與法庭的事實調查,而讓那些個性張揚的律師負責法律適用方面的辯論。各司其職,或許更能取得好的庭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