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看了一眼昨天寫的文章,感覺語氣跟報社評論似的,特嚴肅,發在朋友圈里其實挺沒勁的。而且里面很多地方寫的欠妥,不是很專業。專業評論人寫一般改個好幾稿然后還有報社編輯把關,我可能寫完通讀一遍就直接發了,導致里面錯字一大堆,有些例子舉的可能也不是很恰當。
我最想更正的就是昨天文章中說“對于少數民族的保護”而給努某某較輕的留校察看處罰其實并不嚴謹,任何一份學校的官方聲明中都沒提到是出于民族原因而從輕處理。我這么說是因為網傳有一份5月25日學校的一次內部會議,努某某所在的學院提出“考慮努某某初犯,且已強烈悔罪,并懇請改正,以及來自于民族貧困地區,又是畢業生等情況,學院從教育挽救民族學生出發,提請學校酌情從輕處理。當然7月份的正式處罰規定中,酌情從輕處罰了,但民族的原因沒有出現,也沒提到為何做了留校察看的處罰。在此決定成為熱搜后,昨天7月21日,浙大才給出一個聲明,解釋了鑒于司法部門認定的犯罪中止且自首情節的情況,給予了從輕處罰,并重啟了調查。
我覺得在下一個關于調查的聲明中(如果還能有的話),浙大必須解釋5月份內部會議中的少數民族身份是否被采納成為從輕處理的依據。因為社會對于此事的關心,很大程度來自于流傳出來的那份內部會議文件,民族照顧和公正問題也是大家目前怨氣最多的。當然,有了民意的反彈,浙大肯定會說民族不是此次決定的一個考慮因素,但是我認為還是應該把這句話以聲明的方式,白紙黑字地寫下來,表明浙大的態度。在上篇文章中我提到過,大學所秉承的價值觀對于社會有著非常重要的引領作用,搞無原則的一團和氣還是站規則面前人人平等,浙大面對質疑應該有一個表示。
還是回到7月21日浙大的聲明,里面明確指出以此從輕處罰的依據來源于司法部門認定的犯罪中止與自首情節。在此我不禁想問,刑法給緩刑,學校就應該給緩刑(留校察看)嗎?昨天下午寫文章時,我也查了查英國大學的校規原則,有一項令我印象深刻,如果一名學生被判無罪,在足夠證據表明此行為違反校規,仍可以予以處分,這可以說明大學的校規校紀的標準是要比刑法高的。眾所周知的是,不濫用刑罰,不到萬不得已不用刑法,治病救人是當前刑法的一個趨勢。刑法作為一個兜底的規則,更需要社會其他機構指定制定更嚴格的規章來補空兒,這樣才能做到依法治國以德治國相結合。法院輕判,我也輕判,與底線看齊這種處罰方式是不可取的,尤其是在大學。
毋庸置疑,治病救人是法律和校規校紀懲罰共同追求的目標,但對努某某的處罰絕對成就不了“浪子回頭金不換”的故事。這個典故來源于張恨水的《八十一夢,第32夢》,講的是花天酒地的富二代天寶成天醉生夢死,花光了家里的積蓄,后來決定痛改前非,但因為缺衣少食凍僵在路邊,恰好被路過的王員外好意搭救并讓天寶當了自己女兒的老師。誰知天寶死性不改,又對王員外女兒又動手動腳起來。王員外不動聲色寫了一封信,假意讓天寶送至親戚家,實則趕天寶出門。天寶趕到外地卻苦尋未果,只得拿出信來,發現是王員外寫給自己,揭露了自己丑行,羞愧難當,再加之王員外給的錢已不多,便振作精神,重新來過,白天干活晚上苦讀,拼了三年,不僅攢夠了還王員外的錢,還中了舉,便回鄉請罪。此正是“三年表兄未找成,恩人堂前還白銀。浪子回頭金不換,錦衣還鄉做賢人?!彼自捴v,犯錯的人在哪跌倒就要在哪爬起來,不跌倒怎談得爬起來?用句當今的時髦的話講,浪子回頭其實就是一個自我救贖的過程。刑法已經給了努某某寬大的處理,如果學校繼續寬大的話,努某某則會一年內拿著畢業證走入社會,一點時間也不耽誤。為了治病救人,為了讓努某某完成自我救贖,我們何不給他設置個小挫折跌倒一下呢?如果開除學籍的努某某通過自己的努力重新考上了浙大,哪怕在還是在緩刑期間考上的,我都會站起來為他的轉變鼓掌,歡迎他的回歸。