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從宏觀角度來談商法與中國的關系,社會制度內容豐富多樣,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等等,因此商法對社會制度的影響也可以看成是,商法對中國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思想制度的影響。
一、商法對經濟制度的影響
馬克思原理告訴我們,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具有能動的反作用。在經濟決定上層建筑方面,有什么樣的經濟體制,就有什么性質的商法。商法性質隨著經濟體制的變化而變化。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的社會,商法對于商主體、商行為的限制較多;過多強調秩序而忽略自由。然而,德國著名經濟學家艾哈德曾說:秩序和自由是不可分割的整體。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商法多為限制商事自由發展。而實行市場經濟體制的社會,由于秩序和自由兼收并蓄,商法便呈現出既奉行意思自治原則,又強調法律規則和秩序。
中國是否能夠真正步入市場經濟,真正激活市場經濟,很大的因素在于制度上的落實,而商法就是市場經濟體制賴以生存的法律基礎。換言之,商法對于構建和優化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具有急促行的促進作用。而我國商法創設了商人制度,例如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等,改變了傳統市場主體缺位的狀況。不僅如此,對商行為予以調整和規范也是商法對市場經濟體制所作的貢獻。
二、商法對政治制度的影響
商法中,商行為自由平等公平等原則,對構造民主政治制度提供良好的法律理論參照;由于商法具有反作用,將對經濟自由和民主有著極大的推動作用,而民主政治建設很大程度依賴于經濟民主建設。由此觀之,商法對政治制度的影響表現為間接性的促進作用。其次,商法的建立和完善能政府及時轉變在市場經濟中的職能——”政府是市場經濟的守夜人“。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優化政府管理職能,調整政府行政機構。
三、商法對思想制度的影響
首先,傳統舊社會對國家對商業采取消極態度,即重農抑商現象嚴重,造車有志之士不敢、甚至不屑經商也投身官場。由此可想,傳統觀念中,多對商人、商業采取蔑視態度,而商法的出現,試圖改變社會歧視現象,通過一系列基本原則的設置,提高商人的法律地位,從而提升商人之社會地位。
再者,抑制濃厚的個人義務本位思想。還記得馬克思關于法律的本質如何描述嗎?——法律是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實施統治的工具。強調國家法律的國家意志性,因而對于社會大眾來說,法律更多的意味著遵守法律,主動捍衛自身權利,維護自身權益的觀念較薄弱。而商法賦予商主體平等的交易地位,商行為法更多給予商主體廣闊的資質空間,賦予其自由交易的權利。使得傳統社會觀點得到有效轉變。
最后,商事交易由于更多地強調意思自治,許多商行為之順利開展依賴交易雙方,因此,為了維護商事交易的安全與社會市場的穩定,誠實信用原則至關重要。隨著商法的建立,社會上信用的觀念深入人心。
綜上,作者客觀地描寫商法的法律地位與現實困境,再從商法對于社會制度的影響,多角度全方位地向人們闡述商法的意義,從中可看出作者研究之深入、思考之周全、評價之中肯、水平之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